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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湖民初字第2456號
原告張某珍,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市。
委托代理人陳源成、林高翠,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湖××區××路××號×樓×區,組織機構代碼0511××××-6。
法定代表人蘇某煌,總經理。
被告蘇某煌,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縣。
被告黃某方,男,1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原告張某珍與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蘇某煌、黃某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源成到庭參加了訴訟。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游艇公司)、蘇某煌、黃某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珍訴稱,2013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某游艇公司繳納會員費50000元,并成為該公司會員。之后因被告某游艇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導致原告的會員權利無法實現。2013年12月20日,被告某游艇公司同意退還原告會員費,并于當天退還原告會員費5000元,剩余會員費45000元被告某游艇公司承諾于2014年3月10至15日退還。被告蘇某煌、黃某方擔保該會員費于2014年3月15日到期還。但時至今日,被告某游艇公司仍拒不還款,被告蘇某煌、黃某方也未履行其擔保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某游艇公司向原告返還會員費45000元;二、被告某游艇公司賠償原告支付會員費的利息損失(以45000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3月16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4年5月11日為427.5元)。
被告某游艇公司、蘇某煌、黃某方未作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某游艇公司繳納會員費50000元,并成為該公司游艇俱樂部的會員。2013年12月20日,由被告某游艇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煌出具一份書面承諾,內容有:同意張某珍于三月十日至十五日到公司辦理退會手續(尚欠肆萬伍仟元)(擔保三月十五日到期還)。被告黃某方、蘇某煌在”擔保三月十五日到期還”后面和下面簽下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1、《私營公司基本信息》;2、被告蘇某煌的人員基本信息;3、被告黃某方戶籍信息函;4、被告黃某方的名片;5、收據;6、九磐(廈門)游艇俱樂部會員章程;7、還款承諾書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某游艇公司、蘇某煌、黃定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抗辯權利。原告向被告某游艇公司繳納會員費50000元,根據被告九磐(廈門)游艇俱樂部會員章程的規定,原告繳費后成為該公司游艇俱樂部會員。因被告某游艇公司的經營出現難題,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煌出具書面承諾,同意原告張某珍退出該游艇俱樂部,并返還會員費45000元。書面承諾在退還會員費的時間上只寫3月10日至3月15日,沒有寫明具體年份,但從落款時間2013年12月20日分析,被告某游艇公司承諾退還原告張某珍會員費的時間應為2014年3月15日。被告蘇某煌系被告某游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書面承諾的保證內容下面簽名并寫下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原告有理由相信在書面承諾上,蘇某煌既代表某游艇公司同意向原告退還會員費45000元,又代表他自己對某游艇公司的還款進行擔保。由于書面承諾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被告蘇某煌、黃某方應對被告某游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書面承諾對保證范圍沒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和該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被告蘇某煌、黃某方應當對被告某游艇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書面承諾對被告蘇某煌、黃某方的保證期間亦無約定,書面承諾約定的最后還款期限為2014年3月15日,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以起訴的方式向被告蘇某煌、黃某方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蘇某煌、黃某方承擔保證責任尚未超過保證期間。原告主張被告某游艇公司同返還會員費45000元及利息;被告蘇某煌、黃某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但利息應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某游艇公司、蘇某煌、黃某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張某珍會員費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4年3月1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蘇某煌、黃某方對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蘇某煌、黃某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張某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蘇某煌、黃某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36元,由被告廈門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蘇某煌、黃某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友平
人民陪審員 張 慧
人民陪審員 邱黎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謝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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