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與賴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1610)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26號
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經營者: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韓勇,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賴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謝澤娥、任遠,均系廣東千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與被告賴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中止訴訟期間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韓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1.勞動仲裁請求。被告作為申請人曾以原告為被申請人向佛山市南海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5000元、傷殘津貼510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60000元、生活護理費178035元,以上合計943035元。
2.勞動仲裁結果。佛山市南海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佛南勞人仲案字(2014)210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4725元;二、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傷殘津貼345678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三、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7446元;四、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生活護理費151056元;五、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40668元;六、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申請人借支款36200元;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八、駁回被申請人的其他仲裁反請求。
3.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決書而提起訴訟,請求:(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600元、傷殘津貼109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8450元,扣減原告向被告多支付的42890元后共計116360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4.被告于2012年9月入職原告處工作。原告為被告購買了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5.2013年4月11日9時20分左右,被告在單位攪拌車間給攪拌機接線時,被旁邊的吊機上脫落的料斗砸傷腰部,經佛山市南海區人民醫院診斷為腰2、3爆裂骨折并腰3向后°滑脫;脊髓損傷并雙下肢不全癱;腰椎前、椎旁見腫;左側8、9肋骨骨折并左側氣胸。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了佛南人社傷認(2013)04631號工傷認定書,認定被告的上述受傷屬于工傷。
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佛勞鑒初(2014)1245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確定被告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鑒定傷殘等級為二級,護理等級為四級。原告不服上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而申請復查,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佛勞鑒復(南)(2014)129號佛山市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書,復查鑒定被告的傷殘等級為二級、護理等級為四級。原告不服上述復查鑒定結論書而申請再次鑒定,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粵勞鑒再字(2015)0009號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再次鑒定被告傷殘等級為貳級,再次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為肆級。
6.被告受傷后沒有回原告處工作。原告支付了被告的醫療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原告自2013年3月至7月期間每月向被告支付了工資13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支款36200元。原告于2014年1月向被告的哥哥賴大雙轉賬6690元,被告確認收到該筆款項。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實。原、被告對被告的工資標準存在爭議。
本案中,雙方舉證及質證意見如下:
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告的身份證;2、佛南勞人仲案字(2014)2102號仲裁裁決書;3、佛勞鑒初(2014)1245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及其送達回證、復查表、介紹信、申請表;4、2013年3月-8月工資表;5、證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轉賬憑證。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3沒有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只能反映原告在被告受傷后支付醫療期工資的情況,不能反映被告受傷前的實際收入;對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費用是為被告治療工傷的費用,與本案無關,對被告借支的生活費和雜費共計36200元沒有異議;對轉賬憑證,確認被告收到該款項,不清楚該筆款項的性質,不應當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被告提交了如下證據:1.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沒有異議。
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返還借支款的問題。
佛南勞人仲案字(2014)2102號仲裁裁決書的第六項裁決為“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申請人借支款36200元”,因被告未對該仲裁裁決書提起訴訟,而原告也未對該仲裁裁決書的第六項裁決提起訴訟,故本院予以確認,即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借支款36200元。
2.關于被告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問題。
被告主張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但未能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原告主張被告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1300元,但也未能提供相應的工資表,且該工資標準低于佛山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綜上所述,雙方均未能提供被告受傷前每月工資數額的證據,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本院酌定被告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參照2012年度佛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850元計算。佛南勞人仲案字(2014)2102號仲裁裁決書認定被告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3389元計算,被告未對該裁決書提起訴訟,視為接受該裁決,本院予以確認,故被告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按照3389元的標準計算。
3.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等問題。
經鑒定,被告傷殘等級為二級,護理等級為四級。在被告受傷時,原告未依法為被告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且被告在仲裁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故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4725元(3389元×25個月)、傷殘津貼345678元(3389元×85%×12個月×10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7446元(3389元×14個月)、生活護理費151056元(佛山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196元×30%×12個月×10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原告請求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600元、傷殘津貼109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000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4.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問題。
經鑒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故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為40668元(3389元×12個月)。原告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共向被告支付工資4766.67元(1300元÷30天×20天+1300元×3個月),該部分工資應從停工留薪期工資中扣減。
關于原告向被告的哥哥賴大雙轉賬的6690元是否應予扣減的問題。被告確認收到了該筆款項,原、被告均未能舉證證明該筆款項的性質,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本院酌定該筆款項從停工留薪期工資中扣減。經計算,原告尚應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9211.33元(40668元-4766.67元-6690元)。原告請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8450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案判決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4725元予被告賴某。
二、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7446元予被告賴某。
三、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傷殘津貼345678元、生活護理費151056元予被告賴某,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四、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9211.33元予被告賴某。
五、被告賴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還借支款362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
六、駁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區某某機械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淑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董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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