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夢想合伙人”與法律的那些恩怨情仇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2644)
與《中國合伙人》相像,《夢想合伙人》講述一群站在時代轉折點,面對物質與精神雙向沖擊仍洋溢著青春熱情的當代都市青年的夢想人生。兩部不同的青春巨作都共同圍繞著“合伙人”展開。看到“合伙人”三個字,噼里啪啦一大波法條不禁向渾身充滿專業細菌的小編我砸來。“合伙人”那可不是叫著玩的,法律上對其有專門的定義。不信?往下瞧。
一、法律定義
合伙人指的是與其他民事主體共同在投資協議上簽字,以資金、實物、技術或者勞務等出資創立企業,共同合伙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嚴格意義上的合伙是要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成立“合伙企業”的。僅僅是三倆朋友各自拿出些許資金,一共開家小店或者投資承包工程,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還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合伙”,一旦產生矛盾,在法律的適用上并不能單純的援用法律關于“合伙企業”的制度規范。
要特別注意的是,合伙創業與合資創立不同。雖然二者都需要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但二者的性質卻大相徑庭。前者屬于非法人組織,雖然具有一定的民事能力,但其民事能力是以合伙人的財產為保障實現的。而公司則不同,不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都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獨立于股東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
二、出資方式
“合伙”是一種“人合”的組織,不同于“人合兼資合”的“公司”實體。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三、責任范圍
“公司”有限責任制度,是經濟和法律領域的偉大發明,它消除了股東的不確定風險,極大地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而“合伙”恰恰是一種高風險的組織形式,是公司制度的一種補充。“合伙”所發生的債務,先以合伙人投入該“合伙”或“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償還,不足償還的,按照合伙協議所約定的債務分擔比例由各合伙人用其個人財產繼續償還,而且各合伙人“連坐”,即任何一位合伙人都有義務替其他合伙人還債,然后再去請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其應承擔的債務份額,這就是所謂的“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制度恰恰適合一些需要盡到無限謹慎注意義務的,其行為的責任和風險性無限大的行業。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部分金融投資行業等。
四、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就合伙的形式而言,可以分為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可以是說合伙企業的一般形式,所有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普通合伙人應當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承擔企業的債務。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其中有限合伙人的責任形態類似于公司制中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在出資范圍內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五、稅收責任
“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稅后的利潤分配給股東后,股東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由每個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避免了“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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