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冉某銀與廈門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張某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789)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思民初字第2807號
原告冉某銀,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霖清、林凱玲,福建旭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區×××路××號第××層×××室。
法定代表人謝某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陸某金、吳某良,職員。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國文、劉妍妍,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冉某銀與被告廈門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張某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某銀的委托代理人張霖清、林凱玲,被告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某金、吳某良,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國文、劉妍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冉某銀訴稱,原告與被告張某因購車而認識,被告張某在沒有任何依據下,在貓撲網及雅虎堂上發帖,污蔑原告為騙子。后因該貼的傳播,導致原告失去工作,也讓周邊朋友對原告的人品及生活作風產生誤解,詆毀了原告的名譽,給原告生活造成困擾,精神受到嚴重傷害。被告張某系被告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職員,張某系在上班時間利用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網絡設備發帖,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對張某在上班時間的行為疏于監管,為張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提供了極大便利,故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應對張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現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立即刪除其發布在貓撲網、雅虎堂上詆毀原告名譽的網貼;2、被告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張某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3、被告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張某向原告支付公證費2900元、律師費6000元。
被告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辯稱,被告張某與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受賽門鐵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委托,代該公司為張某繳納社保費用,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與本案無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辯稱,1、被告張某并未在雅虎堂上發布相關網貼,僅在貓撲網上發布相關網貼,但現已刪除;2、被告張某所發網貼的內容均為事實陳述,并沒有捏造或夸大任何事實誹謗原告,張某之行為系自力救濟,不構成侵權;3、被告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僅系張某的社保代繳單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張某也并非在上班時間、利用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網絡發布相關網貼;4、本案中,張某發表相關網貼是因為張某向原告購車,2011年7月12日張某通過蔡某某向原告支付購車款89685元購車款后,無法聯系上原告,經過一個多月尋找,仍無法與原告取得聯系,無奈之下,張某才在貓撲網上發表相關網貼,正因發帖,張某才找到原告,并順利拿回所購車輛;5、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無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公證費、律師費亦無依據,不應支持。綜上,被告認為原告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原告冉某銀申請廈門市思明區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支出公證費900元。公證內容包括:一、點擊InternetExplorer瀏覽器,清除歷史記錄,在地址欄中輸入http://www.time.ac.cn,進入(網址:http://www.time.ac.cn/)頁面,打印該頁面。二、點擊新版,進入(網址:http://www.time.kepu.net.cn/)頁面,打印該頁面。三、在地址欄中輸入http://www.ip138.com/,進入(網址:http://www.ip138.com/)頁面,打印該頁面。四、復制“您的IP地址是:”欄中的“27.154.35.122”,粘貼至“IP地址或者域名:”欄,并點擊查詢按鈕,進入(網址:http://www.ip138.com/ips138.aspip=27.154.35.122&action=2)頁面,打印該頁面。五、在地址欄中輸入http://www.google.com.hk/,進入(網址:http://www.google.com.hk/)頁面,打印該頁面。六、在搜索欄輸入“冉某銀”,點擊“Google搜索”,進入(網址:http://www.google.com.hk/#newwindow=1&q=%E5%86%89%E5%B7%A7%E9%93%B6&safe=strict)頁面,打印該頁面。七、點擊第一條搜索結果“無恥之的女人。懸賞緝拿_懸賞尋人_貓撲人肉搜索_貓撲網-貓撲大雜燴”,進入(網址:http://dzh.mop.com/xsxr/20110904/0/F75gFFI278df68F1.shtml)頁面,打印該頁面。該標題為“無恥之的女人。懸賞緝拿_懸賞尋人_貓撲人肉搜索_貓撲網-貓撲大雜燴”的網貼系被告張某于2011年9月4日3時08分在貓撲網上所發布,主要內容有:“懸賞找人:姓名:冉某銀,籍貫:某地人,2011年7月12日付購其購車款后,就玩人間消失,電話不接”,此外該網貼還公布了原告冉某銀的工作單位、電話、車輛等個人信息及原告本人照片,該網貼現已刪除。
2013年9月16日,原告冉某銀再次申請廈門市思明區公證處對其與張某通話內容進行保全,支出公證費2000元。
另查明,被告張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原告支付購車款89685元,后雙方于2011年9月29日簽訂一份轉讓協議,載明原告將車牌號為閩D×××××的車輛轉讓給被告張某,并確認原告已收到被告張某支付的購車款82000元(原告于同日退還被告張某8000元購車款),該車輛所有權已于2011年10月8日登記至被告張某名下。
以上事實,有(2013)廈思證內字第X號公證書、公證費發票、銀行卡交易明細、轉讓協議、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被告張某主張其與原告口頭約定,在張某支付購車款后一周內,原告應將車輛交付給張某,但自張某付款后就無法聯系上原告。原告主張雙方并未約定交付車輛、辦理過戶手續的具體時間,張某付款后,因雙方工作繁忙,故至2011年9月29日才補簽協議、交付車輛。
經被告張某申請,本院傳喚證人余某出庭作證,余某陳述其與原告原系情侶關系,雙方交往時原告曾向其借款,后因證人要求原告出具借條,原告遂更換聯系方式、雙方再無聯系;2011年證人上網搜索原告姓名,看到張某發布的相關網貼,證人以回帖方式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后被告張某與證人取得聯系,經二人合力尋找,找到原告所駕駛車輛,通過故意刮擦原告車輛的方式迫使原告駕車出現,此時原告才將車輛交付給被告張某。
原告認為余某與原告因糾紛而分手,其上述證言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張某認為對余某證言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張某在貓撲網上發布標題為“無恥之的女人。懸賞緝拿_懸賞尋人_貓撲人肉搜索_貓撲網-貓撲大雜燴”的網貼,不僅公布了原告的個人信息,同時使用了“無恥”、“懸賞緝拿”等侮辱性語言,在一定范圍內確對原告的聲譽產生不良影響;被告張某主張因原告拒不交付車輛,其在貓撲網上發布相關網貼系自力救濟,但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原告拒不交付車輛之事實;另,私力救濟也應在法律允許限度內通過合法手段行使,張某通過在網絡上披露原告個人信息、發起人肉搜索之方式要求原告履行合同義務,顯屬不當,且張某在取得所購車輛后近兩年時間里也未及時刪除上述網貼,綜上,本院認定被告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鑒于張某已經刪除其在貓撲網上發布的標題為“無恥之的女人。懸賞緝拿_懸賞尋人_貓撲人肉搜索_貓撲網-貓撲大雜燴”的網貼,故對原告要求張某刪除該網貼之訴求不再支持;因原告并未就張某還在雅虎堂等其他網站上發布侵犯原告名譽權的網貼進行舉證,故對其要求張某刪除發布在雅虎堂等其他網站中相關網貼之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證據保全支出的公證費2900元,屬于被告張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本院予以支持。因律師費不屬于原告必然損失范疇,故本院對原告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確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創傷,本院酌定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另,原告主張因張某使用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電腦、于上班時間發布侵權網貼,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該項主張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冉某銀公證費2900元;
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冉某銀精神撫慰金1000元;
三、駁回原告冉某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5元,由原告冉某銀負擔139元,被告張某負擔36元。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瑛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代書 記員 周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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