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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未民初字第07620號
原告黃某奎,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黃某華,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黃某軍,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濤,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麗娜,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朋,男,漢族,19**年**月**日生。
被告李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晶,陜西合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代理人車雯,陜西合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區(qū)×××街×××號×××大廈××層。注冊號:610000200******。
負責人張某師,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該公司職工,住該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蕾,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市×××號。注冊號:610100200******。
負責人楊某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職工,住該公司。
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貢市×××區(qū)×街××路×××號。注冊號:510300000******。
負責人龔某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毋某,該公司職工,住該公司。
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與被告尹某朋、李某、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奎、黃某軍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濤、任麗娜,被告尹某朋、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晶,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訴稱,2014年10月1日11時45分許,被告尹某朋駕駛陜A83K45號小型轎車沿福銀高速公路(長武方向)行駛至K1763+68.8M處時,違法停車在一車道時,致同車道后方劉世權駕駛的川CX0661號小型轎車和惠剛衛(wèi)駕駛的陜A692FD號小型轎車依次停放。后黃某軍駕駛的陜A750KY號越野客車與陜A692FD號小型轎車、川CX0661號小型轎車及陜A83K45號小型轎車依次相撞。該起事故造成四車均受損及黃亞蘭(系陜A692FD號小型轎車的乘坐人和所有人)與黃德成(系陜A750KY號越野客車的乘坐人)受傷。黃德成于2014年10月4日在高陵縣長慶職工醫(yī)院死亡。尹某朋、黃某軍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劉世權、惠剛衛(wèi)、黃亞蘭、黃德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黃德成去世后,其子女即三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解決賠償事宜,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賠償三原告醫(yī)療費2755.60元,死亡賠償金114290元,喪葬費24426.50元,親屬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住宿費5000元,子女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費1.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以上合計208472.10元。上述費用先由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付,不足的部分由第一、第二被告連帶承擔剩余部分;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尹某朋、李某辯稱,事實部分以事故認定書核定為準。原告起訴的請求不予認可,因為本案起訴的是一個人死亡,是乘客。但依據事故認定書死亡分析意見,黃德成的死亡并非本次事故導致的,而是慢性阻塞性肺病,所以原告的賠償脫離客觀事實,沒有法律依據。其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20萬元,有不計免賠。其要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其認可鑒定結論,對于原告要求賠償法律支持的部分在鑒定結論比例內認可,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應按照20%的比例分擔。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辯稱,其認為本案應由事故發(fā)生地法院管轄,不應由未央法院管轄。事故認定書對死亡原因進行了說明。交通費無票據,無法支持。誤工費沒有證據,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過高,其子女也有同等責任。其要求按照鑒定結論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部分均承擔20%責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辯稱,因為黃亞蘭是無責,所以商業(yè)險賠償不了,應當駁回其公司作為被告的請求,按照無責到其公司理賠即可。其公司愿意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償。
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辯稱,其公司答辯意見同第四被告代理人的意見,應當按無責到其公司理賠,其公司愿意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1時45分,被告尹某朋駕駛被告李某所有的陜A83K45號小型轎車沿福銀高速公路(長武方向)行駛至K1763+68.8M處時,違法停車在一車道時,致同車道后方劉世權駕駛的師翠和所有的川CX0661號小型轎車和惠剛衛(wèi)駕駛的黃亞蘭所有的陜A692FD號小型轎車依次停放。后原告黃某軍駕駛的魏萍所有的陜A750KY號越野客車與陜A692FD號小型轎車、川CX0661號小型轎車及陜A83K45號小型轎車依次相撞。該起事故造成四車均受損及黃亞蘭(系陜A692FD號小型轎車的乘坐人和所有人)與黃德成(系陜A750KY號越野客車的乘坐人)受傷。造成交通事故。黃德成于2014年10月4日在高陵縣長慶職工醫(yī)院死亡。禮泉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黃德成死亡原因分析意見為:其主要死亡原因應為慢性阻塞性肺病,本次外傷相對較輕,只是加速加重病情發(fā)展,系死亡的輔助因素。該事故經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福銀高交大隊認定尹某朋、黃某軍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劉世權、惠剛衛(wèi)、黃亞蘭、黃德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黃德成受傷后在長慶油田職工醫(yī)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用2755.60元,均由原告支付。2015年9月30日,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被鑒定人黃德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的轉歸,此次交通事故加速加重其病情發(fā)展,系死亡的輔助因素,應為誘發(fā)因素,參與度20%。另查,黃德成系西安市高陵縣馬家灣鄉(xiāng)居民戶涇渭苑1區(qū)19棟3單元301室非農業(yè)家庭戶口,1931年5月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22826193105080018。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系黃德成的子女,黃德成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被告尹某朋與李某系夫妻關系,陜A83K45號車已在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20萬元,有不計免賠。川CX0661號車在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陜A69**號車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庭審中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致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鑒定意見書、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軍駕駛陜A750KY號越野客車與劉世權所駕的陜A69***號小型轎車、惠剛衛(wèi)所駕的川CX0***號小型轎車及被告尹某朋駕駛其夫妻所有的陜A83K45號小型轎車依次相撞,致原告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尹某朋、黃某軍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劉世權、惠剛衛(wèi)、黃亞蘭、黃德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故應由被告李某按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因被告車輛投保有交強險,故應由陜A83***號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陜A69***號車及川CX0***號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責任。經核實確認,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部分按照合法票據計算共2755.60元;死亡賠償金原告主張114290元、喪葬費主張24426.50元,該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考慮未起訴另一方,故酌情計算1萬元;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部分,原告未提供證據,但考慮到確有實際發(fā)生,故本院酌情計算8000元。因庭審中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次交通事故與黃德成的死亡原因間的參與度比例鑒定認定:被鑒定人黃德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的轉歸,此次交通事故加速加重其病情發(fā)展,系死亡的輔助因素,應為誘發(fā)因素,參與度20%。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59472.10元,乘20%賠償比例為31894.42元,未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故由被告三保險公司按照比例支付原告。其中陜A83K45號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交強險限額為12萬元,陜A692FD號車交強險保險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交強險限額為1.2萬元,川CX0***號車的交強險保險公司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交強險限額為1.2萬元。故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共應按比例賠償原告26578.6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各賠償原告2657.87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26578.68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2657.87元;
被告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2657.87元;
駁回原告黃某奎、黃某華、黃某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30元,原告已交,現(xiàn)由原告承擔4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430元,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銳
代理審判員 蔡文波
代理審判員 白 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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