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剛與蘇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601)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30號
原告:許某剛,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
委托代理人:常瑛,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寶顏,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
原告許某剛訴被告蘇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俊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剛的委托代理人常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蘇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貨款計11928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蘇某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適格;2、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3、送貨單81張,證明被告所欠的貨款;4、欠條一份,與證據3相印證,證明被告所欠貨款總金額計119280元。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許某剛經營一家水泥制品廠,被告蘇某在六安市裕安區韓某某鎮設立六安市某翠農業科技公司,經營農業生態園。2013年6月份開始,被告蘇某在建園過程中從原告處賒購水泥板(進貨),至2014年1月22日,雙方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貨款計119280元,并于當日出具一張欠條給原告。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貨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蘇某欠原告許某剛貨款119280元,理應及時償還,現原告主張,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許某剛起貨款119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0元,由被告蘇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執行款賬戶:開戶行:安徽省六安市郊區農村信用聯社平橋信用社,賬號:2000010847511030000****,開戶單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俊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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