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濤與孫某軍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1618)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甘民初字第3079號
原告高某濤,男。
委托代理人李琳琦,系遼寧謹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軍,男。
原告高某濤與被告孫某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濤委托代理人李琳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軍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15日17時00分,孫某軍沿廣賢路自南向北行駛至高新園區某某路某某路路口南200米彎路處時忽視安全駛入反道后,與由高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沿廣賢路自北向南行駛相撞,此事故造成肇事車輛損失、駕駛人高某受傷。2014年12月24日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大隊按簡易程序作出第21021752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軍負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車租賃費16,200元。
被告孫某軍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7時00分,被告孫某軍沿廣賢路自南向北行駛至高新園區某某路某某路路口南200米彎路處時忽視安全駛入反道后,與由高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沿廣賢路自北向南行駛相撞,此事故造成肇事車輛損失、駕駛人高某受傷。2014年12月24日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大隊按簡易程序作出第21021752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軍負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原告高某濤系晉小型客車的登記所有人。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高某辦理租車事宜,高某于2014年12月18日將小型客車送往大連新盛榮奧迪4S店進行維修,2015年1月3日維修完成,共計16個自然工作日。期間高某在鑫華海租車公司租賃奧迪A6一臺。被告孫某軍系小型客車車輛登記所有人。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租車費發票、維修證明、組車單、驗車單、結算單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公安部門對交通事故已做出責任認定,被告孫某軍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故被告孫某軍需對原告高某濤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16,200元,酌定按16天、600元/天計算。
本院認定合理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600元/天×16天=9,600元,由被告孫某軍承擔。被告孫某軍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被告孫某軍賠償原告高某濤損失人民幣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高某濤承擔100元,被告孫某軍承擔160元,被告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官 鵬
人民陪審員 王美菊
人民陪審員 羅春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榮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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