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2558)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榕刑初字第47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樂市,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福建省長樂市。2002年3月3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5日刑滿釋放。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經(jīng)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方志順,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孫婧如,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榕檢公一刑訴(201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明旺、代理檢察員范兆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方志順、孫婧如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閩AU×××小轎車停靠在福州市廣達路正祥尊園北側停車場內(nèi)。后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李某抓獲,當場從其駕駛的小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兩包共計凈重639.82克。經(jīng)鑒定,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別為64.1%、63.2%。被告人李某的尿液經(jīng)檢測呈冰毒及其衍生物陽性。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39.82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李某購買毒品不是為了販賣,而是用于自己吸食,且本只想購買300克,對方卻多給了一倍的量;被查獲的毒品含量低,被告人李某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閩AU×××小轎車停靠在福州市廣達路正祥尊園北側停車場內(nèi)。后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李某抓獲,當場從其駕駛的小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兩包共計凈重639.82克。經(jīng)鑒定,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別為64.1%、63.2%。被告人李某的尿液經(jīng)檢測,冰毒及其衍生物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有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阿三”的證言,證實其于2014年10月19日上午前往茶亭派出所舉報販毒線索,表示當天中午會有人攜帶大量的冰毒在臺江區(qū)廣達路金廣達飯店附近活動,對方駕駛閩AU×××黑色小車。
2、證人魏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9日中午11時許,其在廣達路正祥尊園北側停車場上班,來了一輛車牌號為閩AU×××的黑色小車。車子停好后,開車的男子就離開了。一小時后,該男子回來取車時,幾名便衣警察向他走去,該男子就跑,但被便衣警察抓住。警察用男子的車鑰匙按了一下,找到男子開來的閩AU×××黑色小車,從車上找到兩袋像冰糖一樣的東西,讓男子指認,該男子承認東西是他的。
經(jīng)相片辨認,其辨認出被告人李某就是駕駛閩AU×××黑色小車的男子,并對李某駕駛的車輛進行了辨認。
3、證人陳某甲的證言及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表,證實其是閩AU×××黑色小車的車主,2014年8月將車租給朋友陳某乙,后陳某乙?guī)硪幻凶樱Q想租該車,其就將車子租給該男子。
經(jīng)相片辨認,其辨認出被告人李某就是租車的男子。
4、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扣留道路交通違法車輛進場通知單、福建省行政暫時扣留財物收據(jù),證實偵查人員對被告人李某的人身進行搜查,查獲閩AU×××黑色現(xiàn)代小轎車的鑰匙一副,及手機一部;后從閩AU×××黑色現(xiàn)代小轎車駕駛位的剎車腳踏板旁查獲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后再裝在“佳的24小時連鎖”塑料購物袋內(nèi)用透明自封袋包裝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經(jīng)稱重凈重491.2克,在車子手剎后面的小儲物箱里查獲一袋裝在“國惠大酒店”信封內(nèi)用透明自封袋包裝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經(jīng)稱重凈重150.2克。
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榕公刑技化字(2014)第1268號),證實從被告人李某駕駛的閩AU×××小車上查獲的兩袋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福建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閩警院司鑒中心(2014)毒檢字第494號),證實從被告人李某駕駛的閩AU×××小車上查獲的兩袋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別為64.1%、63.2%。
7、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毒物檢驗報告書(南方司鑒中心(2014)毒檢字第4850號),證實被告人李某的尿液經(jīng)檢測,冰毒及其衍生物呈陽性。
8、手機通話清單及短信內(nèi)容,證實被告人李某的手機在案發(fā)前后的通訊情況及所收到短信的內(nèi)容。
9、福建省毒品實物繳交收據(jù)及樣品留存收據(jù)、情況說明,證實涉案毒品的上繳情況。
10、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4年10月19日中午,茶亭派出所民警在福州金廣達飯店對面的停車場內(nèi),抓獲被告人李某,從其駕駛的閩AU×××黑色現(xiàn)代小轎車駕駛位的剎車腳踏板旁查獲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后再裝在“佳的24小時連鎖”塑料購物袋內(nèi)用透明自封袋包裝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經(jīng)稱重凈重491.2克,在車子手剎后面的小儲物箱里查獲一袋裝在“國惠大酒店”信封內(nèi)用透明自封袋包裝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體,經(jīng)稱重凈重150.2克。
1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況。
12、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2002)臺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及福建省閩江監(jiān)獄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3月3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5日刑滿釋放。
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稱從閩AU×××黑色現(xiàn)代小車上查獲的冰毒是其向一個姓陳的男子購買的,用于自己吸食。其與陳姓男子商定,以2萬元的價格購買300克冰毒,2014年10月18日凌晨,其按照約定來到排尾路一垃圾場旁的路邊,找到路邊花圃里的一個黑色垃圾袋,里面裝有一大一小兩袋冰毒,其就拿走冰毒,將準備好的2萬元錢放進花圃里。后陳姓男子表示給了兩份的量,說是因為其最后一次購買,多買一點。其就又補了2萬元給對方。之后,其將冰毒放在閩AU×××小車上,次日駕車前往廣達路金廣達飯店附近找朋友談事后拿車時被抓獲。閩AU×××黑色現(xiàn)代小車是朋友租來的。
被告人李某對被查獲的毒品、閩AU×××黑色現(xiàn)代小車、手機及被抓獲的地點進行了辨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39.82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涉案毒品數(shù)量大,含量高,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的手機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暫扣的閩AU×××北京現(xiàn)代小轎車由扣押機關發(fā)還給車輛所有人陳某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云平
代理審判員 郭 翔
代理審判員 程 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歐陽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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