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2157)
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磁刑初字第47號
公訴機關磁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農民,群眾。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孫國強,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甲,農民,群眾。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俊峰,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農民,群眾。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磁縣看守所。
辯護人杜延廣、賀建華,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磁縣人民檢察院以冀磁檢刑訴(2012)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明、代理檢察員孟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及其辯護人孫國強、杜延廣、賀建華、李俊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12年7月16日上午,為了給公安機關施加壓力,從而盡快使被告人李某某女兒王某萍的死亡一事盡快處理(王某萍在其丈夫家,因家庭瑣事服用“金玉伴侶”殺蟲劑,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聚集三十余人到邯鄲市委門口,扯起白色條幅,由幾人戴白色孝條、孝帽,手捧死者王某萍照片,在市委門口下跪堵住門口對過往群眾喊冤。造成群眾圍觀,嚴重堵塞交通,時間長達二個多小時。
二、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因不滿公安機關對王某萍的死因認定(經鑒定,王某萍系服用“金玉伴侶”殺蟲劑中毒死亡,公安機關排除他殺,未予刑事立案)而糾集其5名親屬到北京非法上訪時,當晚11時許,王某甲的舅舅被告人李某甲駕駛面包車將王某甲的六人送到邯鄲火車站,王某甲和李某某給其非訪人員購買火車票,在火車上與在北京打工的親戚段某丙、段某乙聯系到北京西站碰頭。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被攔截。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證人王某乙、張某甲、閆某甲、閆某乙、陳某某、路某某、楊某甲、張某乙、崔某某、張某丙、李某乙、劉某甲、溫某某、楊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丙、王某戊、段某丙、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段某乙、段某丙、張某丁等的證言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孫國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李某某上訪的當天已得到市委有關領導的認可,讓有關部門抓緊解決李某某反映的問題,其到市委門口等候市委領導的到來是正常的。
被告人李某甲辯稱,其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杜延廣、賀建華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甲的行為是合情合理的,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李俊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一、2012年7月16日上午,為了給公安機關施加壓力,從而盡快使被告人李某某女兒王某萍的死亡一事盡快處理(王某萍在其丈夫家,因家庭瑣事服用“金玉伴侶”殺蟲劑,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聚集三十余人到邯鄲市委門口,扯起白色條幅,由幾人戴白色孝條、孝帽,手捧死者王某萍照片,在市委門口下跪堵住門口對過往群眾喊冤。造成群眾圍觀,嚴重堵塞交通,時間長達二個多小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張某甲證實,2012年7月16日早上7時許,我接到辛莊營鄉鄉長陳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太平村有三四十個人在邯鄲市委門口上訪,讓我趕緊過去。隨后,我就和太平村干部閆某某往邯鄲市委走了。到那兒我見有三、四十人在邯鄲市委門口堵著,有幾個女的都穿著孝衣,其中有王某甲和她的幾個姐妹,這幾個戴孝的女孩還拿著幾張死者的照片。有的拿著一些標語,吵吵嚷嚷,有的在喊當代劉三姐告狀,有的喊打死人沒有人管。現場很混亂。市委門口聚集了很多人,交交通也一度賭賽,他們在那里大概鬧了兩個多小時,我們做勸解工作也做不下來,后來到上午11點多從市委里面出來一位領導,突然有人喊跪下說,戴著孝的王某甲等幾個女孩一起跪下.那位領導說別鬧了,跟著我走,我來想辦法給大家解決問題。在幾番勸解后,李某某夫婦和幾個女兒,李某甲等人帶著那些人跟著市委的領導走了。
2、證人閆某乙證實,2012年7月16日早上接到電話后,和村支部書記張某甲開車去邯鄲市委,到那兒后,我們首先結合鄉里領導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勸說工作,讓他們往一邊走走,不要在市委門口妨礙工作。在勸的中間,李某某、李某甲就指使頭上戴孝的幾個女孩跪到市委門口,其中有四個女孩跪在地上手里捧著死者的照片,其他的女孩也跪在那里,還有幾個人站在大門口一排,去的40多人在市委大門西側站著吵鬧,將便道賭賽,行人不能正常行走,造成群眾圍觀,影響交通,鄉領導和他們反復交涉、勸說,李某某夫婦、王某甲、李某甲有事說事,不要繼續鬧事,他們都置之不理,最后在市領導的勸說下,李某某他們四人才帶著上訪鬧事的人移到了市委大門西邊。
3、證人陳某某證實,2012年7月16日早晨7點50分左右,我接到磁縣縣委通知,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已經把邯鄲市委的大門堵了。我8點30分左右到現場,看到死者王某萍的幾個妹妹王某甲等人頭戴孝帽,身穿孝衣,抱著死者的照片,和他們一起在市委門口鬧事的40多人堵在市委門口,還打著白條幅,市委門崗的工作人員正在勸說他們,我就和市委的工作人員一起勸他們,他們不走。李某某說:“不走,哪也不去,不給個說法,我們哪兒也不去,就在這兒鬧。”后來磁縣縣委和我們鄉政府又來了幾個人,經過對他們勸說,有幾個上年紀的人和我們去市委接待室了。我從市委接待室出來,李某甲就開始起哄,讓王某甲等幾個帶孝帽、穿孝衫抱死者照片的人跪在市委門口,堵住車輛不讓通行。期間,他們還多次攔住過往行人哭鬧,阻礙了正常的通行秩序,他們還對磁縣縣委和辛莊營鄉政府勸說人員辱罵,李某甲對我們還推搡,還想動手打我們。
4、證人路某某證實,2012年7月16日我和鄉長陳某某、付書記楊某甲等人到邯鄲市委門口,到哪兒大概是上午9時左右,見市委門口有三、四十人,有幾個女的穿孝衣都堵在邯鄲市委大門口,我們做勸說工作,直到上午11點左右,他們才開始陸續讓車輛和工作人員進出,直到上午12點才撤清。期間,他們邊哭邊喊,他們在市委門口,曲折白布橫幅,還舉著死者的照片。
5、證人楊某甲證實,那天上午我是8點30分到的現場,見死者王某萍的幾個妹妹抱著王某萍的照片、戴著孝帽,穿著孝衣和其他40多人堵在市委大門口,市委的工作人員正在勸說,我們就一起做他們的工作,有幾個上年紀的人到市委接待室談,李某甲開始起哄,讓王某萍的幾個妹妹跪在市委門口,堵住大門口不讓任何車輛通行,直到市委的人出來,上午11點多,他們才停止鬧事。期間,他們一直辱罵我們工作人員,李某甲對我們推推搡搡,還想動手打我們,他們還攔住過往行人哭鬧。
6、證人張某乙證實,2012年7月16日上午我接到鄉政府通知,說有人到邯鄲市委上訪。上午8點左右,我和我鄉的路某某就趕到邯鄲市委門口,見太平村的李某某、王艷芳、王某某、李某甲等三、四十人堵在市委大門口,王艷芳和好幾個女的戴著孝,他們又喊又哭,有人舉著李某某二女兒的照片,他們完全把市委門口堵住了,人和車輛不能進出,門口堵了十幾輛車要進市委的車,后來李某甲喊都跪那兒,那幾個戴著孝的人就跪在市委門口,跪了大約二十幾分鐘,他們一直堵門到上午11點左右,才陸續疏散。直到11點半才能正常出去。
7、證人崔某某證實,我在辛莊營鄉政府工作。2012年7月16日早晨,我接到鄉長陳某某的電話,8點左右到邯鄲市委門口。我到場后,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四十多人圍堵在市委大門口,王某甲和他們三四個姐妹頭戴孝帽、身穿孝衫,抱著死者王某萍的照片又哭又鬧,當時正是上班的時間,堵著市委上班的車,不能進出,市委門崗的工作人員對他們勸說,讓他們離開,他們就是不聽,還越鬧越兇,到10點多的時候,王某甲的舅舅李某甲讓王某甲三四個姐妹跪在市委大門口,并說:“不給出了事,就不起”。直到11點多,市委出來一個人給他們說了幾句話,他們才陸續離開,他們在市委門口哭鬧了四個多小時,致使市委的車輛和工作人員不能正常通行,嚴重影響了邯鄲市委的正常工作秩序。
8、證人張某丙證實,我在磁縣政法委員會工作。2012年7月16日8點左右,我和領導到邯鄲市委門口,看電腦市委門口外圍堵40多人,其中還有幾個戴小帽子的女孩手里拿著死者的照片跪在大門口,旁邊還站著一排人,另外在便道上還有一些人攔截過往行人說著什么,市委大門口非常混亂,造成交通賭塞,群眾車輛擁堵。還聽鄉里干部介紹情況說,李某某和他丈夫王某某、女兒王某甲、弟弟李某甲帶舍40多人到市委上訪,舉著死者的照片,還掛了白條幅。縣領導結合信訪局工作人員給李某某家人做了勸說工作后,將他們領導市信訪接待室談話,大約11點半左右,李某某家人才陸續離開市委。聽鄉領導陳某某說,有李某甲指使那幾個戴孝的拿著死者的照片跪在市委門口,進出市委的車輛不能通行。
9、證人李某乙所證與以某某。
10、證人楊某乙、溫某某、劉某甲乙證實,2012年7月16日上午8點多鐘,我們叢東派出所接市局指揮中心指令出警,我們到現場后,看到有三、四十已經圍堵了邯鄲市委的大門,有幾個女的頭上戴著孝帽,有兩三個人拿著寫有標語的白布條,還有三四個女的跪在市委門口,其中一個人手里拿著死者的照片,他們三、四十人在市委門口亂起哄,當時正是市委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現場非常混亂。經我們了解,他們是磁縣辛莊營太平村的人因對女兒死因不滿到市委上訪,上訪人員情緒很激動,場面很混亂,他們還有人攔住路人訴說情況。當時進出市委的交通一度堵塞,他們在市委門口鬧了有兩個多小時。
11、證人王某丙證實,2012年7月16日上午,本家的王某某和他妻子李某某,還有他女兒、李三(李某甲)組織我們村有二三十人一塊到小馬莊車站,王某某家購買到市里的車票,到市委門口下車小輩兒們頭戴著孝。當時王某某身體不舒服,我陪他到市委一個接待室,在屋里待了有二個多小時,我聽見外邊有人喊冤,見馬路上圍了不少人,當時市委車輛不能正常出入。
12、證人王某丁證實,2012年7月15日,王某某到我家對我說,讓我第二天和他家人一起去邯鄲市委。我問去干什么,他說女兒死了,去市委告狀。第二天早晨,我乘坐李某某女兒開著的小電三輪車到小馬莊,見李某某也到了,當時和李某某一起的有三、四十人。隨后我們就乘坐四路車到了邯鄲市委。到那以后,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都圍堵市委門口,李某某的女兒都戴著孝,手里拿著死者的照片,李某某、李某甲見人就說王某萍死的冤,圍觀很多人,市委進出的車輛不能正常行駛。李某某的女兒用竹竿扯著白布條,后來好幾個女兒跪在門口。我在那里時間不長我就回家了。
13、證人李某丙證實,去邯鄲市委的頭一天晚上我在大街碰見王某某,他說明天到市委鬧鬧告狀,讓市委的領導引起重視,盡快解決他女兒王某萍死亡的事。第二天早上,我和本村的王某戊騎電動車到小馬莊路口乘四路公交車到邯鄲市委門口,到那是8點多一點,大約有四十來個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攔住過往行人喊冤,當時人多也亂致使市委門前交通堵塞。
14、證人王某戊證實,頭一天下午,王某某到我家讓我第二天8點到邯鄲市委門前集合說王某萍死亡的事。第二天早晨,我和本村的李某丙等人騎電動車到小馬莊路口乘坐公交車到邯鄲市委,8點左右到的,李某某家里人,還有村里的人大約有40來個人。王某紅、王某甲、王某玲、王某曉頭上戴著孝,每個人手里都捧著王某萍的照片跪在地上,她們幾個有人拉著白布條,后被市委的保安、當地派出所的警察,還有鄉政府的工作人員勸阻收起來了。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攔住過往行人喊王某萍死的冤。致使市委門前過往車輛堵塞,進出市委的車輛不能進出。我們回到家快中午了。
15、證人段某丙證實,去邯鄲市委門前,是頭一天晚上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的。是上午8點多到邯鄲市委門口的,當時有四十來個人。李某某的四個女兒頭上戴著孝,手里都捧著死者王某萍的照片跪在市委門前,李某某的女兒還拉開白布條,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攔住過往行人和圍觀的人喊冤,反正當時很亂,造成市委的車輛不能正常通行。后來我就先回村了,我回到村大約是11點左右,我回村時還有人在市委門前。
16、證人王某庚證實,是王某某的女兒通知我去邯鄲市委的。我是乘坐李某甲的面包車到小馬莊路口去,又承坐公交車到邯鄲市委,到那兒大約7點左右。死者王某萍的家屬就圍堵在市委大門口,李某甲叫李某某的女兒王某紅、王某甲、王某玲、王某曉跪在市委大門口,她們都戴著孝,拿著死者的照片,并且大吵大鬧,圍觀很多人,李某某的大女兒拉著白布條,進出車輛無法正常進出。
17、證人張某丁證實,是我岳父王某某家人商量到邯鄲市委門口圍堵市委大門的。在邯鄲市委門口,王某紅、王某甲、王某甲王某玲頭戴孝每個人手里都拿著死者王某萍的照片跪在市委門口,李某甲在市委門口大喊大叫,攔住過往行人喊冤。李某某在市委門前大喊大叫,攔住過往行人喊冤,后來被保安叫道市委里邊了。我和我伯父王某州先回家的,家里其他人是吃中午飯時才回到家。
18、證人仁某某證實,我在邯鄲市委信訪接待室工作。2012年7月16日上午8點多鐘,我正在邯鄲市委信訪接待室,就見有三四十人,其中有頭戴白孝,有人捧著一女的照片,還有人拉著白色條幅,有人跪在市委大門口,有哭有吵的,聽情況是家里死了人。現場比較混亂,圍觀群眾很多,當時市委的車輛也不能正常出行。
19、張廷今證實,2012年7月16日上午,我在邯鄲市委接訪室上班時,我看見有三、四十人在市委大門口,有的捧著一女的照片,有一些人頭戴白孝,還有人拉著白色條幅,還有人跪在市委門口,他們大吵大鬧。當時圍觀了不少群眾,市委的車輛不能正常通行。市委的另大出面勸阻,我才知道是他們家里死了人。
20、證人武某某、張某戊證實,2012年7月16日早晨7點,我二人到邯鄲市委門崗上班。上午8點鐘的時候,看到陸續有三、四十人到市委門前,有幾個婦女戴著白孝,有一個女的抱著一個死者的照片,還有幾個人扯著一個白條幅,我一看就知道是來上訪的。我們上前和其他工作人員勸他們,他們也不離開,當時正是上班的高峰,有過路的行人也圍著看,堵著市委的大門,車輛不能進出,他們在那又哭又鬧,后來還有人喊讓抱照片的人和那幾個戴孝的婦女跪在市委門前堵著大門,還有幾個人對圍觀的群眾喊打死人了,沒人管。造成人行道也堵了,車輛無法正常通行,場面很亂。我們勸說他們也不聽,越勸,他們喊的越厲害,鬧了大概兩個小時。后來市委有一位領導出來,才把他們勸到旁邊信訪接待室門前。大約上午1點時,他們才被勸走。
上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2012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因不滿公安機關對王某萍的死因認定(經鑒定,王某萍系服用“金玉伴侶”殺蟲劑中毒死亡,公安機關排除他殺,未予刑事立案)而糾集其5名親屬到北京非法上訪時,當晚11時許,王某甲的舅舅被告人李某甲駕駛面包車將王某甲的六人送到邯鄲火車站,王某甲和李某某給其非訪人員購買火車票,在火車上與在北京打工的親戚段某丙、段某乙聯系到北京西站碰頭。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被攔截。
上述事實,有供述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王某辛證實,2012年10月27日晚上,我去李某某家閑坐時,李某某夫婦讓我和他們去北京上訪。29日李某某讓我給在北京的段某丙打電話,到北京上訪時讓他也去。后來王某甲的舅舅李三(李某甲)開著面包車把我們送到邯鄲火車站。在火車上,段某丙給我打電話聯系幾點到北京。到北京西客站后,李某某讓我給段某丙打電話催他趕緊來。早晨7點鐘,段某丙就到了和我們見了面。
2、證人段某丙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家,我在北京打工。2012年10月29日早晨6點多鐘,王某辛給我打電話說到北京西站了,當時,我不知道路,我女兒段風梅和我一起到北京西站和他們你見了面,見面后,李某某對我說二人說她女兒死在婆家,他們來北京準備到公安部、中南海告狀,讓我二人和他們一起去。我們先到公安部,張某丁去送的材料,后李某某提出去中南海告狀,10月29日上午11點多我們走到天安門廣場就被警察檢查攔住了。
3、證人段某乙證實,2012年10月29日早上7點多鐘,我和我父親到北京西客站接到王某甲和她母親等六七個人。王某甲她們說去中南海上訪,她們不知道路,隨后我就給我同事打電話問了中南海怎樣走,后來我們到天安門附近保安人員檢查王某甲母親的包,就被攔住了。
4、證人王某庚證實,10月28日晚上李某某的弟弟開面包車把我和李某某、王某甲夫婦、王某辛、王某己六個人送到邯鄲火車站,李某某買的火車票,12點多我們坐火車去北京上訪。大概在一個星期前李某某對我說讓我和她再去一次北京給中南海、公安部材料,她說這一次去多點人。上訪原因是李某某的女兒王某萍前一段死了,她對公安機關的結論不服。
5、證人王某己證實,李某某的弟弟開面包車把我們六個人李某某、她女兒、女婿、王某某二哥、王某辛送到邯鄲火車站,李某某買的火車票,我們打算去中南海上訪,走到天安門廣場被警察攔住了。
上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因對磁縣公安局對王某萍的死亡鑒定結果不服,而未走正常途徑反映問題,而是聚眾到邯鄲市委滋事,擾亂邯鄲市委的正常辦公秩序,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積極參與,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起訴書指控三被告人第二起犯罪事實,依法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三被告人的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能夠認罪,將其放到社會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判處緩刑。根據三被告人之罪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管制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培娥
審 判 員 崔瑞明
代理審判員 王子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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