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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奉節縣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3742號
原告章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川,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巍,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付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重慶某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經理。
被告重慶某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運輸分公司。
代表人阮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江,重慶高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陸虎,重慶高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營業部。
代理人佟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冉燕,重慶凱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章某某訴被告重慶某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創公司)、重慶某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付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美淼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川、黃巍,被告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江、張陸虎,被告付某某,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的委托代理人冉燕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重慶某創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某某訴稱,2014年3月26日,被告付某某駕駛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103行駛至554公里50米時,與原告章某某駕駛的渝FVM***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然后又與王某某駕駛的渝F2B***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奉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第500236320140037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章某某無責任。原告章某某駕駛的車與王某某駕駛的車沒有接觸,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原告章某某受傷后,在奉節縣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血氣胸、左肺挫裂傷、左側1-9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頭面部皮膚挫裂傷、左手中指皮膚裂傷。住院治療48天,于2014年5月13日出院。2014年5月29日,重慶市奉節司法鑒定所以渝奉司法鑒定所(2014)傷殘鑒定第1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章某某左側1-9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左上肢活動受限的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章某某雖系農村戶口,但其在城鎮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有合法的收入來源,符合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情形。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某財保某分公司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現訴請: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137705.19元(25216元×20年×21%+17814元×14年×21%÷2+17814元×3年×21%÷2)、護理費2440元(50元/天×48天)、伙食補助費960元(20元/天×48天)、誤工費9088.50元(4251.25元×2月+4251.25元÷21.75天×3天)、鑒定費(含鑒定檢查費)1935元、后續治療相關費用(含續醫費12000元、護理費1050元、伙食補助費420元)1347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二、被告重慶某創公司、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付某某負連帶責任;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車主系被告付某某,掛靠在本公司經營。該車在某財保某分公司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沒有投保不計免賠。被告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同意醫療費按15%的比例剔除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外的費用。被告付某某墊付的費用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請依法判決。
被告付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是本人購買,掛靠在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經營。事故發生后,被告付某某墊付了醫療費69100.61元(含門診醫療費708.15元)。同意醫療費按15%的比例剔除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外的費用。請依法判決。
被告重慶某創公司未答辯。
被告某財保某分公司營業部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王某某是事故參與方,雖然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但其所駕駛的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責任。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50萬元),沒有投保不計免賠,被告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超過交強險的部分保險公司應免賠20%。原告付某某的醫療費應按15%的比例剔除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限額外的費用。原告系農村居民,所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符合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情形。原告母親不應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即使要計算,也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對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的所有費用無異議。誤工時間63天無異議,但原告沒有務工證明及用工合同,可參照城鎮私營單位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精神撫慰金過高。鑒定費和訴訟費用,保險公司不應賠償。請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09時10分,被告付某某駕駛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省道103行駛至554公里50米時,與原告章某某駕駛的渝FVM***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然后又與王某某駕駛的渝F2B***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4日,奉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第500236320140037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付某某的行為違法了《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以及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章某某無責任;當事人王某某無責任。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
原告章某某受傷后,在奉節縣某醫院門診檢查治療,用去醫療費708.15元。同日,原告章某某在奉節縣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側血氣胸;2、左肺挫裂傷;3、左側1-9肋骨骨折;4、左側鎖骨骨折;5、左手第5掌骨骨折;6、頭面部皮膚挫裂傷;7、左手中指皮膚裂傷;8、頭、面部、胸部、腰背部及四肢多處軟組織損傷;9、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內固定術后;10、胸、腰椎退行性改變。住院治療48天,用去醫療費68392.46元,于2014年5月13日出院,出院醫囑:注意休息1月,出院1月、2月后復查頭顱、胸部CT、左側鎖骨及左手X片,建議患者術后1年來院復查,決定是否行肋骨內固定器、鎖骨內固定器及掌骨內固定器取出術,我科及骨科門診隨訪。2014年5月29日,重慶市奉節司法鑒定所以渝奉司法鑒定所(2014)傷殘鑒定第148號傷殘程度等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被鑒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側1-9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左上肢活動受限的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被鑒定人章某某,其后續醫療費評估為某幣12000元整。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共計1935元。
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車主系被告付某某,掛靠在被告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經營。該車在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沒有投保不計免賠,按保險合同約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2日0時起至2014年4月1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被告付某某已墊付醫療費69100.61元。被告某財保某分公司營業部與被告傅舉平、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協商確定原告章某某的醫療費按15%的比例剔除基本醫療費保險政策外的費用。
原告章某某的被扶養人有其子章某(生于1999年10月28日),其母周某某(生于1947年12月19日),周某某共生育三子,第三子章某貴已死亡。
2014年10月11日,原告章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重慶某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起訴,同日,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章某某舉示的原告章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被扶養人的戶口簿復印件、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借條,被告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舉示的保單、車輛掛靠經營合同、駕駛證、行駛證、醫療費發票、被告某財保某運輸公司營業部舉示的保險合同、條款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某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奉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第500236320140037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此次事故由付某某負全部責任,章某某和王某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付某某駕駛的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先與原告章某某駕駛的渝FVM***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然后又與王某某駕駛的渝F2B***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王某某駕駛的渝F2B***號小型普通客車沒有與原告章某某駕駛的渝FVM***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也沒有與章某某發生接觸,故渝F2B***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無責賠付責任。付某某駕駛的渝F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0萬元),沒有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期間,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章某某的損失,不足部分在免賠20%后,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在商業三者責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付某某與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章某某系農村戶口,雖然提交了相關證明證實其租住在奉節縣草堂鎮柑子社區1組9號居民張定明家,但經核實,張定明的住房并不在城鎮范圍,也不屬于奉節縣草堂工業園區范圍,不符合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情形。對原告章某某要求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章某某沒有舉示證據證明被扶養人章某、周某某在城鎮居住生活,本院按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后續治療的相關費用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63天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沒有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工資標準,本院依據建筑業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費。
關于原告章某某的各項損失,本院確認如下:醫療費69100.61元、伙食補助費960元(20元/天×48天)、護理費2440元(50元/天×48天)、后續醫療費12000元、后續治療護理費1050元、后續治療伙食補助費42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45340.26元(8332元×20年×21%+5796元×14年×21%÷2+5796元×3年×21%÷2)、誤工費6306.30元(36539元÷365天×63天)、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含鑒定檢查費)1935元。上述費用,由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5136.56元(10000元+護理費2440元+1050元+45340.26元+6306.30元+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49692.42元[(69100.61元×85%+12000元+960元+420元-10000元)×80%],由被告付某某、重慶某創某運輸公司共同賠償24723.19元[(69100.61元×15%)+(69100.61元×85%+960元+420元-10000元)×20%+1935元]。被告付某某已墊付醫療費69100.61元,相互品除后,由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賠償原告章某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0451.56元,被告某財保某公司營業部支付被告付某某墊付的費用44377.42元。據此,依照《中華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某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營業部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章某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0451.5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營業部在保險限額內給付被告付某某墊付的費用44377.4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8元,減半收取639元,由被告付某某、重慶某創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運輸分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章某某已經預交,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某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不提交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代理審判員 李美淼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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