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胥某某與高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142)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九法民初字第09377號
原告胥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戶籍地重慶市九龍坡區,現住重慶市九龍坡區。
委托代理人熊狀,重慶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
原告胥某某訴被告高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狀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胥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自由戀愛,2007年7月自愿結婚,婚后于2007年4月6日生育一女,被告長期無家庭觀念,也不拿錢回家扶養子女,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育費1000元,醫藥費、教育費憑票據各承擔一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甲辯未提交答辯狀或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胥某某與被告高某甲于2003年9月自己認識并戀愛,2004年1月開始同居,2007年4月6日生育一女高某乙,2007年7月16日登記結婚。庭審中原告陳述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為了搞好家庭,被告于2010年11月8日到內蒙古做工程,2011年4月22日最后一次回家。現原告認為被告在內蒙古有第三者,長期不在家,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原告陳述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有共同債務向原告哥哥借了30萬元,該筆債務還沒有歸還,后因被告急需錢原告又在外借了40萬元,該筆債務原告用婚前房產進行了償還。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憑,并經當事人陳述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登記結婚,且生育了子女,婚姻基礎較好。雙方組成家庭,生育子女,走到今日實屬不易,應珍惜雙方的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難免會有矛盾的發生,發生矛盾后應積極的解決矛盾,而不應急于使家庭走向解體。現原、被告之間雖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希望原、被告珍惜婚姻,加強信任,共同建造幸福的家庭,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胥某某與被告高某甲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20元由原告胥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熊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程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