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棠、張某等與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53)
安徽省某某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一初字第00527號
原告:張某棠,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原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原告:王某華,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文亮,上海路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巨,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鑫,該院醫務科副科長。
委托代理人:陳宗瀛,安徽展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棠、張某、王某華與被告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蚌醫一附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蒲春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棠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文亮,被告蚌醫一附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鑫、陳宗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棠、張某、王某華共同訴稱:2014年4月8日,王云因乳房硬塊到蚌醫一附院做檢查,2014年4月11日住院治療。2014年4月15日,蚌醫一附院安排王云手術,術后4月16日11點半左右出現危情,4月17日凌晨王云死亡。王云死亡后,雙方委托某某市醫學會進行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不足,對患著病情變化負有一定責任。后,蚌醫一附院重新申請由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做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對死者的診斷過錯中存在一定過錯,患者的損害后果和被告的過錯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71140.37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張某棠、張某、王某華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共同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1、死者身份證、火化證明、死亡證明。證明死者情況及已被火化。
2、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病歷、醫藥費發票。證明醫院存在過錯,且應承擔賠償責任及死者生前花費醫療費情況。
3、鑒定報告一份。證明醫學會鑒定的結果,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4、證明一份。證明王某華系死者父親。
5、鑒定意見書。證明司法鑒定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患者的損害后果與被告的醫療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蚌醫一附院質證認為,證據1無異議;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醫院有過錯,醫藥費發票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3證明目的有異議,沒有鑒定人簽字,且未明確責任,不能作為鑒定意見書使用;證據4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明事項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鑒定報告證明患者王云的去世系肺栓塞可能性最大,沒有認定患者的死亡與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且鑒定報告2、3、4項鑒定內容認為被告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參與度建議為15%,鑒定報告對患者存在一定損害的認定還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持。
蚌醫一附院辯稱:王云與被告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根據鑒定意見書第一條王云的死亡原因系肺栓塞可能性最大,該鑒定結論能夠證明王云的死亡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經此結論,原告向被告提出各項費用沒有事實依據,該鑒定報告認為被告對王云的診療過程存在一定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該關系建議為15%左右,不包括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告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關系,沒有說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蚌醫一附院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1、病歷原件一份、病理切片12張、醫療清單一份。證明死者的治療過程。
2鑒定意見書、發票。證明患者的死亡與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但鑒定報告表明對患者存在一定損害的認定還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持,鑒定花費8000元。
經張某棠、張某、王某華共同質證認為,證據1手術知情同意書的簽字原告方只簽了名字,簽的是空白文書,其他內容是后補的,手術記錄單和原告擁有的單據記載的不一樣,病理切片、醫療清單無異議;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患者王云的死亡就是損害事實,不存在舉證其他證據,鑒定報告只是敘述王云的死亡系肺栓塞可能性最大,并沒有確定。
證據認證:三原告所舉證據1、3、4、5,均為證據原件,證據來源合法、真實,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2,經本院查實,王云醫療費為20360.85元,其中醫保報銷18708.04元,個人現金支付3188.64元。
蚌醫一附院所舉2組證據均為原件,與本案有關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8日,患者王云因乳房硬塊到蚌醫一附院做檢查,診斷為雙乳腫塊,2014年4月11日入蚌醫一附院進行住院治療。2014年4月15日,蚌醫一附院安排王云進行雙乳腫塊切除手術,術后正常。2014年4月16日上午11點半,王云出現危情,于4月17日凌晨搶救無效死亡。王云共住院7天,花去醫藥費21896.68元(醫保報銷18708.04元,個人現金支付3188.64元)。王云死亡后,雙方委托某某市醫學會進行醫學鑒定,2014年6月18日,某某市醫學會作出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不足,對患者情變化負有一定責任。后,蚌醫一附院不服,重新申請由法院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做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被告對死者的診斷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患者的損害后果和被告的過錯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建議醫方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約為15%。
另查,王云出生于1967年11月6日,與張某棠系夫妻關系,與張某系母子關系,與王某華系父女關系,王云共有兄弟姐妹4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患者在被告處治療,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現王云的近親屬(三原告)以侵權法律關系提起訴訟,于法相符,被告在診療行為中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本院查實,三原告的損失為:王云醫療費為3188.64元(個人現金支付部分)、護理費840元(120元*7天)、營養費280元(40元*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30元*7天)、誤工費989.8(141.4元*7天)、交通費560元(80元*7天)、住宿費1050元(150元*7天)、被撫養人生活費28187.25元(16107元*7天/4人)、喪葬費25447元、死亡賠償金496780元(24839元*20年)、精神撫慰金65000元,共計622532.69元。參考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醫方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約為15%的鑒定意見,本院認定,蚌醫一附院應賠償三原告因王云死亡而造成的以上損失為93379.9元(622532.69元*1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棠、張某、王某華醫藥費等各項損失93379.9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棠、張某、王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6元,由原告張某棠、張某、王某華承擔1078元,被告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承擔1078元;鑒定費8000元,由原告張某棠、張某、王某華承擔4000元,被告某某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承擔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吳帥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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