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667)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筑觀法刑初字第251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吉某甲,女,19**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吉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被逮捕,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但溶,貴州中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同齊)春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中專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專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云巖區看守所。
辯護人熊禮平、王思奇,貴州豐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奉化市人,小學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云巖區看守所。.
辯護人鄧國平,貴州豐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高中文化,無業,住……。2014年1月12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同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羅明,貴州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2014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民警抓獲,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日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新沂市人,高中文化,無業,住……。2014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被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任建軍,貴州合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謝元毅,貴州中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四川省云陽縣人,大專文化,無業,住……。2014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2013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永豐縣人,中專文化,無業,住……。2014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寧都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安徽省阜南縣人,初中文化,無業,住……。2014年3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湖北省黃岡市人,大專文化,無業,住……。2014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盧甲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2014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觀檢公訴刑訴(2014)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薛某某、周某某、周某、魏某、鄭某某、李某某、盧某某、閆某某、柳某某、馮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王甲、盧甲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周某某、周某、柳某某、馮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王甲、盧甲某,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閆某某、鄭某某、魏某、盧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伙同李堯某(已判決)等人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原貴陽市金陽新區),以西部大開發、國家發展重點項目為由,開展所謂的“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通過鼓吹“從參加到出局,靠收取不同層級發展的新人加入的返利,可最終獲利1040萬元。”等,讓參加者認繳份額(首份3800元,其中包括500元的所謂精品服裝費,其余每份3300元,最高可認購21份),獲得參與以及直接發展3名人員加入的資格,然后按此方式,以幾何倍增的原理進行發展,大肆進行傳銷活動。并先后發展被告人張吉某、蘇毅某、汪新某等人。
該傳銷活動采用“五級三晉制”的組織結構,即設置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又稱老總)五個層級,并以積累的份額和設置的要求作為晉升到下一個層級的條件。為牟取更大的利益,將申購21份的參與者稱為“高起點”,直接進入業務主任的層級。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對參與人員的控制和管理,又把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的世紀城小區和碧海花園小區分為所謂的“新區”和“老區”,分別設置了四個組和六個組,由晉升到高級業務員層級的人員在各組分別擔任所謂的行政總裁、體系總裁、人事總裁、會務總裁、組長、教育總監、教育配合、自律總監、自律配合、組員等職務,按照不同的分工,履行對傳銷人員的培訓教育、管理等職責。各高級業務員層級的人員把自己所發展的傳銷團隊稱為“經理室”,在每個組中有8至15個經理室,經理室又有7個職能窗口,分別由“大總管、自律總管、申購總管、自律配合、能力、經晨、家庭”組成,各職能窗口負責人互相配合、共同進行管理。“家庭”是該傳銷活動的基礎單位,每個“家庭”由3至6名傳銷人員組成,其中的“家長”由“家庭”中級別最高的業務經理擔任。從而形成區(體系)—組—經理室—家庭多個層級的,以發展傳銷活動、控制傳銷人員為目的的組織管理結構。
傳銷人員加入該傳銷活動后,所繳納的份額,除部分少量返還給認繳人外,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分配模式,由直接“上線”、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予以瓜分。并以交“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名目,提取部分費用,用于維系該傳銷活動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開支。
該傳銷活動為欺騙“新人”加入,成立了5個學習班,分別對“新人”加入傳銷活動進行煽動、拉攏、引誘。并在“組、經理室、家庭”內部通過召開各種層級的碰頭會、傳達會、反饋會等形式,以掌握所謂的來人率、通過率、留人率、申購率等來達到擴張傳銷規模的目的。
通過上述方式,該傳銷活動形成了數千人的龐大團伙,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等人在本轄區內大肆進行的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通過引誘、控制傳銷人員,騙取巨額財物,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吉某甲2008年在廣西南寧加入傳銷組織后,于2009初與其“下線”吉某乙、李堯某等人帶領所發展的傳銷人員到貴陽市觀山湖區從事傳銷活動。同年2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2011年6月晉升為“體系總裁”,后作為“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傳銷活動的“行政總裁”對吉某乙、李堯某等人進行組織和領導。
被告人吉某乙于2009年加入傳銷活動,直接或者間接發展雷雙某、汪新某(均已判決)等人。2011年4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2012年晉升為“體系總裁”,后與李堯某一道負責所謂“新區”的所有事務。
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汪新某的“下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王甲等人。2012年10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一組組長,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盧甲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蘇秀某(已判決)的“下線”,直接發展盧某某等人。2012年1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三組組長,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朱雪某(已判決)的“下線”,直接發展馮某等人。2012年2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三組教育總監,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魏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張甲(已判決)的“下線”,直接發展柳某某等人。2012年9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二組教育總監,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蒙錦某(另案處理)的“下線”,直接發展楊淑某等人。2012年9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一組教育總監,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戴琪某(另案處理)的“下線”,直接發展鄭某某等人。2012年7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四組自律總監,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鄭某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黃某某的“下線”,直接發展杜成某等人。2012年10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二組教育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經齊彩某(已判決)介紹加入傳銷活動,直接發展張小某等人。2012年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四組自律配合。
被告人盧某某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盧甲某的“下線”,直接發展李海某等人。2012年11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一組自律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馮某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薛某某的“下線”,直接發展薛堂某等人。2012年8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三組自律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閆某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薛堂甲(另案處理)的“下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花海某等人。2012年12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四組教育配合。
被告人柳某某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魏某的“下線”,直接發展趙培某等人。2012年7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三組教育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張某某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何玉某(已判決)的“下線”,直接發展李明某等人。2012年7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四組自律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王甲2011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胡連某(另案處理)的“下線”,直接發展馮甲等人。2012年12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二組自律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被告人王某2012年加入傳銷活動,作為王俊某(另案處理)的“下線”,直接發展王俊甲等人。2012年10月晉升為高級業務員后,2013年1月被任命為“新區”一組自律配合,并負責對其所發展的“經理室”進行管理。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薛某某、周某某、周某、魏某、鄭某某、李某某、盧某某、閆某某、柳某某、馮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王甲、盧甲某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以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的形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薛某某、周某某、周某、魏某、鄭某某、李某某、盧某某、閆某某、柳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王甲、盧甲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吉某甲、吉某乙歸案后協助規勸被告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遣返滯留的傳銷人員,參與維護社會秩序,對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情形。柳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王甲、盧甲某有投案自首情節。馮某正處于哺乳期。對吉某甲、吉某乙、柳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王某、王甲、盧甲某、馮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判處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吉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魏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鄭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盧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閆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馮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黃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王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七、被告人盧甲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八、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沒收。(詳見清單)
十九、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 浩
代理審判員 龍珊珊
人民陪審員 彭鴻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楊 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