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943)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寧刑初字第90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高中畢業,現住河南省孟津縣會盟鎮臺蔭村。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經洛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2月15日被洛寧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向軍,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洛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訴刑訴(201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迎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辯護人趙向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2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柴某某駕駛豫C72321號大貨車沿八官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洛寧縣城郊鄉塢西村路段處時,與橫穿馬路的楊提相撞,造成楊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洛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柴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及時撥打110報警,并積極撥打120搶救被害人,公安人員到場后,被告人供認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后經調解,雙方自愿,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0萬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建議對被告人從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柴某某的訊問筆錄,證人梁國杰、王鳥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經濟賠償憑證,診斷證明,醫學死亡證明,鑒定意見,被告人的駕駛證復印件,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被告人柴某某及其妻子的通話記錄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柴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柴某某主動撥打110報警,撥打120搶救被害人;公安人員到場后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判處。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于被告人的行為可以視為自首等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故依據本案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辛 潔
代理審判員 韋 煒
人民陪審員 王振聲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曹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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