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9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瑞民初字第1584、1604號
原告(被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一威,浙江合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建崇、夏茜茜,浙江瑞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吳某某為與被告(原告)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以下簡稱某某幼兒園)勞動爭議二案,分別于2015年5月22日、5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審判員余海瑞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合并審理。原告(被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一威、被告(原告)某某幼兒園的委托代理人夏茜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告)吳某某訴(辯)稱:吳某某于2014年2月到某某幼兒園處從事教師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3000元。工作至今,某某幼兒園未為吳某某繳納任何社會保險費用。吳某某于2015年2月向瑞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瑞勞人仲案字(2015)第0101號仲裁裁決書。吳某某不服該裁決書,故提起訴訟,理由如下:1、某某幼兒園暑假期間未發工資系其未履行支付工資義務,在計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候不能將該兩月視為沒有工資。另外,仲裁書認定工資沒有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項目,故適用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第38條第3項的規定系法律適用錯誤,應按全額計算。2、要求某某幼兒園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3、吳某某已于仲裁開庭當庭將要求某某幼兒園補繳部分社會保險的訴請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應由其承擔的保險費用部分,且裁決書說理部分也講到吳某某有權要求某某幼兒園承擔該部分費用,故某某幼兒園應對該部分費用進行賠償。故吳某某訴請法院判令:1、解除吳某某與某某幼兒園的勞動關系;2、某某幼兒園支付吳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3、某某幼兒園支付吳某某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000元;4、某某幼兒園為吳某某補繳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及賠償未為原告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經濟損失8417.55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某某幼兒園承擔。
庭審中,吳某某變更第四項訴訟請求為:某某幼兒園為吳某某補繳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及賠償未為吳某某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經濟損失6789.6元。
原告(被告)吳某某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1,吳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以證明吳某某的主體資格。
證據2,某某幼兒園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以證明該幼兒園的主體資格。
證據3,照片5份,以證明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證據4,浙江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分戶明細對賬單復印件1份,以證明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及吳某某的月工資情況。
證據5,保險費支付憑證4份,以證明吳某某因某某幼兒園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自行繳納的事實。
證據6,瑞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1份、送達回證1份,以證明本案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原告)某某幼兒園辯(訴)稱:吳某某原系某某幼兒園員工,其于2014年2月16日受聘至某某幼兒園從事幼教工作。但經某某幼兒園強烈要求,吳某某始終拒絕與某某幼兒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某幼兒園出于無奈只得向吳某某妥協且雙方口頭約定工作前兩個月工資為2800元/月,第三個月起工資為3000元/月,暑假期間沒有工資,暑假班的工資按吳某某實際工作天數給予報酬。2015年1月底,吳某某自行離職,給某某幼兒園的教學工作帶來了嚴重影響。吳某某主張的請求項目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具體為:1、吳某某已于2015年1月擅自離開某某幼兒園,雙方勞動關系已實際解除,故不存在需要法院判決解除的情形。2、吳某某在工作期間一直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而當時除吳某某以外的老師都已簽訂勞動合同,故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吳某某,故某某幼兒園無需支付其雙倍工資的差額。另外,吳某某的每月工資中已包含工資、全勤獎金、衛生獎金、安全獎金、社保補貼等項目。3、吳某某來工作時,雙方已約定某某幼兒園應承擔的社保部分以社保補貼形式在吳某某的工資中予以發放,且其已于2015年1月因與同事相處不融洽等原因擅自離開,以實際行動單方面解除了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4、吳某某主張補繳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及賠償未繳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經濟損失8417.55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訴請法院判令:1、某某幼兒園不應向吳某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6996.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某某承擔。
被告(原告)某某幼兒園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7,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份,以證明某某幼兒園的主體資格。
證據8,吳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以證明吳某某的主體資格。
證據9,瑞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復印件1份、送達回證復印件1份,以證明涉案糾紛已經仲裁處理。
經庭審質證,某某幼兒園對吳某某提供的證據1-6質證意見如下:1、證據1、2三性無異議。2、證據3照片真實性無法確定。3、證據4沒有原件,不予質證。4、證據5保險費支付憑證關聯性有異議,但能證明雙方約定在工資中將保險費以社保補貼形式支付,吳某某自愿自行繳納社保。5、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但仲裁中未認定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吳某某,部分內容不真實。吳某某對某某幼兒園提供的證據7-9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1、證據1、2、5-9經核實,其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具有一定的證明力,應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2、證據3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采信。3、證據4證實吳某某的工資發放情況,雖系復印件,但作為用人單位的某某幼兒園未提供其他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該轉賬明細單上記載的工資金額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吳某某受聘于某某幼兒園從事幼教工作;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工作頭2個月每月工資2800元,第三個月起每月工資3000元。雙方曾約定年底由某某幼兒園給予吳某某社會保險補貼,此后某某幼兒園未替吳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期間,吳某某一直自行繳納醫療保險費及養老保險費。2015年1月底,雙方對社會保險補貼金額發生爭議,吳某某自行離開某某幼兒園。嗣后,吳某某向瑞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瑞勞人仲案字(2015)第0101號仲裁裁決書;吳某某與某某幼兒園在法定期限內均不服該裁決,分別向本院起訴。
另查明:1、某某幼兒園經銀行轉賬支付給吳某某的工資情況為:2014年2月份工資1300元、3月份工資2757元、4月份工資2994元、6月份工資2527元、10月份工資2502元、11月份工資3001元。2、吳某某于2014年2月至6月(繳費基數為2200元)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396元、醫療保險費132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繳費基數為2470元)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444.6元、醫療保險費148.2元。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某某幼兒園聘用吳某某為其職工,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由于雙方對社保補貼金額發生爭議,吳某某于2015年1月底離開某某幼兒園后就未再去上班,應視為其已自行離職,而某某幼兒園亦未對此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同意與吳某某解除勞動關系,故本院確認雙方于2015年1月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對吳某某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認定如下:1、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吳某某與某某幼兒園口頭約定年底再支付社會保險補貼,結合其自行繳納醫療保險費及養老保險費,可知其當時已同意某某幼兒園不替其投保社會保險,故吳某某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某某幼兒園支付其經濟補償。2、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某某幼兒園與吳某某自2014年2月16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后就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某某幼兒園應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底止支付吳某某雙倍工資的差額。對于吳某某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不久即向瑞安市仲裁委主張雙倍工資,未超過仲裁時效一年的規定,故本院對上述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均予以支持。工資的舉證責任雖在用人單位,但結合幼兒園暑假(7-8月份)未上課及本地實際情況,吳某某主張暑假期間仍發放正常工資依據不足,不予采信;對于其他月份的工資,本院認定為3000元。故某某幼兒園應支付吳某某雙倍工資差額為24402.5元(3月份工資2757元÷2+4月份工資2994元+5月份工資3000元+6月份工資2527元+9月份工資3000元+10月份工資2502元+11月份工資3001元+12月份工資3000元+1月份工資3000元)。3、社會保險費及未補繳的損失。某某幼兒園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吳某某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由于某某幼兒園一直未為吳某某辦理社會保險,現吳某某要求某某幼兒園補繳生育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應予支持;某某幼兒園應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底止替吳某某補繳上述保險費。對于吳某某已自行繳納的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結合其已繳納的上述保險費用,經計算,吳某某已繳納的費用比例如下:養老保險為繳費基數的18%、醫療保險為繳費基數的6%。參考相應的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及瑞安市2013年度及201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等規定,吳某某、某某幼兒園原本應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各自應繳納的比例予以繳納,個人繳費比例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8%、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故某某幼兒園在扣除吳某某應繳納的保險費用后需賠付其經濟損失為3960.6元[(396元+396元+396元+396元+396元+444.6元+444.6元+444.6元+444.6元+444.6元+444.6元+444.6元)-(繳費基數2200元×5個月×8%+繳費基數2470元×7個月×8%)+(132元+132元+132元+132元+132元+148.2元+148.2元+148.2元+148.2元+148.2元+148.2元+148.2元)-(繳費基數2200元×5個月×2%+繳費基數2470元×7個月×2%)]。某某幼兒園主張其無需支付雙倍工資,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吳某某與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于2015年1月底解除勞動關系。
二、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吳某某雙倍工資差額、經濟損失共計28363.1元。款交本院(匯至中國農業銀行瑞安市支行萬松營業部瑞安市人民法院賬戶,賬號24×××28)轉付。
三、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同吳某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月止的生育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并按統籌地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繳納各自所應承擔比例的金額。
四、駁回吳某某、瑞安市莘塍鎮某某幼兒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案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農行溫州市分行,賬號:×××××)。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余海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蔡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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