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423)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湖安刑初字第212號
公訴機關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2011年11月22日因賭博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3年5月24日因賭博被安吉縣公安局罰款500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
辯護人鄒建宏,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蔣人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鄒建宏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馬某在安吉縣遞鋪鎮靈峰村下扇小區5區自己經營的超市里,采用提供場所、賭桌的方式,多次供參賭人員張某、黃某、賀某、王某、陳某、鳳某、馮某、朱某等人以麻將牌打“筒子保”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并向參賭人員收取彩錢,從中獲利共計人民幣8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被告人馬某退繳贓款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宋某、梅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扣押清單,視聽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庭審中自愿認罪,且已退繳涉案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馬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結合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馬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作案工具麻將機一臺由扣押機關安吉縣公安局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章一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別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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