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與楊某甲、楊某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1616)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一法寮民二初字第87號
原告呂某,男,漢族,住廣東省高州市,身份證號碼:×××173X。
委托代理人李修霖,廣東海聯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揚海,廣東海聯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全豐鎮,身份證號碼:×××0312。
被告楊某乙,男,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全豐鎮,身份證號碼:×××0355。
被告東莞市某乙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原告呂某訴被告楊某甲、楊某乙、東莞市某乙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娛樂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修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甲、楊某乙、某乙娛樂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楊某甲、楊某乙于2013年9月1日簽訂一份《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向被告某乙娛樂公司提供借款700000元,被告某乙娛樂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起分20期向原告償還款項,每期償還金額為35000元,每期應于當月的5至10日支付,如被告某乙娛樂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時足額還款,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每日按當月所欠款項的3%計算)。同時,被告楊某甲、楊某乙承諾對該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但三被告只向原告歸還了前八期的款項,共計27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425000元。自2014年5月份起,被告某乙娛樂公司未按約定還款,被告楊某甲、楊某乙也未向原告返還借款。原告多次催促后,三被告仍不還款。鑒于三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且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與三被告于2013年9月1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2、三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425000元;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甲、楊某乙、某乙娛樂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亦未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日,呂某與楊某甲、楊某乙簽訂一份《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書顯示楊某甲、楊某乙已投資設立某乙娛樂公司,楊某甲、楊某乙有意向呂某融資并吸收呂某作為某乙娛樂公司的股東,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呂某入股前,楊某甲、楊某乙對某乙娛樂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90%、10%;二、呂某于協議簽訂時向某乙娛樂公司提供借款700000元,但于2015年5月1日前不作為某乙娛樂公司的股東,楊某甲、楊某乙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某乙娛樂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20個月)于每月5-10日向呂某償還款項35000元,若某乙娛樂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時足額還款,則向某乙娛樂公司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每日按所欠當月款項的3%計算),楊某甲、楊某乙對該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某乙娛樂公司連續60日不按時足額還款,呂某有權解除本協議并由某乙娛樂公司歸還所欠款項本金及支付100000元違約金,楊某甲、楊某乙對該借款及違約金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自2015年5月1日起,呂某作為某乙娛樂公司股東,并以前述借款本金700000元作為對某乙娛樂公司的投資款,……;五、各方保證若呂某同意擔任某乙娛樂公司股東,則……;……。同時約定其他權利義務。該協議書經廣東漢章律師事務所劉修霖律師的見證。
原告呂某分別于2013年9月6日、13日通過其妻子鄒遠嫻的銀行賬戶匯款200000元、500000元到被告楊某乙指定的銀行賬戶(即冷紅麗的銀行賬戶);被告楊某甲、楊某乙于2013年9月13日就此向原告出具收據。原告申請鄒遠嫻出庭作證,鄒遠嫻出庭證實上述事實。
根據原告查詢的某乙娛樂公司工商內檔登記資料顯示,某乙娛樂公司由楊某甲、楊某乙于2013年6月5日設立;2013年10月29日,楊某甲、楊某乙均將其持有的某乙娛樂公司的股份轉讓給案外人王洪波,并變更某乙娛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王洪波。
原告庭審時明確其訴請的違約金的性質是三被告逾期還款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具體計算為:從2014年5月份至2015年4月份,每月一期,共12期,每期均以35000元為本金,每期的逾期利息從當月的11日開始計算,按每日3%計至三被告清償之日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協議書的見證書、銀行卡對賬單、收據、銀行卡取款憑條、某乙公司的內檔登記資料,以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關于某乙娛樂公司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楊某甲、楊某乙對該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協議書的見證書、銀行卡對賬單、收據、銀行卡取款憑條為證,原告的證據確鑿、充分,且三被告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可。原告主張三被告僅歸還275000元,尚有425000元借款至今未還,三被告對此未提出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原、被告在合作協議書中約定某乙娛樂公司應從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間,于每月5-10日向原告償還款項35000元,若某乙娛樂公司連續60日不按時足額還款,呂某有權解除該協議,并由某乙娛樂公司歸還所欠款項本金及支付違約金,楊某甲、楊某乙對該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三被告未依約按時還款,原告要求解除與三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并要求三被告歸還尚欠的借款本金425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原告庭審時明確該違約金的性質是三被告逾期還款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故本院認定為逾期利息。原告主張按日3%的標準計算利息,遠遠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的限額,故本院調整利率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結合原告主張,逾期利息分期計算為:從2014年5月份至2015年4月份,每月一期,共12期,每期均以35000元為本金,每期的逾期利息從當月的11日開始計算,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三被告清償之日止。原告訴請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莞市某乙娛樂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呂某歸還借款4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從2014年5月份至2015年4月份,每月一期,共12期,每期均以35000元為本金,每期的逾期利息從當月的11日開始計算,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楊某甲、楊某乙對上述第一判項中被告東莞市某乙娛樂有限公司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1050元,由原告呂某負擔4523元,被告楊某甲、楊某乙、某乙娛樂公司負擔65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小可
審 判 員 焦金娜
人民陪審員 鄧愛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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