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713)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雁民初字第01403號
原告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區×××路××號××××室。
法定代表人呂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段艷娉。
被告楊某望。
委托代理人黃建東,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麗娜,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密。
委托代理人王某章,西安市臨潼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環×段××號××區政府辦公樓××層。
代表人惠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訴被告楊某望、李某密、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艷娉,被告楊某望的委托代理人黃建東、任麗娜,被告李某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2月8日于瑞華駕駛原告單位陜A×××××車輛沿雁南路由北向南行駛等紅燈時,被李某密駕駛的陜A×××××車輛撞擊,致原告車輛受損,后經交警曲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密負事故全部責任;陜A×××××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楊某望。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被送去4S店修理,原告單位工作、經營只能租賃車輛辦公。后就修車事宜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連帶賠償其車輛修理費171491元、租車費18000元、車輛貶值費27307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21979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某望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賠償請求,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李某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時調解約定拖車費、修車費均由李某密承擔;李某密是車輛實際使用者,合法取得駕駛證,借用楊某望的車輛進行駕駛,應由李某密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密在承擔責任后,我方愿意協助理賠商業險。
被告李某密辯稱:同意按照鑒定書確定的數額賠償修車費,至于貶損費、租車費不是直接損失,不予賠償。修車費應先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兩被告承擔;楊某望應負主要責任,李某密與楊某望屬于幫工關系,楊某望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經驗的李某密駕駛,屬于管理不善,且指揮不當,存在過錯。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涉及調解部分是違法無效的,程序違法。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辯稱: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8日22時許,李某密與楊某望等人共同前往西安南湖,李某密駕駛楊某望所有的陜A×××××車輛沿南三環由東向西行駛至雁南路交叉路口右轉彎時,適逢于瑞華駕駛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所有的陜A×××××車輛沿雁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等待紅燈,李某密車左前部撞至于瑞華車左前部,致于瑞華車輛受力,撞至同方向在其后方行駛至此等待紅燈的陜A×××××車輛,三方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2011年2月9日經交警曲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密負事故全部責任;三方車輛修理費、陜A×××××、陜A×××××車施救費憑票據由李某密全部承擔。該認定書由三方車輛事故駕駛人李某密、于瑞華、鞏江瑜簽字。后原告車輛被送往4S店修理,因修理費用問題協商不能,致使原告車輛一直未能得到修理。2011年10月8日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建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車輛的維修費用及貶值損失進行鑒定,評估為:陜A×××××車輛的維修費為105081.00元;貶值損失為27307.00元;花費鑒定費3000元。對此結論,原告不服提出異議。2011年11月24日西安建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書面答復為:根據法院提供的卷宗材料,不能顯示發動機及底盤受損,本次評估未考慮發動機及底盤受損維修費用是正常的,不存在評估漏項。后就修車問題,原告方與楊某望口頭達成一致,在4S店西安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先行維修,按修理行業乙級價格結算,花費維修費171491.00元。原告主張修車期間花費租車費18000元,對此,三被告不予認可。另查,陜A×××××車輛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購有交強險。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書、修車發票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李某密駕駛楊某望所有的車輛將于瑞華駕駛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所有的陜A×××××車輛撞傷,經交警部門處理,李某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雙方均簽字認可。作為車輛所有人楊某望發生事故時,將自己車輛交由李某密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位置,對自己車輛并未失去掌控,故應當與李某密連帶承擔陜A×××××車輛因事故而產生的相應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至于楊某望辯稱的交警部門調解時由李某密獨自承擔賠償責任一節,系當時三個實際駕駛人代表己方車輛達成的協議,并不能將車主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排除在外。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陜A×××××車輛的維修費用,因鑒定結論及異議答復顯示有明顯漏項,故應以西安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實際維修價格確定為171491.00元;貶值損失依據評估結果確定為27307元;租車費,考慮原告車輛維修期間,確實造成原告公司工作經營的不便,應予支持;但是,原告主張明顯偏高,酌情確定為2000元;鑒定費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元。
二、被告李某密、楊某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付原告西安某儀器設備成套有限公司交強險險額外車輛維修費用169491元、車輛貶值損失27307元、租車費2000元、鑒定費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019元,由被告李某密、楊某望連帶承擔,由于原告已預交,二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軍智
人民陪審員 李 峰
人民陪審員 李 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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