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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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九法民初字第09593號
原告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雪琴,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0911******。
委托代理人邵夢麗,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證號56971307******
被告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石坪橋正街**號,組織機構代碼2028******。
法定代表人柯某,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趙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雪琴、邵夢麗,被告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中,原被告申請和解,但未能達成協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原告系被告員工,原、被告于2001年9月7日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將被告從重慶某渝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渝物業)處總承包的黃桷園工程中的一期工程內部承包給原告。合同具體約定了承包形式、費用承擔、利潤分配等內容。2004年1月30日,該工程完工并決算。2007年底,被告收回全部執行款共計6111722元。但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結算。由于被告未按約進行審計,原告將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統計、品迭,認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2054518.96元。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2054518.96元及利息(按月息8‰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日止)。
被告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是事實,但黃桷園工程已經虧損,原告尚欠被告款項,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0年12月16日,本案被告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與某渝物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重慶某承建某渝物業所有的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石小路“黃桷園”小區工程,共六棟,建筑面積約138000平方米,其中第一期工程約50000平方米。
2001年9月7日,原、被告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黃桷園一期工程,被告聘任原告擔任該工程項目經理,并組建項目工程部對該工程實行承包施工。工程造價4500萬元,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工程承包形式為全額承包,實行“上繳包干、自負盈虧”,即工程總價扣除上繳(集)司部分后所創利潤由項目經理負責分配,發生虧損由項目經理負責全額賠償。按工程項目決算價6%包干上繳(集)司。決算價扣除上繳部分后的工程成本、全部稅費、承攬工程的經營費用等均由項目工程部承擔。按工程收入計算的稅費由(集)司代扣代繳。(集)司收到工程款,扣除代扣代繳的稅費和項目包干上繳部分,其余部分由項目經理按規定自主安排用于該項目工程的施工生產經營。工程墊資或資金不足,項目工程部可按(集)司借資規定向(集)司申請借資,所借資金實行有償使用。項目工程部因工程的墊資和借款,在工程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以竣工交驗為準)業主承諾付款的期限內的利息(按月息8‰),由項目工程部自行承擔。甲乙雙方已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后,業主承諾付款期限以外的拖欠款占用的資金利息,項目部和(集)司各承擔50%。項目工程部工資發放實行浮動工資,項目工程部根據當月生產計劃、質量、工期等情況提出月工資方案,交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后發放。工程完工決算后,財務結算已辦請,與業主的還款協議已簽定,送公司審計部分審計,審計時間在三個月內完成。
2003年8月28日,原告承包的黃桷園一期工程完工,被告與某渝物業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被告將該工程交付某渝物業。2004年1月30日,被告與某渝物業辦理了工程結算。
本案原、被告雙方未就黃桷園一期工程的內部賬目往來進行審計。庭審中,原、被告針對黃桷園一期工程的內部賬目結算有如下意見:
一、原被告確認某渝公司給付被告的工程款為原告對被告的債權,但雙方對債權金額有爭議。原告認為對被告的債權為6111722元,理由是按照(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31號《民事調解書》以及被告與某渝物業于2006年3月14日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被告應收回的款項為6111722元,其中執行和解款5783218.16元、滯納金328503.84元(該滯納金按月息1.6%計算)。被告實際收回執行款5532789.04元,且被告與某渝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結清。原告認為,原告以被告名義起訴了某渝公司,但在該案的執行過程中,原告并未參與,原告不知曉該案的執行情況,被告擅自放棄對某渝公司的剩余債權,原告不予認可。被告認為由于某渝物業執行能力較差,被告才放棄部分債權,應以實際收回執行款5532789.04元確認原告對被告的債權。
二、被告安裝分公司欠款。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安裝分公司簽訂《內部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將黃桷園一期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交由安裝分公司承接,原告按約應向安裝分公司收取工程款22萬元、管理費83511.48元,合計303511.48元。因安裝分公司是被告分支機構,應由被告給付。被告認可以上金額,但認為應由安裝分公司負擔。
三、被告代繳納的稅金。原被告雙方認可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的稅金為945498.04元,原告已支付稅金611209.68元,原告尚欠被告稅金334288.36元。
四、管理費。原被告雙方認可原告應按工程總決算價×6%向被告繳納管理費2110077.19元,原告已繳納管理費1067669.01元,原告尚欠被告管理費1042408.18元。
五、原告因該項工程向被告的借款。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確認原告向被告合計借款7885410.93元,原告已陸續償還6752994.92元,所還款項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
六、被告代原告支付江津市榮德建筑有限公司款項。被告與江津市榮德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被告代原告向江津市榮德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80萬元,被告收取法院執行回轉款229929.8元。原被告雙方確認原告尚欠被告570070.2元。
七、被告代原告支付案外人朱宗偉碎石等材料款。原、被告雙方認可此款由被告代原告向朱宗偉支付,應由原告承擔。庭審中,被告陳述,該貨款為709567.89元,被告舉示了公司內部財務憑證。原告陳述原告已自行向朱宗偉支付了150441.02元,原告尚欠被告墊付款559126.87元,且被告主張該墊付款已過訴訟時效。原告舉示了民事起訴狀、確認函及撤訴申請書各一份,載明朱宗偉曾于2004年12月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就本案所涉部分貨款向重慶某、宋某某提起民事訴訟,后因宋某某償還欠款150441.02元,朱宗偉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該還款金額不予認可,理由是被告內部做賬金額為709567.89元。
八、員工三金。原被告雙方認可從工程開工之日的2000年12月16日到2003年12月底為止,應當繳納的員工三金總額為457794.4元,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應當繳納的員工三金為44529.75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員工三金為345541.33元。但三金由誰承擔雙方存在爭議。被告認為員工三金均應由原告支付,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九、工程招投標費。原被告雙方認可該費用金額為264250元,但該費用由誰承擔,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
十、原告承包的天成路工程中退料款3萬元,因用于本案工程,原被告雙方確認該款項為被告對原告的債權。
十一、追償工程款所產生的律師費4萬元,原告認可由原告負擔,此款項為被告對原告的債權。
十二、被告周材租賃分公司租金。被告周材租賃分公司向原告提供鋼管、扣件等租賃物。2003年6月19日,周材租賃分公司與原告結算,原告欠周材租賃分公司215452元。庭審中,被告舉示了2006年3月22日被告內部的特種轉賬通知書一份,擬證明原告尚欠被告租賃費237635.33元。原告認為以雙方結算為準,原告尚欠被告租金215452元,被告認為以公司內部做賬為準,欠款金額為237635.33元。
十三、因本案工程,原告尚欠被告科研所材料費11653.8元,此款項為被告對原告的債權。
綜合以上,尚存爭議的款項為:某渝公司執行款的差額578932.96元是否應當由被告負擔;安裝分公司欠款303511.48元是否應當由被告負擔;被告代原告向朱宗偉墊付的材料款金額;員工三金應當由誰負擔,原告是否應當負擔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的三金44529.75元;招投標費264250元應當由誰負擔;周材分公司租賃費金額是多少。此外款項,雙方均無異議。
庭審中,原告將自認部分重新計算,并扣除雙方爭議的招投標費264250元、員工三金457794.4元,原告認為被告仍欠原告本金44.56萬元,為此原告自愿減少對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為招投標費264250元和員工三金457794.4元應當由原告負擔,僅將上述兩項債務與原告確認的被告欠款金額相品迭,原告仍欠被告276444.4元。且除此以外,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部分,仍應當由原告負擔。故被告不欠原告款項。
上述事實,有承包合同、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和解協議、借條、會計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足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工程完工后,原、被告雙方未進行審計,在本案審理中,原、被告對雙方的內部賬目結算存在爭議。現本院就原、被告爭議款項分別作如下評述:
1、某渝公司的執行款金額。按照(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31號《民事調解書》以及被告與某渝物業于2006年3月14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告應收回的款項為6111722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認可,原告以被告名義起訴了某渝公司,但在該案的執行過程中,原告并未參與。被告擅自放棄對某渝公司的剩余債權,原告不予認可。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利益,不能因此對抗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6111722元計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2、安裝分公司欠款是否應當由被告負擔。該款項系安裝分公司因本案所涉工程實際發生的欠款。安裝分公司系被告設立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債務應當由公司負擔。
3、周材分公司租賃費金額。因原告與周材租賃分公司已經對賬確認欠款金額為215452元,該對賬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僅以公司內部記賬憑證主張欠款金額為237635.33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4、被告代原告向朱宗偉墊付的材料款。被告應當就該墊付款總額承擔證明責任,現被告僅舉示了內部財務憑證,證明欠款金額,而原告認為該欠款中應扣除原告自行向朱宗偉支付的貨款,并舉示了相應的付款依據。本院認為,原告舉示的民事起訴書、確認函及撤訴申請已證明原告向朱宗偉支付貨款150441.02元的事實,故該款不應由被告墊付。被告僅以內部財務憑證確認的金額,認為不應扣除此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尚欠被告墊付款559126.87元。另外,該款系黃桷園工程款的一部分,在原、被告雙方對賬中一并處理,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原告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5、員工三金、招投標費由誰負擔。依據《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工程承包形式為全額承包,實行“上繳包干、自負盈虧”,即工程總價扣除上繳(集)司部分后所創利潤由項目經理負責分配,發生虧損由項目經理負責全額賠償。按工程項目決算價6%包干上繳(集)司。決算價扣除上繳部分后的工程成本、全部稅費、承攬工程的經營費用等均由項目工程部承擔。因此,原告應當向被告交納工程項目決算價6%的管理費,其余費用均由原告承擔。據此,本案的招投標費、員工三金均為承包和實施工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故均應當由原告負擔。
6、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期間的三金44529.75元是否應當由原告負擔。原、被告雙方明確工程完工的時間是在2003年8月,故被告主張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的三金仍由原告負擔,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庭審中,原告已經明確,除招投標費264250元和員工三金457794.4元,被告尚欠原告44.56萬元,現本院認定上述招投標費及員工三金仍應由原告負擔,扣除以上兩筆費用后,被告不欠原告款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某對被告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975元減半收取為3987.5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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