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99)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沛大民初字第0101號
原告王某,教師。
委托代理人顏世軍,江蘇世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紅敏,江蘇世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凡海,沛縣龍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訴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輝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顏世軍,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凡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3年12月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沛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6月5日舉行婚禮。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認識時間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很差。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較好的夫妻感情,也沒有生育子女。因原、被告雙方學歷、生活環境與生活習慣不同,沒有共同語言。婚后原告發現被告有欺騙原告行為以及大男子主義,性格比較暴躁,經常對原告惡言惡語,大打出手。以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也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原告婚前陪嫁的財產歸原告所有,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被告徐某未提交答辯狀,在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均是原告憑空捏造,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對原告不管從精神上還是物資上都支持她,被告還是一心對原告好,兩個人在一起不容易。如原告堅持離婚,應當返還被告給付的彩禮及其他款物,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括48800元存款及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沛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6月5日舉行婚禮。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另查明,原告王某的婚前財產有:TCL牌48寸液晶電視機一臺、42寸液晶電視機一臺、美的牌掛式空調一臺、柜式空調一臺、聯想牌一臺機電腦一臺、電腦桌電腦椅一套、三洋牌滾筒洗衣機一臺、小天鵝牌電冰箱一臺、布藝休閑沙發一套、帶六把椅子的大理石餐桌一張、大理石茶幾一張、九陽牌電磁爐一臺、九陽牌豆漿機一臺、九陽牌電飯鍋一臺、帶液化氣罐的煤氣灶一臺、美的牌落地扇一臺。被告徐某婚前給付原告王某見面禮30600元,下合酒錢66000元,被告為原告購買的黃金手鐲一個、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掛墜一個及白金鉆石戒指一枚及三星手機一部。另外被告給付原告上轎紅錢1000元,肉款2000元。被告的婚前財產有雙人床一張、位于沛縣某某鎮某某屯新村*號樓*單元***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婚姻是否美滿,關鍵是要靠婚姻中的雙方精心經營和用心呵護。婚姻的幸福是經營出來的,就像做生意一樣的費心經營。婚姻需要溝通,婚姻需要經營,婚姻需要包容。被告徐某作為丈夫有責任撐起一個家,愛護妻子王某。不論是原告王某還是被告徐某,都需要在生活中學會愛、寬恕和信任,盡到一個丈夫或者妻子應盡的責任。原、被告雖然婚后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是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雙方應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養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異,遇到矛盾應當互相諒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間要多考慮對方、多諒解,要站在高處看問題,要負責任地讓家庭其他成員爭取過上幸福的生活。夫妻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應加強溝通,互諒互讓,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體貼,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審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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