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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宣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宣縣民初字第385號
原告尚某,住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永霞,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永梅,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谷寶金,河北劉愛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涿鹿鎮(zhèn)××路××號。
負責人院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該公司法務員。
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縣顧家營鎮(zhèn)×××村。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仲慧,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尚某訴被告丁某某、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某某煤焦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李永霞,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永梅、谷寶金,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韓某某,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祖明、孫仲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某訴稱,2014年5月27日,原告將某某煤焦廠所需的鍋爐運至位于宣化縣顧家營鎮(zhèn)×××村的某某煤焦廠,由被告丁某某駕駛的冀G×××××號吊車進行吊裝卸貨。在卸貨過程中,冀G×××××號吊車的鋼絲繩斷裂,把原告駕駛的遼K×××××號車的后掛車的大梁和主梁砸彎并變形,致使無法使用。冀G×××××號吊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理費10000元,其余費用待鑒定后具體確定;2.賠償原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5000元,其余費用待鑒定后具體確定。庭審中,原告依據(jù)鑒定意見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車輛損失費66620元;2.營運損失費60000元及鑒定費4000元,共計130620元。
被告丁某某辯稱,我對事故事實有異議。事故確實發(fā)生,時間、地點都對,但是我車的鋼絲繩沒有斷裂,是捆綁物體的繩子斷裂,我是在第三被告的捆綁、指揮下進行操作的,而且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冀G×××××號吊車也已經(jīng)年檢并合格。我并無過錯,我不承擔賠償責任。冀G×××××號吊車是我租的,該車的保險是我投保的。關于營運損失,依據(jù)最高院1999年司法解釋,對營運損失支持維修期間的,而本案鑒定報告已證明車輛報廢沒有修復價值,實際車輛也沒有維修,所以對原告主張的營運損失不予認可。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無異議。我公司只承擔車輛商業(yè)三者險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承擔。我公司非直接侵權人,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費用。
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辯稱,2014年5月我公司購買鍋爐,我公司與被告丁某某是承攬關系,我方要求丁某某負責卸貨并給其一定報酬,我公司只指定卸貨地點,并沒有指揮丁某某作業(yè),沒有和丁某某構成共同侵權,捆綁貨物的鋼絲繩也不是我方提供的,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原告尚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宣化縣公安局顧家營派出所證明一份。證明:被告丁某某作為被告的主體適格。
證據(jù)2、本院委托張家口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尚某駕駛的遼B357掛車車損及營運損失進行的價格鑒定及該公司對遼B357掛車鑒定結論的證明一份,張家口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機構評報字認字(2014)4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的價格鑒定結論為:本次鑒定認定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大寫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正(¥66620元),營運損失為每天壹仟元正(1000.00元/天)。
車輛損失價格
江淮揚天牌CXQ9402TDP型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受砸前自身價值(遼B357掛):74620.00元;
殘值:8000.00元;
全車損失價格=半掛車事故前自身價值-殘值=74620.00-8000.00=66620.00元;
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
貨車(遼B357掛)營運損失為:1000.00元/天。
證據(jù)3、大連特威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遼K×××××號中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遼B357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及遼B357掛車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尚某作為原告主體適格。
證據(jù)4、加蓋有張家口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jù)一張。證明:車輛估損鑒定費為4000元。
證據(jù)5、原告尚某的委托代理人為其作的談話筆錄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
對證據(jù)1,在當庭質證時,被告丁某某認為該證據(jù)只能證明車輛和鍋爐的擺放位置,不能證明其是適格的被告主體。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該證據(jù)形式不合法,無經(jīng)辦人簽字。
對證據(jù)2,在當庭質證時,被告丁某某不認可車輛損失的鑒定價格。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鑒定結論扣除車輛的殘值太低。
對證據(jù)3,在當庭質證時,被告丁某某稱其不清楚。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證據(jù)形式不合法。
對證據(jù)4,在當庭質證時,被告丁某某及保險公司均不認可該證據(jù)。
對證據(jù)5,在當庭質證時,被告丁某某及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內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被告華東煤焦公司對該證據(jù)無異議。
針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被告質證,本院對證據(jù)1、2、3、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對證據(jù)5不予采信。
被告丁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事故現(xiàn)場照片復印件三張,張家口鋼鑫吊裝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一份,宣化區(qū)巨華運輸隊出具的說明一份,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光大吊裝搬運隊出具的證明一份。
證據(jù)2、丁某某的駕駛證復印件一份,冀G×××××號吊車的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丁某某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及所駕駛的車輛已進行年檢,被告丁某某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證據(jù)3、提供關于司索人員職責及起重指揮人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相關教材。證明:被告丁某某沒有過錯,過錯在第三被告方。
對證據(jù)1,在當庭質證時,原告尚某及被告華東煤焦公司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被告保險公司對證據(jù)無異議。
對證據(jù)2,在當庭質證時,原告尚某對被告丁某某的駕駛證無異議,但認為吊車的檢驗報告沒有連續(xù)性。被告保險公司及華東煤焦公司對該證據(jù)均無異議。
對證據(jù)3,在當庭質證時,原告尚某及被告華東煤焦公司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認為這只是培訓教材,不是法律法規(guī),不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被告保險公司對證據(jù)無異議。
針對被告丁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原被告質證后,本院對事故現(xiàn)場照片復印件及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本院認為證據(jù)1中的三份證明只能說明行業(yè)慣例,證據(jù)3只是相關培訓教材,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向本庭提交收條復印件一張及郭某證人證言一份。
原告尚某對該證據(jù)無異議,被告丁某某對收條復印件無異議,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被告保險公司對收條不發(fā)表意見,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
針對被告華東煤焦公司提供的收條復印件,經(jīng)原被告雙方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郭某證人證言,因證人郭某未出庭作證,且郭某系被告華東煤焦公司職工,與其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本院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上午,原告尚某駕駛其所有的遼K×××××/遼B357掛號重型特種低平板半掛牽引車將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購買的鍋爐運至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院內。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讓被告丁某某駕駛冀G×××××號吊車為其卸貨,并口頭約定給付500元報酬。在吊卸鍋爐過程中,捆綁鍋爐的鋼絲繩斷裂,導致鍋爐將原告尚某駕駛的K0102/遼B357掛號車的掛車的大梁車架砸壞。在訴訟中,原告尚某向本院申請對其所有的遼B357掛號車的車損及停運損失進行價格鑒定,本院委托張家口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車損及停運損失進行價格鑒定。2014年6月12日張家口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機構評報字認字(2014)45號價格鑒定報告書及該公司出具的對遼B357號掛車鑒定結論證明,認為該車大梁車架彎曲,無法修復,推定為全損車輛,無修復價值。鑒定結論為:本次鑒定認定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大寫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正(¥66620元),營運損失為每天壹仟元正(1000.00元/天)。
另查,被告丁某某駕駛的冀G×××××號吊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投保有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當其所有的財產(chǎn)受到損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1景钢校嫔心乘械倪|B357掛號車受到損壞應當?shù)玫劫r償。關于被告丁某某與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的問題。被告丁某某認為是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雇主為其提供勞務支付報酬,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雇員的工資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認為是承攬關系。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因需要吊卸鍋爐,找到被告丁某某讓其駕駛吊車為其吊卸鍋爐,并口頭約定給付500元報酬,雙方口頭約定符合上述承攬合同的特征。故被告丁某某與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丁某某在庭審中舉證證明其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以及所駕駛的冀G×××××號吊車也已年檢合格,完全具有從事吊裝業(yè)務的資格。故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在選任上沒有過錯。因此,被告丁某某對原告尚某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對原告尚某主張的直接損失部分,因冀G×××××號吊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確定原告尚某的直接損失費用為:1.車輛損失66620元;2.鑒定費用4000元,合計70620元。關于原告尚某主張的間接損失部分應當由被告丁某某承擔。對原告主張的二個月停運損失60000元,根據(jù)2014年6月12日張家口市佳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本案中的受損車輛推定為全損車輛,無修復價值。本院認為停運損失的期間應該從事故發(fā)生之日2014年5月27日計算至出具鑒定結論之日2014年6月12日,共計16天比較合理。根據(jù)鑒定結論該車每天的停運損失是1000元,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停運損失為16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尚某各項損失共計70620元;
二、被告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尚某損失16000元;
三、被告某某煤焦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12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負擔1566元,被告丁某某負擔200元,原告尚某負擔11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閻利明
審 判 員 馮建明
人民陪審員 陳祥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任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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