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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濟民三初字第921號
原告山東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趙某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振波,山東中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燕燕,山東中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韓某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峰,系濟南某數控設備公司職員,住濟南市。
原告山東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與被告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數控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振波、孫燕燕,被告某數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俊杰、楊某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科技公司訴稱,原告某科技公司首創了“豪×能”技術,成功研發了一系列的“豪×能”金屬表面加工裝置及“豪×能”超級機床,“豪×能”金屬表面加工裝置被列入首批《山東省高端技術裝備新產品推廣目錄》,同時經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鑒定,“豪×能”超級機床達到國際先進水平,2013年濟南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發展華云“豪×能”機床等企業。原告是“豪×能”技術的發明人和唯一持有者,“豪×能”技術在金屬表面加工領域具有巨大的影響力。“豪×能”商標是原告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的商標,并頒發了商標注冊證,原告是注冊商標“豪×能”的專有權人。
近期,原告發現在百度搜索框中輸入“豪×能”關鍵詞,出現的搜索結果頁面置頂第二條標題為“金屬表面加工設備-山科納米磨床世界頂尖納米技術,輕松拋光www.jnsksk.com”的推廣鏈接,點擊后即進入被告的公司宣傳網站。此外,在百度搜索框中輸入被告名稱“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會出現“金屬表面加工/應力消除/表面處理/豪×能-濟南山科數控設備”的頁面,被告將原告注冊商標“豪×能”作為本公司的網絡推廣關鍵詞并在網站上使用,利用原告“豪×能”技術在金屬表面加工領域的巨大影響力,給公眾及相關用戶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侵權的行為;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3、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數控公司答辯稱,一、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沒有將原告的商標作為商標、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上使用的行為,也沒有在產品上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標,不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權。二、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沒有使用與原告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商品包裝和裝潢,沒有造成與原告商品的混淆。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使用“豪×能”是因為產品中應用本行業通稱的“豪×能”這種能量和技術,被告也沒有搭便車的故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被告的正當使用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被告的行為不符合侵犯商標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定情形。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包括:1、第5131997號商標注冊證,證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豪×能”商標的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第7類)。2、第5131999號商標注冊證,證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豪×能”商標的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上述證據證明原告權利合法有效,享有訴權。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組證據包括:證據3、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信息,證明www.jnsksk.com網站的主辦單位為被告。證據4、(2013)濟槐蔭證經字第149號公證書,證明被告擅自將注冊商標“豪×能”在網站上使用。證據5、(2013)濟槐蔭證經字第150號公證書,證明被告擅自將注冊商標“豪×能”用作百度推廣的關鍵詞。證據6、百度推廣簡介、操作步驟、展現形式,證明百度推廣屬于競價排名服務,且需要企業自主選擇推廣關鍵詞,會顯示在左側推廣鏈接位置,并標注底紋。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證據3、4、5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證據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對證據6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組證據包括:證據7、山東省經信委發布的《山東省高端技術裝備新產品推廣目錄》(第一批),證明原告的“豪×能”金屬表面加工裝置屬于山東省高端技術裝備。證據8、山東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魯科成鑒字(2012)第1181號),證明原告的“豪×能”數控表面加工機床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證據9、山東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魯科成鑒字(2013)第271號),證明原告的“豪×能”復合數控機床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證據10、2013年濟南市政府工作報告,證明原告在行業和社會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述證據證明豪×能是原告公司的特有名稱,原告也是唯一持有人。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證據8、9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證據7、10,經本院核實,原告提交的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第四組證據包括:證據11、公證費發票,證明原告為保全證據,支付公證費1600元。證據12、律師代理費發票,證明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代理費7400元。證明合理支出。證據13、工業產品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告銷售的豪×能金屬表面加工設備價格較高,原告損失數額較大。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某數控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2013)濟歷城證民字第297號公證書,百度百科關于豪×能、超聲沖擊、滾壓技術的描述。證明豪×能是一種能量,一種技術的名稱。證據2、3、4,2012年第10期的《工具技術》(2012年10月20日出版)雜志中文章:《豪×能技術在汽輪轉子加工中的應用》;2008年第1期的《中國重型裝備》(2008年3月25日出版)中的文章:《豪×能技術在水電鏡板加工中的應用》;2009年第9期的《鋼結構》(2009年9月22日出版)雜志的文章:《豪×能消除焊接應力設備的研究及應用》,上述證據證明豪×能在本行業中是一種能量,一種技術的名稱,相關公眾將這種技術稱之為豪×能技術。證據5、專利號:201310297545.9,專利名稱為“淺海風電設施吸力樁”的專利文件。該專利權利要求4及說明書第1頁中記載消除焊縫應力使用豪×能。證據6、專利號:200810045372.0,專利名稱為“電站大型鏡板鏡面豪×能加工工藝”的專利文件。證據7、專利號:201210578733.4,專利名稱為“高速列車鋁合金焊接結構的處理方法”的專利文件,權利要求2中使用“豪×能”超聲沖擊設備。上述證據證明“豪×能”是相關專利的技術特征,相關領域人員將相關能量和技術稱之為“豪×能”。在該領域“豪×能”是作為一種技術名稱的,不是作為區分產品來源的商業標識使用。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證據1、2、3、4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關于證據5、6、7,經本院核實,被告提交的復印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證書公告文本一致,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原告某科技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磁致伸縮材料及器件、超聲加工設備、熱處理設備的開發、生產與銷售及技術服務;機電設備(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儀器儀表的銷售;機械加工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及技術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需經許可經營的,須憑許可證經營)。
2008年12月28日,某科技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獲得第5131999號“豪×能”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智能卡(集成電路卡);聲波定位儀器;車輛用導航儀器(隨車計算機);衛星導航儀器;用于計算器操作儀器的機械裝置;工業操作遙控電器設備;電弧焊接設備;電焊設備;電焊接器具;遙控儀器(截止),注冊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
2009年1月14日,某科技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獲得第5131997號“豪×能”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陶瓷工業用機器設備(包括建筑用陶瓷機械);化學工業用電動機械;全自動振動應力消除裝置;車床;金屬加工機械;磨床;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精加工機器;機床;切削工具(包括機械刀片)(截止),注冊有效期自200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
2011年10月,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豪×能金屬表面精密加工裝置列入山東省高端技術裝備新產品推廣目錄(第一批)。
2012年12月,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豪×能數控表面加工機床通過山東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并獲得魯科成鑒字(2012)第1181號證書。
2013年5月,原告華云機電科技公司的HYCMH-200×2000豪×能復合數控機床通過山東省科技廳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并獲得魯科成鑒字(2013)第271號證書。
2013年1月,濟南市政府工作報告中將華云豪×能機床列為加快發展的成長型企業。
2013年7月11日,山東省槐蔭公證處依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申請在其公證處微機上進行證據保全,現場刻制光盤兩張,并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濟槐蔭證經字第149、150號公證書。從(2013)濟槐蔭證經字第149號公證書的記載內容可確認如下事實:在百度中輸入“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搜索,出現在搜索頁面中第一個搜索結果是“…應力消除︱表面處理︱豪×能—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圖標,點擊該圖標后進入www.jnsksk.com山科數控網站,在該網站多處網頁上方出現“振動時效|振動時效設備|外圓磨床|超聲沖擊|振動時效裝置|內圓磨床|金屬表面處理|金屬表面加工|應力消除|表面處理|豪×能--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藍色圖標。從(2013)濟槐蔭證經字第150號公證書的記載內容可確認如下事實:在百度中輸入“豪×能”進行搜索,出現在搜索頁面的第二個搜索結果是“金屬表面加工設備-山科納米磨床世界頂尖納米技術輕松拋光”圖標,點擊該圖標后進入www.jnsksk.com山科數控網站;出現在搜索頁面右側“推廣鏈接”欄第二個搜索結果是“金屬表面加工設備首選雷克能”圖標,點擊該圖標后進入www.leikeneng.com河北雷克能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網站。
2013年12月16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公證處依某數控公司的申請在其公證處微機上進行證據保全,現場刻制光盤一張,并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濟歷城證民字第297號公證書。從該公證書的記載內容可確認如下事實:在百度中分別輸入“豪×能”、“超聲沖擊”、“滾壓加工”,點擊進入,分別點擊“豪×能”、“超聲沖擊”、“滾壓加工”的百度百科,進入相關頁面,百度百科分別描述為,“豪×能是利用超聲波能和沖擊能的復合能量對金屬零件進行加工,一次加工即可使零件表面達到鏡面并實現改性的創新性能量加工技術”、“超聲沖擊技術是一種高效的消除部件表面或焊縫區有害殘余拉應力、引進有益壓應力的方法”、“滾壓加工是一種無切屑加工,通過一定形式的滾壓工具向工件表面施加一定壓力。在常溫下利用金屬的塑性變形,使工件表面的微觀不平度輾平從而達到改變表層結構、機械特性、形狀和尺寸的目的”。
2008年3月25日出版的《中國重型裝備》第1期刊登了題目為《豪×能技術在水電鏡板加工中的應用》的文章,該文主要介紹了豪×能金屬表面加工技術的原理、特點及豪×能加工技術在水電鏡板加工中的應用。
2009年9月22日出版的《鋼結構》第9期刊登了題目為《豪×能消除焊接應力設備的研究與應用》的文章,該文主要介紹了豪×能消除應力設備是國外較為廣泛使用的提高焊接接頭疲勞壽命、消除焊接殘余應力和進行局部強化處理的焊后處理設備。其工作原理是向被處理的金屬部位輸入大能量的豪×能并使工具頭以每秒幾萬次的頻率沖擊金屬表面,從而達到消除殘余應力提高疲勞壽命的目的。通過對試驗和實際應用證明,豪×能焊接應力消除設備在改善焊接接頭疲勞性能、消除焊接殘余應力方面有明顯效果。
2012年10月20日出版的《工具技術》第10期刊登了題目為《豪×能技術在汽輪機轉子加工中的應用》的文章,該文主要介紹了傳統的軸頸表面加工方法、豪×能表面加工技術的原理特點及豪×能表面加工技術在汽輪機轉子軸頸中的應用。
2008年2月15日,四川東風電機廠有限公司就“電站大型鏡板鏡面豪×能加工工藝”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于2009年12月3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810045372.0。該專利說明書摘要描述為,“本發明公開了一種電站大型鏡板鏡面豪×能加工工藝,它包括以下步驟:(1)采用合適的刀具制作出符合圖紙要求的基本尺寸及形位公差和表面粗糙度達2.3m~2.8m的鏡板;(2)調整切削參數:豪×能刀具加工的線速度調整為39mmin,走刀速度調整為0.3mmr;(3)使用豪×能刀具對步驟(1)加工形成的鏡板鏡面實施加工”。
2012年12月27日,西南交通大學就“高速列車鋁合金焊接結構的處理方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于2013年6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210578733.4。該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2描述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列車鋁合金焊接結構的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超聲沖擊設備為豪×能超聲沖擊處理設備”。
2013年7月16日,舟山市定海區巨洋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就“淺海風電設施吸力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于2013年10月2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10297545.9。該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4描述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淺海風電設施吸力樁,其特征是:所述內筒體(3)內焊接的上供體(6)和下供體(7)均通過豪×能進行焊縫應力消除”。該權利說明書中描述為,“為實現本發明的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淺海風電設施吸力樁,包括外筒體、注漿管、內筒體、真空泵、單向閥、上供體、下供體和塞子,外筒體和內筒體之間安裝注漿管,三者通過直線激光焊固定呈一體,并通過豪×能進行焊接處應力消除;內筒體內焊接有上供體和下供體,上供體上安裝有真空泵,下供體上安裝有單向閥,注漿管下端安裝有塞子”。
另查明,被告某數控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工業自動化控制設備及電子成套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
又查明,某科技公司為本案訴訟支付了公證費1600元律師代理費7400元。
根據以上確認和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某數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二、某數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一、關于某數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本案爭議的“豪×能”已經在2008年第1期的《中國重型裝備》、2009年第9期的《鋼結構》、2012年第10期的《工具技術》等各類專業期刊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證書公告文本中作為一種技術名稱廣泛使用,而被告某數控公司在其網站上標注“振動時效|振動時效設備|外圓磨床|超聲沖擊|振動時效裝置|內圓磨床|金屬表面處理|金屬表面加工|應力消除|表面處理|豪×能--濟南某數控設備有限公司”藍色圖標,系描述性介紹公司具有豪×能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故被告沒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關于某數控公司使用“豪×能”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明確規定,商品的通用名稱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性狀特征的詞語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由于“豪×能”作為技術名稱不具備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法律屬性,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使用“豪×能”構成對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的侵害顯然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山東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山東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俊河
審 判 員 武守憲
代理審判員 王 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緒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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