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鳳與貫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82)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民初字第9362號
原告趙某鳳(曾用名趙某鳳),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廊坊市廣陽區某某小區*棟*單元***室。身份證號:23212719800306****。
委托代理人辛玉卓,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貫某。
原告趙某鳳與被告貫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鳳的委托代理人辛玉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貫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鳳訴稱,2012年我給被告貫某開始供應地板磚,截止2013年6月4日被告貫某共計拖欠我貨款200000元。被告貫某于2013年6月4日為我出具了欠條一張。此后我們之間業務停止,雖經我多次催要,被告貫某拖欠我的200000元貨款至今沒有償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貫某支付我貨款200000元并判令被告貫某支付我利息,利息為從2013年6月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標準計算。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貫某承擔。
被告貫某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自2012年起原告趙某鳳給被告貫某開始供應地板磚,截止2013年6月4日被告貫某共計拖欠原告趙某鳳貨款200000元。被告貫某于2013年6月4日為原告趙某鳳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上書寫的內容為:“今欠趙某鳳磚款200000元(貳拾萬元整)。貫某2013年6月4日”。上述事實,有原告趙某鳳提交的欠條原件一張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貫某拖欠原告趙某鳳貨款200000元屬實,原告趙某鳳出示的欠條真實、有效,被告貫某應承擔給付原告趙某鳳貨款200000元的民事責任。原告趙某鳳要求被告貫某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貫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鳳貨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2150元(已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貫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高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劉素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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