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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煙商初字第72號
原告: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某某街**號某某大廈7層。
法定代表人:王某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偉,山東金律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齊淑梅,北京中倫文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住所地:青島市某某區某某路**號-7*。
負責人:梁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軍,北京中倫文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齊淑梅,北京中倫文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島市某某區某某路**號27層。
負責人:古某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可強,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單建國,北京市建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青島分公司)訴被告某某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偉、齊淑梅、原告某某青島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軍、齊淑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可強、單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投保人某某青島分公司在被告處為20家監管企業投保了共計26份資產監管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有三家企業涉及的保單項下的物資出險,其中有兩份保單項下的監管物資為海陽市京海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海公司)冷風庫儲存的蘋果1247.5噸和1241.723噸,被保險人均為某某青島分公司,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海陽支行)。2011年5月,京海公司未經抵押權人和被保險人同意,強行變賣冷風庫內的蘋果,僅剩124.94噸。案發后,原告與海陽市政府、海陽市公安局及京海公司多次協商賠償未果。2011年8月10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將京海公司和二原告訴至法院,后該案判決二原告對京海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原告已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進行了大部分的賠付。根據監管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已于2011年9月30日向被告報案,并向其提交了相關材料,但被告一直拖延賠付,故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賠償中國銀行海陽支行的5900000元及判至2011年9月21日的利息122729.31元和判至(2011)煙商初字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案件)判決生效之日(2012年2月18日)的利息164621.27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提交全部申請索賠材料之日(2012年2月9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判決款項的同期貸款利息;三、被告支付87號案件發生的費用501334元(87號案件受理費5519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律師代理費241140元、原告律師代理費200000元);四、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用200000元及訴訟費用;五、被告支付原告向責任人追償款項發生的差旅等費用50000元。
被告辯稱,一、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應是保險合同雙方,某某公司不是保險合同的一方,故不是本案訴訟主體。二、某某青島分公司報案的保險事故不真實。其在第一次出險后長達半年的時間沒有報案,直到2011年9月30日郵寄了一套資料,這是不正常的。出貨是持續行為,證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95%以上的監管抵押物已經被抵押人提走的情況下,某某青島分公司登記的抵押物數額仍是原來的數額,現場早已不存在,對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和損失數額均無法核實。某某青島分公司在履行監管協議過程中存在未盡監管義務、未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擅自更換監管人員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未及時通知保險人、未及時報案、保護事故現場和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請求賠償時未按約定提交索賠材料)、未履行其制定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質押物監管實施細則等管理規定,故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賠償。三、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起訴借款人一案的判決不能作為原告向被告主張保險賠償的依據,原告承擔責任后是否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還要經過本案的審理,且該案判決只是認定某某青島分公司沒有履行監管責任未盡監管義務,沒有判決其承擔責任,而是判決某某公司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京海公司簽訂中小企業業務授信業務總協議,約定京海公司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申請本協議項下的單項授信業務,對于依據本協議發生的債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擔保:⑴由張明慧提供最高額擔保;⑵由京海公司提供紅富士蘋果抵押。
2010年10月18日,京海公司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出具人民幣借款申請書,申請借款金額3000000元。上述協議簽訂后,中國銀行海陽支行于當日向京海公司發放3000000元。
2010年10月21日,京海公司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出具人民幣借款申請書,申請借款金額3000000元。上述協議簽訂后,中國銀行海陽支行于當日向京海公司發放3000000元。
2010年10月15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京海公司簽訂中小企業業務抵押合同,約定:本合同主合同為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京海公司簽訂的中小企業業務授信業務總協議及其項下的上述2010年10月18日的人民幣借款申請書。抵押物為京海公司所有的1241.723噸、價值為7500006.92元的紅富士蘋果。
2010年10月21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京海公司簽訂中小企業業務抵押合同,約定:本合同主合同為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京海公司簽訂的中小企業業務授信業務總協議及其項下的上述2010年10月21日的人民幣借款申請書。抵押物為京海公司所有的1251.32噸、價值為7557972.80元的紅富士蘋果。
2010年10月15日和20日,京海公司、某某青島分公司與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分別簽訂兩份抵押財產監管協議,約定:對京海公司抵押的財產,由某某青島分公司承擔監管責任。抵押的紅富士蘋果分別不少于1241.723噸和1251.32噸。對抵押財產的監管方式,兩份監管協議約定:抵押人應當將所有抵押的紅富士蘋果全部交給監管人,由監管人保管,在監管期間,非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共同書面確認,全部抵押財產不允許轉移存放地點,監管期間,抵押財產的狀況應當與抵押財產監管憑證上的記載一致,抵押財產的自然損耗除外,監管期間,監管人每周向抵押權人書面匯報抵押財產情況,抵押權人有權不定期隨時向監管人詢問抵押財產情況,監管人應向抵押權人提交書面匯報,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處分、使用抵押財產的,監管人應予制止,當抵押財產的數量部分或全部低于抵押價值發生嚴重波動等情況時,抵押財產自動凍結,抵押財產監管期間,抵押財產應當與抵押財產監管憑證及監管人向抵押權人提交的書面匯報中的記載一致,如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提取、轉移轉讓、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財產,監管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未能妥善、謹慎地保管抵押財產,都屬違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監管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監管人對抵押財產所擔保的主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抵押財產的監管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相關融資協議/合同約定的融資債權得到清償或相關抵押合同確定的抵押權實現之日止。
2010年10月18日,抵押人京海公司、監管人某某青島分公司、抵押權人中國銀行海陽支行三方簽訂了兩份《監管地確認書》,約定為保障相關合同能夠得到適當履行,三方經平等協商特約定將兩宗抵押財產分別存放在抵押人的位于海陽某某鎮駐地的2#、5#、6#冷風庫和1#、3#、6#冷庫內保管,監管人同意接受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共同委托,對約定的財產承擔監管責任。
基于上述兩宗抵押物的監管責任,某某青島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向被告投保了一份資產監管責任保險,約定質押貸款金額為3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累計賠償限額為30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0年10月19日零時起至2011年8月18日二十四時止,質押物出質人為京海公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10%或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1萬元,兩者以高者為準,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海陽支行,監管物資坐落地址為京海公司2#、5#、6#冷風庫,質押明細詳見清單。當日,京海公司與某某青島分公司蓋章確認的抵押物清單中記載上述抵押貨物存放的庫號為京海2#、5#、6#庫,安信青島分公司的監管員處有王世強簽字。
2010年10月21日,某某青島分公司向被告投保了另一份資產監管責任保險,約定質押貸款金額為34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400000元,累計賠償限額為34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0年10月22日零時起至2011年8月21日十二時止,抵押人為京海公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10%或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1萬元,兩者以高者為準,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海陽支行,監管物資坐落地址為海陽市發城鎮勝杰果蔬有限公司1#、3#、6#冷風庫,質押明細詳見清單。當日,京海公司與某某青島分公司蓋章確認的抵押物清單中記載上述抵押貨物存放的庫號為京海1#、3#、6#庫,某某青島分公司的監管員處有王某強簽字。
在上述兩份投保單中均有“投保人聲明”一欄,其中記載:本投保單所填各項內容(包括投保標的明細表及風險情況詢問表)均屬實,同意以本投保單作為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的依據及保險單的組成部分;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某某青島分公司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公章。
在上述兩份投保單的背面載有資產監督責任保險條款,其中第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資產監管業務時,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并在保險期間及擴展報告期內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本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九條規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㈠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㈤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欺詐、惡意串通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㈥未列入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報的雇員名單中的雇員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應提供書面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包括對雇員的管理、現場監管、擔保機制、對出質人的監督制約機制等;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重大影響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每月向保險人提供雇員名單或名冊及工資發放表,并須加蓋被保險人的公章;保險人對未載入雇員名單或名冊人員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㈠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㈡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㈢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上述協議簽訂后,在履約過程中,中國銀行海陽支行依約向京海公司發放了600萬元貸款。自2011年5月份起,京海公司開始將冷庫中的抵押蘋果低價處理。期間,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將京海公司擅自處理抵押蘋果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2011年6月30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某某青島分公司對監管的抵押財產進行了核查清點,確認當時實有蘋果122.19噸。但監管人某某青島分公司的庫存明細賬上沒有出庫情況記錄,巡查登記薄也沒有發現風險隱患情況。2011年7月31日借款合同期滿后,京海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到2011年9月21日,兩筆借款尚欠本金5900000元、利息122729.31元。
2011年8月26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將京海公司、張明慧、劉翠娥及本案二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京海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及律師代理費,本案二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判決,認定某某青島分公司監管不力,未盡到全面履行監管的義務。判令京海公司償還中國銀行海陽支行借款本金5900000元、利息122729.31元(利息計算至2011年9月21日,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規定計付欠款利息)、中國銀行海陽支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241140元、案件受理費55194元和訴訟保全費5000元;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上述判決尚未生效時,浙江安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集團)自2012年2月14日至6月29日分六次累計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支付本金5895909.59元、利息5161.85元,合計5901071.44元。2012年12月25日,安信集團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支付87號案件受理費和訴訟保全費合計60194元。
2011年9月30日,某某青島分公司向被告郵寄與上述保單對應的出險通知書兩份,其中記載:2011年6月26日京海公司在未告知抵押權人和被保險人的情況下砸開庫鎖,擅自出庫變賣了蘋果,至案發時尚存124.94噸,案發后,被保險人同銀行、海陽市政府、海陽市公安局及京海公司多次協調處理,但未能處理好,2011年8月10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起訴京海公司、被保險人等,要求被保險人連帶清償5900000元及利息。2011年10月16日,被告告知某某青島分公司需要補充提供索賠材料。2012年1月5日,某某青島分公司向被告提交關于涉案抵押物保險理賠出險經過的書面材料。2012年2月28日,某某青島分公司再次向被告提交支付保險理賠款申請書,要求先期支付理賠款2000000元。被告至今未對某某青島分公司予以理賠。
以上事實,有87號案件民事判決書、抵押財產監管協議、監管地確認書、投保單、保險單及批單、銀行轉賬傳票及中國銀行海陽支行的情況說明、出險通知書、理賠申請書等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某某公司是否本案的適格主體;二、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對焦點一,在87號案件中,本院確認某某青島分公司作為監管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其系某某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故其民事責任依法由安信公司承擔。因此,某某青島分公司作為監管人是當事人協議約定的應承擔責任的主體,而某某公司作為其設立單位是法定的責任承擔主體。本案中,某某青島分公司與被告是保險合同的訂立雙方,根據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和當事人間的約定,某某青島分公司向第三者賠償后,有權向被告主張理賠。安信集團代某某公司履行了應由某某青島分公司履行而依法不能履行的向中國銀行海陽支行支付87號案件執行款的義務,并得到了中國銀行海陽支行的認可,該履行義務并無沖突和重復,現安信青島分公司和某某公司作為共同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和已承擔責任的情況向被告主張權利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故二原告主體適格。
對焦點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某某青島分公司向被告投保資產監管責任保險,并在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處加蓋公章,確認其已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且某某青島分公司系專業從事動產質押物的保管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亦自稱僅在被告處即投保了26份資產監管責任保險,其對訂立與資產監管相關的保險合同的程序以及對保險條款內容的理解,均比較熟悉和專業,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其在投保單上所作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認知,均在其正?;蚱匠5恼J知范圍內,應具有較普通平常人更高的保險專業知識。因此,某某青島分公司在涉案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的蓋章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行為合法有效,可以認定被告已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責條款和內容向某某青島分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在某某青島分公司履行監管協議過程中,無證據證實其按照抵押財產監管協議約定履行每周向抵押權人書面匯報抵押財產情況等義務。自2011年5月起至6月期間,抵押人京海公司將處于某某青島分公司監管下的2000多噸抵押蘋果變賣處理,僅剩122.19噸,某某青島分公司主張其未能制止、已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保險人,但對此并無證據證實。根據87號案件認定的事實,2011年6月30日,中國銀行海陽支行與某某青島分公司對監管的抵押財產進行了核查清點,確認當時實有蘋果122.19噸,但監管人某某青島分公司的庫存明細賬上沒有出庫情況記錄,巡查登記薄也沒有發現風險隱患情況。可見,監管財產發生缺失后,某某青島分公司的賬面記錄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即使自身制止不能,亦未采取其他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合理措施,致使抵押財產近乎全損,故可以認定安信青島分公司未按約定履行抵押財產監管協議約定的保管和監管義務。
在某某青島分公司與被告簽訂本案保險合同后,某某青島分公司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向被告提供書面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每月向被告提供雇員名單或名冊及工資發放表等義務,涉案保險標的即抵押財產出險后,在所有保險標的被處理完畢后的2011年9月30日,某某青島分公司向被告郵寄了申請理賠材料,在2011年10月16日被告告知某某青島分公司需要補充提供的索賠材料后,某某青島分公司又于2012年1月5日向被告提交了材料,可以看出,某某青島分公司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及時通知被告、保護事故現場、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等義務,其主張出險后海陽市政府、海陽市公安局等會同處理該類保險事故,因此沒有在事故發生時報案,且被告能夠從其他渠道知悉保險事故發生的,不影響被保險人報案時間的長短。對此本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報案是被保險人的合同義務,某某青島分公司未及時報案是事實,其無證據證實被告通過其他途徑已經能夠及時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故不能免除其及時報案的合同義務,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某某青島分公司履行抵押財產監管協議和保險合同的情況,其未按簽訂的合同內容履行義務,在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持續、顯著增加時,亦未履行監管職責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最終致保險標的全損。在抵押人京海公司將所有保險標的處理完畢后,才向被告報案并申請索賠,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安信青島分公司的履約行為構成重大過失,并非疏忽或過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故被告按照約定不負責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對被告某某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371元,由原告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山東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少華
審 判 員 王汝娟
代理審判員 紀曉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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