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與沈陽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1855)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皇民三初字第501號
原告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徐全穎,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陽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亮,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霞,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吳某訴被告沈陽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范紅巖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代理審判員關然、人民陪審員劉鳳霞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全穎,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某霞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裝修質量問題損壞的二個角閥60元;依法判令被告修復主臥、次臥、書房三個房間的地板、地腳線;二個開裂的茶幾;書房書柜的底部裂痕;主臥、衛生間開裂的房門;客廳局部發霉的壁紙;對不能維修的地板、家具按同品牌予以更換;如被告拒絕進行修復及更換,原告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施工隊伍自行修復,修復和更換所需要費用暫定為1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對所有角閥進行拆卸檢查,并按標準重新安裝,損壞的角閥給予更換或賠償;依法判令被告將安裝反的冷熱水管全部按照原設計重新安裝;依法判令被告將未竣工工程完工,并組織工程驗收;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在未付工程尾款的情況下,與施工人員擅自完成了全部安裝工程,隨后自行入住裝修房間的行為是違約在先;角閥是被告自己購買,根據角閥損壞的狀況,我公司無過錯,故對原告的維修、賠償訴求,我公司不能接受。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遼寧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合同規定:裝飾施工地址為和平區某某國際花園*號樓**樓1*室(套內施工面積146平方米);承包方式為部分包工包料;工期自2012年9月20日開工,至2012年11月20日竣工;總價款為35000元;本工程以施工圖紙、做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現行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及本省現行的《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全部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簽署工程質量驗收單,并由甲方按照約定付清全部工程價款,裝飾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拒付尾款;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當日付款70%,即24500元,瓦工結束木工進場付款28%,即9800元,驗收合格付款2%,即700元;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返工;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該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補充協議約定:如甲方不付工程尾款,則應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將拒絕進行潔具、燈具的安裝,并拒絕簽保修單。
合同簽訂后,被告依約對上述房屋進行了裝飾。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12月9日分別給付被告工程款24500元、9800元,工程尾款700元至今未付。2013年11月原告陸續往裝飾房屋進家具。
另查,2014年2月26日因上述房屋主臥衛生間洗手盆下面角閥爆裂,導致大量自來水流出,造成原告主臥、次臥、書房、客廳被水淹,樓下22層、21層、20層、19層、18層均不同程度損害。該角閥由原告自行購買,由被告安裝。
再查,同年3月角閥銷售商某某鋁塑復合管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將原告家受損的角閥、內彎頭拆下送至進行檢測。分析結論為:此樣品斷裂原因屬外力作用所致,并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后原、被告因協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4月訴至本院。
又查,經現場勘查,被告為原告安裝的主衛洗面盆、浴缸;次衛洗面盆、淋浴;廚房洗菜盆冷、熱水管均安反;主臥、次臥窗臺板下未進行大白粉勾縫。原告主張重新安裝冷熱水管及窗臺板大白粉勾縫的費用共計2000元。
上述事實,有遼寧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補充協議、證明材料、證明、合格證、材料單、樣品分析報告、銷售合同、收銀單、銷售明細、定/銷貨單、照片、視頻、音頻、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安裝冷熱水管、對窗臺板進行大白勾縫,并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屬違約行為,被告有義務依約為原告重新安裝冷熱水管、對窗臺板進行大白粉勾縫,并組織工程驗收。
關于金德管道研究測試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因該鑒定結論屬于訴訟外鑒定結論,鑒定機構與銷售商有利害關系,被告有異議,且鑒定結論:“角閥斷裂原因屬外力作用所致”的結果不能認定是被告所為,即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對角閥斷裂是否為被告所致不主張司法鑒定,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因角閥斷裂造成損壞的角閥、主臥、次臥、書房三個房間的地板、地腳線損壞、二個開裂的茶幾、書房書柜的底部裂痕、主臥、衛生間開裂的房門、客廳局部發霉的壁紙、對所有角閥進行拆卸檢查,并按標準重新安裝、損壞的角閥給予更換或賠償等財產損失的主張,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沈陽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為原告吳某裝飾的房屋重新安裝冷熱水管5對、對2個窗臺板進行大白粉勾縫。
二、如逾期不作為,被告沈陽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吳某重新安裝冷熱水管及窗臺板大白粉勾縫的費用共計2000元。
三、被告沈陽某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與原告吳某共同對裝飾的房屋組織工程驗收。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費5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42元,由被告承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紅巖
代理審判員 關 然
人民陪審員 劉鳳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宋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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