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832)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臺黃刑初字第919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農民,住臺州市黃巖區。系被害人屠某乙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農民,住臺州市黃巖區。系被害人屠某乙母親。
上述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朱國君,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人顧航萍,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農民,住臺州市黃巖區。2014年9月30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東路**號。
負責人黎欣,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李亞芬,浙江永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以臺黃檢刑訴(2014)17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云俠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后,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紅鵬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云俠及其訴訟代理人朱國君、顧航萍,被告人王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李亞芬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8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陜D×××××號自卸低速貨車從臺州市黃巖區高橋街道駛往院橋鎮方向。車輛行駛至高橋街道海門村村道時,車廂后攔板打開,與對方向董云俠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上的乘坐人屠某乙當場死亡、董云俠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即打電話報警,并送傷者到醫院搶救,后在醫院被交警帶至交警部門,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向交警部門預交了事故賠償款人民幣10萬元。
同時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系被害人屠某乙父、母,系農業家庭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受傷后被送往臺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用去醫療費42800.55元。被告人王某的肇事車輛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萬元。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要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賠償因被害人屠某乙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807860元,喪葬費22256.5元,誤工費5124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人民幣834240.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要求被告人王某賠償醫療費42800.55元,醫療器具費264元,誤工費21350元,營養費10000元,護理費103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交通費2000元,施救費100元,拖車費70元,電動車修理費300元,合計人民幣89804.55元。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對上述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因未終結治療,保留另行起訴的權利。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董某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車輛鑒定報告,物證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接警單,死亡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公安機關關于被告人到案經過的情況說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醫院病歷、交通費發票,被告人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保險單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且預交了部分賠償款,依法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因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陜D×××××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某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合計人民幣十七萬四千元;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四萬一千三百元(以上款項含被告人王某預交的賠償款,其余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人民幣十一萬元;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人民幣一萬零三百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人民幣十二萬九千二百九十六元;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人民幣三萬零七百零四元(以上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屠某甲、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馬可大
審 判 員 劉世界
人民陪審員 張菊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書 記員 季飛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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