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龔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23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潘民一初字第01466號
原告: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鳳臺縣。
委托代理人:胡學鵬,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閆正科,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現下落不明。
原告龔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簡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蔡某某下落不明,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閆正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某某訴稱:2011年9月27日,被告因缺乏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25500元,被告當日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龔某某貳萬伍仟伍佰元(25500)”。原告將現金交付給被告后,因原告需要用錢,找到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拒絕還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255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某未應訴答辯,未到庭質證,未提交任何證據。
原告龔某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為: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0元的事實。
經庭審舉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
對原告證據1,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證據2,證明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500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被告放棄質證權利,視為對該筆借款事實的認可,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0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龔某某貳萬伍仟伍佰元(2550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償還,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0元,有其給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放棄質證權利,視為對借款事實的認可;原被告對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隨時可以請求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5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蔡某某償還龔某某借款255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元,由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雙方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蘇志元
審 判 員 馮旭敏
人民陪審員 陳 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徐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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