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天津市某汽車公司,吳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1567)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0593號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德權,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吳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趙某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劉天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德權,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吳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3年5月18日,原告趙某某在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張從天津市西站到重慶市奉節(jié)縣的某汽車票(車票編號0010323,票價700元,車號津AG1579),乘坐該車,于同年5月19日6時在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1635KM+100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zhèn)蟊凰屯笔∏G門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0天。同年10月11日,重慶市奉節(jié)司法鑒定所作出渝奉司法鑒定所(2013)傷殘鑒字第2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zhèn)麣埖燃壏謩e為八級、十級。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183744元、誤工費34273.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20元、護理費9920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交通費5000元、鑒定費16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0元等共計248257.33元。
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辯稱,原告趙某某所述的交通事故屬實,應當按照規(guī)定和證據(jù)依法賠償。
被告吳某某辯稱,原告趙某某所述的交通事故屬實,應當按照規(guī)定和證據(jù)依法賠償,但交通費數(shù)額偏大。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原告趙某某在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張從天津市西站到重慶市奉節(jié)縣的某汽車票(車票編號0010323,票價700元,車號津AG1579),乘坐該車,于同年5月19日6時在二廣高速公路湖北襄荊段1635KM+100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zhèn)蟊凰屯笔∏G門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0天,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間醫(yī)療費59955元。同年10月11日,重慶市奉節(jié)司法鑒定所作出渝奉司法鑒定所(2013)傷殘鑒字第2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zhèn)麣埖燃壏謩e評定為八級、十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為8000元。另查明,原告趙某某于2010年12月22日在重慶市奉節(jié)縣興隆鎮(zhèn)三角壩居委會(小地名黃土包)購買住房一套并在奉節(jié)縣興隆鎮(zhèn)居住。原告趙某某在奉節(jié)縣渝景游賓館上班,月工資3400元。原告趙某某與其夫梁由兵育有一子石俊庭,1997年1月3日出生。被告給付了護理費共計11400元,生活費3000元,床費100元,復檢費2000元。后雙方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183744元、誤工費34273.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20元、護理費9920元、出院后醫(yī)療檢查費371.7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交通費5000元、鑒定費16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0元等共計248629.0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趙某某向本院舉示的身份證明,被告公司的登記資料,車票,事故認定書,出院診斷證明,鑒定書,三角壩居委會證明,用人單位證明,房屋買賣協(xié)議,被告向本院舉示的支付領條等,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已經(jīng)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上述事實的根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通過購買車票乘坐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的客運車輛,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客觀上形成并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應當將原告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奉節(jié)縣城。由于該車中途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承運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系內部運營承包合同關系,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當是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原告趙某某雖是農民身份,但其長期居住在小城鎮(zhèn)即奉節(jié)縣旅游新城興隆鎮(zhèn)(興隆鎮(zhèn)三角壩居委會),且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賠付標準對待比較符合實際情況。被告的賠償責任,應當綜合本案的基本事實,結合原告的請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故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應支付原告趙某某殘疾賠償金為22968元/年x20年x31%=142401.60元。原告趙某某在奉節(jié)及天津檢查墊付的醫(yī)療費97.76元+4元+270元=371.76元。原告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其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從2013年5月19日算至2013年10月10日,再加14天的后續(xù)住院時間,共計157天。其誤工費用標準應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具體為月工資3400元÷30天x157天=17793.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x110天=2200元。護理費80元/天x124天=9920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0元。交通費酌定為2000元。鑒定費1600元。上述費用共計186286.69元。原告已領取的16500元應予以扣減。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在上述范圍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趙某某殘疾賠償金142401.60元、誤工費17793.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護理費9920元、出院后醫(yī)療檢查費371.7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交通費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0元、鑒定費1600元。共計186286.69元,摒除原告已領取的16500元,被告還應支付169786.69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31元,減半收取866元,由被告天津市某汽車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上訴標的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劉天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劉 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