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寸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53)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濱民初字第1781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盛昌滿、李媛媛,浙江新臺州(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寸某。
原告劉某與被告寸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寸某返還墊付款200545元及利息損失(自2015年10月20日至清償為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F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4年7月20日,劉某與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程公司)簽訂一份《班組施工合同》。雙方約定,某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萬科.璞悅灣外墻石材工程項目的部分樓宇外墻干掛等交由劉某施工。為此,劉某又將部分施工內容包給寸某施工。2015年1月31日,經劉某和寸某結算確認:工程量價款為287440元;另加因點工所產生的工程款7340元、20000元,共計314780元??鄢缒持敖栀Y190000元,劉某實際應付寸某的工程款為124780元。
結算后,2015年2月14日,劉某向寸某支付100000元。2015年9月,因寸某拒不支付其雇請的農民工工資,導致何志福等15位農民工集體向濱江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為此,劉某墊付上述15位農民工工資合計225325元。
本院認為:經過對賬確認,劉某應付寸某的工程款為124780元。對賬之后,劉某又付100000元,故劉某未付工程款為24780元。劉某墊付農民工工資225325元后,有權向寸某追償。經過折抵,寸某應付劉某款項200545元。因此,劉某要求寸某返還墊付款200545元,本院予以支持。有關利息損失,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寸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原告劉某款項人民幣200545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從2015年10月20日至實際付清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8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154元,由被告寸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8元。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賬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藍欽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桑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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