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369)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甬寧深民初字第121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岳建輝,浙江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原告王某為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準許原、被告離婚;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在寧海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24日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4年11月24日原告第二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當庭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石 羽
代理審判員 查鵬程
人民陪審員 李國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書 記員 吳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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