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2277)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中區民初字第05202號
原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熊狀,重慶朗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陜西路**號某大廈**樓,組織機構代碼2030******。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晨峰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萍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狀,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告從2011年5月18日開始到被告處工作,擔任被告麥克西餐廳廚房廚師職務。2011年6月16日7時5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的麥克西餐廳廚房工作時摔傷,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醫院診斷為:1、頭傷;2、多處軟組織傷(頭部、腰部、臀部、左肘部)。原告摔傷后在醫院治療不到一天,被告在原告傷情未好的情況,次日就強迫原告繼續工作,致使原告未得到有效的治療和休息。原告傷勢因此轉重并導致腰椎間盤突出。工作到2011年10月12日,原告實在無法堅持的情況下才停止工作繼續治療。治療的相關項目是沒有超出工傷部位,因此與工傷具有關聯性。2012年3月13日,原告就上述傷情向渝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4月22日渝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渝中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26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受傷性質屬于工傷。2012年5月9日,原告申請勞動能力鑒定,2012年6月21日,渝中區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渝中勞鑒字(2012)238號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原告傷殘未達級。原告隨即申請再次鑒定,結論仍為傷殘未達級。原告在受傷后繼續工作傷情嚴重的治療期間,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傷醫療費及其他任何費用。2011年原告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為5975.6元,經勞動仲裁核定應當由本人承擔的金額為1588.56元,符合報銷條件的金額為4387.04元,原告對此無異議。2012年以后原告治療頸椎病、腰椎病、慢性主觀性頭暈等疾病醫療費用合計6792.68元。由于前述疾病都是工傷導致,故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勞動權益,原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工傷醫療費16732.38元;2、停工留薪期工資22400元;3、生活津貼11760元;4、交通費20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8元;6、勞動能力鑒定費用2456元。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從2011年5月18日開始到被告處工作,擔任被告麥克西餐廳廚房廚師職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2011年6月16日7時5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的麥克西餐廳廚房工作時摔傷,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醫院診斷為:頭傷、多處軟組織傷。原告工傷后,次日就回到餐廳工作。工作到2011年10月12日,因原告身體普通疾病以及餐廳承包出去了的原因,被告就叫原告休息待崗。2012年6月21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原告的傷情不達級,被告就通知原告回來上班。原告拒絕,所以被告就與原告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為:1、關于工傷醫療費,被告應當承擔的醫療費為2011年原告治療工傷并經勞動仲裁核定符合報銷條件的4387.04元。2012年以后原告就醫治療為普通疾病,不屬于工傷,且經鑒定與工傷沒有關聯性,被告不應承擔。2、關于停工留薪待遇及生活津貼,工傷職工留薪期是指發生工傷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原告并非因工傷身體不適停止工作,故不應享受上述待遇。3、關于交通費,原告應該舉示證據證明產生了交通費。4、原告沒有住院的事實,不應該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5、根據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檢查費903元。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周某某到某公司工作,擔任廚師職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某公司未為周某某辦理工傷保險。2011年6月16日,周某某在廚房工作時摔傷,被送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醫院治療。該院診斷為:1、頭傷;2、多處軟組織傷(頭部、腰部、臀部、左肘部)。2011年6月17日,周某某回到某公司繼續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10月12日停止工作。某公司向周某某發放了6月至9月期間的工資。2012年3月13日,周某某向渝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4月22日,該局作出渝中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26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2011年6月16日7時50分左右,周某某在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麥克西餐廳廚房工作時摔傷,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醫院診斷為:1、頭傷;2、多處軟組織傷(頭部、腰部、臀部、左肘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認定周某某受傷性質屬于工傷”。2012年5月9日,周某某向渝中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2012年6月21日,該委員會作出渝中勞鑒字(2012)238號《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為:“不達級”。周某某不服該鑒定結論,于2012年8月22日向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再次鑒定,2012年10月16日,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渝勞再鑒定(2012)161號《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傷情診斷為:“頭傷愈合后無功能障礙,頭顱CT檢查未見異常;多處軟組織傷愈合后無功能障礙”。鑒定結論為:“傷殘未達等級,無護理依賴”。
2012年12月12日,周某某向重慶市渝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被申請人支付工傷醫療費15544元;2、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2400元;3、支付生活津貼11760元;4、支付交通費2000元;5、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8元;6、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2456元。2013年4月27日,該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周某某支付工傷醫療費4387.04元、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及檢查費903元;二、駁回申請人周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周某某不服該裁決,遂起訴來院。
另查明,2011年,周某某因工傷治療產生醫療費5975.6元,經重慶市渝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核算,應當由本人承擔的金額為1588.56元,符合報銷條件的金額為4387.04元,周某某及某公司均對此無異議。2012年以后,周某某在第三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對其病情該院分別診斷為:慢性主觀性頭暈、頸椎病、腰椎病、腰椎肩盤突出癥。
又查明,周某某因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支付鑒定費400元、檢查費903元;因申請再次勞動能力鑒定,支付鑒定費750元,檢查費403元。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工傷認定決定書》、《鑒定結論通知書》、《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仲裁裁決書》、門診病歷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載卷為憑,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周某某所受頭傷、多處軟組織傷,經認定為工傷,某公司亦無異議。被告應當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某公司沒有為周某某辦理工傷保險,因此,某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周某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關于原告所訴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本院評述如下:
關于工傷醫療費,原、被告雙方對2011年符合報銷條件的工傷醫療費4387.04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此筆工傷醫療費4387.04元。2012年以后,原告舉示的門診病歷及診斷證明顯示,其治療為慢性主觀性頭暈、頸椎病、腰椎病、腰椎肩盤突出癥等疾病。由于上述疾病與原告所受頭傷、多處軟組織傷的工傷不同,原告也未舉示證據證明上述疾病與工傷有關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2012年以后的工傷醫療費用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本案原告在2011年6月工傷后并未暫停工作,被告向其正常支付了6月至9月期間的工資。故原告請求停工留薪期工資沒有依據。2011年10月12日以后,原告停止了工作,但原告不能證明停止工作與工傷有關,故原告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生活津貼,《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生活津貼”。本案原告并未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且原告不能證明2011年10月12日以后停止工作與工傷有關,故原告關于支付生活津貼的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交通費,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費用。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由于原告周某某未住院治療,故原告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勞動能力鑒定費用,《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范圍所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鑒定檢查費903元。關于再次鑒定費用,《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鑒定(確認)結果為與工傷無關聯的疾病、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再次鑒定(確認)或復查鑒定的結論沒有變化,所產生的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由申請者承擔”。由于原告再次鑒定結論沒有變化,故再次鑒定的鑒定費750元、鑒定檢查費403元應由原告承擔。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此筆費用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工傷醫療費4387.04元、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鑒定檢查費903元,合計5690.04元;
二、駁回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晨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黃 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