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8閱讀量:(1638)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田民二初字第00455號
原告: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孔店鄉毛郢村(原黃山某某廠),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白楊,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漢族,本市人,小學文化,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趙守翠,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漢族,本市人,初中文化,農民,系被告趙某某之姐。
原告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李恒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白楊、被告趙某某委托代理人趙守翠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1年11月14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商品砼的規格強度、單價及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趙某某共計收到商品砼511m3,價格為157410元。被告趙某某至今只付了商品砼款8萬元,尚欠77410元。原告某某公司多次催要貨款,被告趙某某以別人使用的商品砼為由予以推拖。故原告某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趙某某償付拖欠的商品砼款77410元;2、被告趙某某按合同約定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從2012年9月13日起算至2013年11月13日止違約金為32899元)。
被告趙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但當庭辯稱:使用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后,其檢驗人員承認是質量問題,他們當時認可可以少收點貨款。被告趙某某不付貨款是有原因的,原告某某公司混凝土的質量問題給我們造成很大損失。
原告某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并經被告趙某某當庭質證,本院經審查確認如下: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
2、銷售合同。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
3、結算表。證明總貨款157410元,扣除已付8萬元,尚欠77410元。
被告趙某某對原告證據1-3質證,無異議。本院經審查確認以上三組證據的真實系、合法性、關聯性。
被告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相關陳述,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因工程施工需要,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趙某某簽訂一份《商品混凝土買賣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趙某某,乙方某某公司。產品名稱、強度等級及金額:商品砼C20,單價300元/m3,商品砼C25,單價310元/m3;驗收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貨物后,隨即按照乙方電腦控制室發出的發貨憑證予以驗收,無異議時,甲方簽字認可,此發貨憑證即作為結算依據,如有異議,以過磅為準;結算及付款方式:乙方根據甲方現場簽認的交貨單,編制當月《預拌混凝土結算明細表》提供給甲方,作為貨款結算依據,如有異議,甲方應在三天內提出,否則逾期視為確認。付款方式每月結算一次,付用砼款的80%,結構封頂付至砼款的90%,余款兩個月內付清;保證及違約責任:甲方應依照本合同規定按時支付乙方應得的混凝土款。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執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應按逾期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某某公司從2011年11月14日開始至2012年7月13日分六次向被告趙某某提供混凝土,其中,C20混凝土100m3,C25混凝土411m3,價格合計157410元(100m3×300元/m3+411m3×310元/m3=157410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趙某某在結算表上簽字,對混凝土強度等級及方量進行確認。但是,原告某某公司供貨后,被告趙某某未按約支付貨款,至今只支付貨款8萬元,尚欠貨款77410元。故原告某某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趙某某償付拖欠的商品砼款77410元;2、被告趙某某按合同約定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從2012年9月13日起算至2013年11月13日止違約金為32899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兩點:一、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趙某某支付貨款7741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2899元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一: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和履行。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趙某某支付貨款7741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2899元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合同簽訂后,原告某某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供貨義務,被告趙某某亦在結算表上簽字認可供貨混凝土方量,被告趙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故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趙某某支付剩余貨款7741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未按約支付貨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逾期付款,按逾期金額的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被告趙某某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3054元(77410元×1‰×427天(2012.9.13-2013.11.13)=33054元)。故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趙某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289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某公司主張2013年11月14日直至判決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請,因訴訟請求不具體,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趙某某提出的不付貨款是由于混凝土有質量問題的辯稱,因被告趙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混凝土存在質量問題,故本院不予采納。如被告趙某某能夠提供混凝土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據,可另行起訴。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7741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32899元,合計110309元。
二、駁回原告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當事人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6元,依法減半收取1253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以上費用原告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墊付,被告趙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淮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恒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郝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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