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5閱讀量:(147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庫民初字第390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湯毅,新疆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湯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6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410000元,此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3357.7元。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410000元,約定于2014年6月15日前還清。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借條、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清楚,故被告應依法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410000元的責任。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本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認定為16451.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牛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某某償還借款410000元。
二、被告牛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某某支付逾期利息16451.2元。(410000元×年息5.35%÷12×9個月)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800.36元,送達費200元,均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被告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蘭祥
審 判 員 王道陽
人民陪審員 張靈芝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姚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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