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2533)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浙1002刑初181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
罪犯陸某,農民。因犯詐騙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浙江省富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押回再審。
指定辯護人張梁,臺州市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陸某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
指定辯護人徐萍,臺州市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列二被告人,現均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韓某,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轉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鮑瑜明,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甲,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轉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蘇媛媛,浙江巡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甘某,個體戶。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轉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天龍,浙江常青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乙,農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轉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勇,江蘇京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公訴刑訴(2016)104號起訴書指控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韓某、王某甲、甘某、王某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常出庭支持公訴,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韓某、王某甲、甘某、王某乙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底,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伙同朱宏月、趙升軍(均已判刑)、施閑峰(在逃),經事先商定由朱宏月以其身份簽訂協議租車,交由陸某、陸某某等人轉賣,從中牟利,具體如下:
1、2014年9月27日,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伙同應磊、施閑峰等人驅車竄至浙江省臨海市區,與朱宏月會面。先由陸某某、陸某等人選定臨海市輝煌汽車租賃公司,由趙升軍出資10000元作為租車費用,應磊負責監督朱宏月,再以朱宏月名義向郭某租用浙J×××××黑色奧迪A6L轎車(價值人民幣140000元)后,陸某某、陸某等人駕駛該車前往江蘇省銷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被交警部門扣押,再被租賃公司追回。
2、同月28日,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等人伙同朱宏月、應磊竄至臺州市椒江區白云街道星明路浙商汽車租賃公司租車,以朱宏月名義向孫某租用浙J×××××白色豐田汽車(價值人民幣175000元)后,陸某、陸某某等人將該車銷贓給江蘇人王某風(身份不明)。被告人韓某明知是贓車,仍以8萬余元的價格從王某風處購入后,再以96000元的價格轉售給知情的聞作剛,后該車被追回并發還孫某。
3、同月30日,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等人伙同朱宏月、應磊,竄至臺州市椒江區白云街道輪渡路小王機動車租賃公司,以朱宏月名義向王某丙租用浙J×××××黑色豐田凱美瑞汽車(價值人民幣90000元),后該車被陸某、陸某某等人輾轉銷贓給江蘇人王某風,王某風要求被告人王某乙代為轉賣該車,王某乙便將該車不能過戶等車況告知被告人甘某,甘某仍同意以人民幣40000元的價格購入,后甘某又將該車車況轉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亦同意購買該車。王某乙等人駕車前往山東棗莊交車,甘某稱自己不在當地,遂要求王某乙與王某甲聯系。王某甲驗車后,雙方達成交易,后由甘某向王某乙支付全部車款。甘某、王某甲將該車開至山東棗莊環宇汽配修理店,要求店內工作人員進行全車檢查,并拆除車上的GPS,防止車主知悉車輛軌跡。后該車被公安機關追回,已發還失主。
2015年4月3日,公安人員在山東省昌邑市北孟鎮文化二路某理發店抓獲被告人韓某。同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投案。同年6月30日,被告人甘某到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同年7月22日20時許,公安人員在臺州市黃巖區華僑飯店抓獲被告人王某乙。同年10月14日,陸某被公安人員從江蘇南京市高淳監獄押回。同年11月7日,公安人員在浙江省杭州火車站抓獲被告人陸某某,同月9日被帶回臺州接受處理。
上述事實,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韓某、王某甲、甘某、王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害人洪某、孫某、郭某、王某丙的陳述,同案犯朱宏月、趙升軍、應磊、聞作剛的供述,證人薛某、尚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證言,扣押筆錄,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車輛信息,車輛質押協議,租車協議,發還物品清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駕駛證,二手車價格評估結論書,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營業執照,浙商汽車租車單,租車及配套服務合同,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關于涉案的奧迪A6L汽車的價格鑒定結論,關于汽車價格的鑒定結論,同案犯朱宏月、趙升軍、應磊、聞作剛犯合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判決書,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羈押期限情況說明,辦案說明,陸某犯詐騙罪刑事判決書,陸某犯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無視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汽車租賃合同過程中,騙取汽車租賃單位汽車3輛,價值人民幣40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韓某、王某甲、甘某、王某乙明知是贓車,仍各予以購買1輛,其中韓某收購贓車價值人民幣175000元、王某甲、甘某、王某乙收購贓車分別價值人民幣90000元,被告人韓某、王某甲、甘某、王某乙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甘某、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罪犯陸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尚在執行,現發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應數罪并罰。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韓某、王某乙在庭審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的辯護人均辯稱,罪犯陸某、被告人陸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建議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審理認為,辯護人所辯意見屬實,其辯稱予以采納。被告人韓某、王某乙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韓某、王某乙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建議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審理認為,辯護人所辯意見屬實,其辯稱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甲、甘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甲、甘某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甘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審理認為,辯護人所辯意見屬實,其辯稱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罪犯陸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與前罪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陸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韓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項 瑛
人民陪審員 王興龍
人民陪審員 管敏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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