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等與濟南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7閱讀量:(5535)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3)歷行初字第224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顧某暉,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陳某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劉振波,山東中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鹿芝,山東中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濟南市規劃局,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賈某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科偉,濟南市規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秀珍,濟南市規劃局干部。
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東,局長。
委托代理人郭某偉,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趙開勇,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王某、張某、顧某暉、陳某玲不服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為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告濟南市規劃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因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王某、張某、顧某暉、陳某玲的委托代理人劉振波、鹿芝,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的委托代理人張科偉、肖秀珍,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偉、趙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濟南市規劃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許可證的記載內容如下:用地單位: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用地項目名稱: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用地位置:市中區;用地性質: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用地面積2.15公頃。被告濟南市規劃局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1、《關于申請辦理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手續的函》(濟政公用(2013)156號);2、《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濟南市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濟發改投資(2013)205號);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4、舜世路工程圖(局部);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98)魯01-02-124)及附圖復印件;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7010320090****號);7、天泰太陽樹居住小區二期總平面圖;8、《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37010320130****號);9、濟南市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批前公示現場照片;10、《濟南市千佛山片區控制性規劃》;被告用1-10號證據證明其作出的規劃許可行為程序合法、事實證據確鑿。被告還向本院提交的法規依據:《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五條。
原告張某、王某、張某、顧某暉、陳某玲訴稱,2013年7月,原告居住的濟南市××區×××××小區×號樓(以下簡稱×號樓)附近的舜世路二期工程開始施工,施工道路距離原告的房屋僅9米,施工路面高于×號樓二樓,形成陡峭的坡體,且道路呈急轉彎狀態。該路段一旦通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直接威脅到×號樓的安全,使原告的生命健康及財產時刻處于危險中。噪音、廢氣也將危害原告,由于道路路面高,亦會侵害原告的生活隱私。涉及該項目的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被告核發,工程建設單位為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原告向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并于2013年10月17日將復議決定送達原告。原告認為被告核發該規劃許可證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且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變更?!稘鲜谐青l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情況下應當滿足下列規定: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讓距離不小于8米。原告認為“不小于8米”的規定是針對一般情況,根據相關行政法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未能證明該道路屬于一般情況,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原告認為該道路屬于特殊情形,不應適用此條規定。道路高出×號樓的二樓,形成陡峭的坡體,該斜坡的南部是逐漸增高的山體,南北形成高居臨下之勢。該路段呈現急轉彎的設計,極易發生交通事故。第三人欲在原告樓前采取限速(時速30公里)、加固護欄等安全措施,這也佐證了該道路的特殊性。×××××小區是以“低碳經濟、綠色住宅”的理念而設計,其主要是運用地下水作為大樓居民采暖及制冷。此類樓房樓下及周圍埋有大量的管道。由于道路與樓房距離太近,道路施工中大型機械作業及將來大型貨車通行的震動,將直接影響埋設在樓下水循環設備,影響大樓的質量和使用壽命。被告的規劃批前公示違反法定程序?!稘鲜谐青l規劃公開與聽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的批前公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在項目實施現場醒目位置和規劃政務網站同步進行。被告卻在該建設路段的終點處銀豐花園東門對面放置公示牌,據悉該小區剛剛建成沒有居民入住,與該路段最具有利害關系的×××××小區的居民難以到達該地點。直到出現爭議后,原告才從被告處得知公示所貼位置。被告的做法是變相剝奪利害關系人知情權的行為,不符合“醒目位置”的規定。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為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核發的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5份,原告用此證據證明原告均系×××××小區×號樓業主,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施工現場照片一宗,原告用此證據證明修建的道路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違反了《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被告濟南市規劃局辯稱,(一)被告核發的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法。2013年5月,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持書面申請、建設項目核準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被告申請辦理位于濟南市市中區的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被告于1998年為三聯集團公司千佛山南麓居民住宅小區綜合開發項目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包含舜世路二期規劃,2009年為天泰太陽樹居住小區二期建設工程核發的工程許可設計方案中也明確了舜世路二期工程的存在。該項目申報要件齊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被告于2013年6月為該工程項目核發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面積約2.15公頃。(二)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材料并經被告嚴格審查后,為維護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至29日進行了批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計劃文件、項目名稱、項目地點、規劃用地面積、公示期限、意見受理地址、受理電話、公示查詢網址等內容,公示期間被告未收到利害關系人就該項目提出的異議。被告核發的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法,請法院依法維持或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述稱,原告要求撤銷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為第三人核發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第三人自2013年4月取得《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濟南市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濟發改投資(2013)205號)后,按照法律規定向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交了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需的書面申請、建設項目核準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現狀地形圖等材料。被告濟南市規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13年6月7日向第三人核發了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告無證據證明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違反法律規定。第三人已經按照規劃實施了舜世路二期道路工程建設,因×××××小區部分居民阻撓施工產生重大經濟損失,若調整規劃,需重新辦理立項、規劃、二次招標等相關手續,勢必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導致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原告申請撤銷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98)魯01-02-124)復印件,第三人用該證據證明張某等五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1998年已規劃修建該道路。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對被告的1-4號、6-8號、10號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第三人對被告的1-10號證據無異議,被告的1-4號、6-10號證據來源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對被告的1-4號、6-10號證據予以采信;被告的5號證據和第三人的1號證據均是(98)魯01-02-124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原告對該復印件的真實性有異議,且該證據未注明出處,未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該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5號證據和第三人的1號證據不予采信。被告和第三人對原告的1號、2號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原告的1號、2號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作出《關于濟南市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取得該批復后持書面申請、建設項目核準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舜世路工程圖等材料,向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申請辦理位于濟南市市中區的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告經審查并進行了規劃批前公示后,于2013年6月7日為該工程項目核發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另查明:張某等五名原告在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為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核發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已購買濟南市××區×××××小區×號樓的房屋。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所建道路為城市次干道,與濟南市××區×××××小區×號樓相鄰,該道路紅線離×××××小區×號樓最近處大于8米。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張某等五名原告所購濟南市××區×××××小區×號樓房屋與涉案道路相鄰,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前原告已購買該房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相鄰權,故張某等五名原告具備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被告濟南市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法定職責。《濟南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劃撥土地批準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書面申請;(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三)現狀地形圖;(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出規劃條件;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本案中,被告濟南市規劃局經審查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提交的書面申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現狀地形圖等材料,第三人申請的建設工程項目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為第三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上述規定?!稘鲜谐青l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沿城市次干道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情況下,退讓距離不小于8米。舜世路二期道路建設工程所建道路為城市次干道,該道路紅線離×××××小區×號樓最近處大于8米,故被告作出的規劃許可行為不違反上述規定。被告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批前公示牌放置在項目實施現場的位置亦不違反有關規定,不屬程序違法的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銷被告核發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張某等五名原告要求撤銷被告濟南市規劃局于2013年6月7日為第三人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核發的地字第3701032013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由張某等五名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娟
人民陪審員 趙德榮
人民陪審員 崔秋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談娜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