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7閱讀量:(1222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尉犁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尉刑初字第21號
公訴機關尉犁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縣,農民,系被害人王某乙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乙,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縣,農民,系被害人王某乙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尉犁縣,學生,系被害人王某乙女兒。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浩,新疆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庫爾勒市,初中文化程度,農民,無前科。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尉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尉犁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尉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尉犁縣看守所。
辯護人暨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張開建,新疆烏魯克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陽市,農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新疆庫爾勒,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復光,新疆君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庫爾勒市建國路。
法定代表人吳鐵牛,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穎,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臨潁縣,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人王某丙的擔保人王某戊,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尉犁縣,農民,系被告人王某丙父親。
被告人王某丙的擔保人袁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尉犁縣,農民,系被告人王某丙母親。
被告人王某丙的擔保人王某戌,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尉犁縣,農民,系被告人王某丙弟弟。
尉犁縣人民檢察院以尉檢刑訴(2015)第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尉犁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辯護人暨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張開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復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3日22時15分,被告人王某丙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桑塔納轎車(載王某乙、謝某)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218線818公里+950米處,因醉酒駕駛,遇對面來車會燈時視線不清,采取措施不當與同向王某丁駕駛的新某號拖拉機追尾,造成乘車的被害人王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丙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丁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乙不承擔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丙積極搶救傷者,打電話報警,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采取措施不當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王某丙主動報警,積極搶救傷員,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為: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建議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能夠賠償被害人的所有損失,取得諒解,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訴稱:2014年11月3日22時15分,被害人乘坐被告人王某丙駕駛的桑塔納轎車,沿國道218線由西向東行駛,被告人王某丁駕駛新某號大中型拖拉機(牽引拖斗)沿21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當雙方行駛至218線818公里+950米處,因被告人王某丙酒后駕駛不當,將被告王某丁追尾,造成受害人王某乙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王某丁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受害人王某乙不負事故的責任。被告王某丁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受害人家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也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無比沉重的精神傷害,各種損失合計527684元。該損失應當由被告進行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527684元(包括:1、死亡賠償金:每年19874元×20年=397480元。2、喪葬費:24921元。3、誤工費:每人每天136.56元×15天×3人=6142元。4、交通費:15085元。5、住宿費:8712元。6、被撫養人生活費:每年15206元×5年÷3人=25343元。7、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萬元,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丙和王某丁按責任比例承擔,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被告王某丁應承擔的部分。
對上述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丙在庭審中無異,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無異議。
辯護人對刑事部分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且當庭自愿認罪,庭審前已向被害人賠償了部分損失,建議對被告人王某丙適用緩刑。對民事部分的意見為:對于原告人的損失,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進行賠償,對原告人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不認可,對于具體責任比例,認為被告人王某丙應承擔60%的責任,被害人王某乙明知被告人王某丙飲酒駕駛仍然乘坐,應承擔10%-20%的責任,被告王某丁應承擔20%-30%的責任。(庭審時,被告人王某丙認為其與被告謝某存在幫工關系,申請追加謝某為本案被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辯稱:被告人王某丁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辯稱: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謝某也是乘客,駕駛員系被告人王某丙,謝某與王某丙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幫工關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謝某不存在過錯,故認為要求謝某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認可,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王某丁未經交管部門處理又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私自撤離現場,應根據合同約定免賠20%。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丙定罪方面的證據有:證據一、物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二份。證據二、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各一份。(2)被告人王某丙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證明各一份。(3)王某丁拖拉機駕駛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一份。(4)新28-B5545的大中型拖拉機登記證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5)被害人王某乙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一份。(6)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一份。(7)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一份。(8)尉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11·3”交通肇事案情況說明一份。(9)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一份。(10)常住人口登記卡二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11)證人陳某、謝某身份證信息各一份。證據三、證人證言:證人謝某、陳某、王某丁證言。證據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丙供述。證據五、鑒定意見:(1)尉犁縣公安局(尉)公(刑)尸鑒(法)字(2014)第042號法醫學檢驗鑒定書一份。(2)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4)毒檢字第5453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一份。(3)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4)交鑒字第31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4)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4)理鑒字第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5)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尉公交認字(2014)第000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據六、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各一份。
對公訴機關提供關于被告人王某丙定罪方面的證據,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丙關于定罪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丙的辯護人關于定罪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丙量刑方面提供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一份、抓獲經過一份。對該組證據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丙量刑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丙的辯護人對量刑方面提供證據如下:收條一份。證明:謝某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30000元。公訴機關質證:對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與本案并無關聯性。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為支持其訴訟主張,當庭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被告人王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謝某、保險公司質證:認可,無異議。
證據二、死亡證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記卡五份、證明一份。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撫養人的情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系城鎮居民,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被告人王某丙質證:對真實性認可,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死亡賠償金無法律依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質證:對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死亡賠償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質證:對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王某乙的戶籍性質確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質證:認可,無異議。
證據三、票據二十六份。證明:交通費及食宿費29438元。被告人王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質證:對飛機票及出租車票據認可,對150元交通費的證明、公交票據、住宿費票據均不認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質證:對真實性均不認可,認為與本案并無關系性。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質證:與被告人王某丙意見一致。
對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證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有異議的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丙民事部分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一、證人陳某當庭證言。證明:謝某在出事前給證人電話訂餐,其與王某丙等人去吃飯,謝某讓王某丙接送王某乙的事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質證:不發表質證意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質證:不發表質證意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質證:不認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質證:不發表質證意見。
證據二、證人馬某當庭證言。證明:出事前,謝某騎摩托車至王某丙家,讓王某丙開車接送王某乙。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質證:不發表質證意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質證:不發表質證意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質證:不認可,認為證人證言無法證實謝某與王某丙之間存在幫工關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質證:不發表質證意見。
對上述被告人王某丙民事部分提供的證據,本院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為支持其反駁主張,當庭提供證據如下:保險單抄件兩份。證明:新某號車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況。被告人王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質證:認可,無異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質證:認可,但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應免賠20%。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庭審時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庭審時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22時15分,被告人王某丙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桑塔納轎車(載王某乙、謝某)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218線818公里+950米處,因醉酒駕駛,遇對面來車會燈時視線不清,采取措施不當與同向王某丁駕駛的新某號拖拉機追尾,造成乘車的被害人王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丙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丁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乙不承擔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丙搶救傷者,打電話報警,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丙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25000元賠償款,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30000元賠償款。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母親,被害人王某乙其父親已去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乙系被害人王某乙妻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女兒。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共有三個子女,長子王世倫,次子王某乙,長女王麗萍。新某號拖拉機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從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投保有5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從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丙與被害人王某乙并不相識,案發前,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請客,三人在證人陳某位于卡拉水管處某酒家共同吃飯飲酒,散席后所發生的交通交通事故。
另,庭審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王某丙達成賠償協議,具體如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丙賠償所有損失共計145000元(無論法院判決王某丙承擔的賠償數額,以145000元為準),被告人王某丙同意賠償,扣除已付的25000元,余120000元,于2015年3月26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60000元。擔保人王某戊(系被告人王某丙父親)、袁某(系被告人王某丙母親)、王某戌(系被告人王某丙弟弟)自愿為被告人王某丙所承擔的賠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協議達成后,被告人王某丙家屬于2015年3月17日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付了60000元賠償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具了對被告人王某丙的諒解書。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庭審后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賠償協議,具體如下: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在由新某號所投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后,無論法院判決王某丁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由王某丁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10000元,王某丁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于本案的糾紛全部解決完畢。協議達成后,王某丁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付了10000元賠償款。
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證據,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損失計算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包括被害人王某乙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每年19874元×20年=397480元。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被害人王某乙的身份證,被害人王某乙的戶籍地在31團,而團場屬城鎮,故被害人王某乙的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經審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黃某甲屬城鎮居民,共有三個子女,每年15206元×5年÷3人=25343元。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屬城鎮居民,共有三個子女,經審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死亡賠償金共計422823元。
二、喪葬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24921元。經審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誤工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6142元(每人每天136.56元×15天×3人)。對此被告人王某丙提出異議,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該費用過高。本院認為,根據漢族辦理喪葬事宜的風俗習慣,考慮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時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四、交通住宿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主張29438元。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該費用,被告人被告人王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謝某、保險公司均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對于9張出租車票據共計51元,有合法票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韋光才出具的150元的交通費證明,該證明出具的日期與本案并無關聯性,且僅有該證明無其它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對于8份公交車票據共計604元及三份飛機票共計14280元(黃曉燕系黃某乙侄女,黃芝榮系黃某乙哥哥,黃芝貴系黃某乙哥哥),根據庭審時查明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供的住宿票據5份共計8208元,對此,被告人王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謝某、保險公司均不認可,本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住宿費,應當提供正規發票,僅提供收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費用,本院支持14935元。
五、精神撫慰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50000元。對此,被告人王某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謝某、保險公司均不認可。本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撫慰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合計為:468821元。
本院認為: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無號牌轎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王某丙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丙案發后,搶救傷者,主動報警,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況,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丙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部分賠償款,取得諒解,在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王某丙自愿認罪,因本院已認定被告人王某丙具有自首情節,故對該情節不再考慮。對公訴機關量刑意見予以采納。
民事部分,經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丙負此事故主要責任,附帶民事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庭審時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認可,本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合計468821元。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所駕駛的新某號拖拉機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在122000元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110000元。
超出交強險部分358821元,應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根據被告人王某丙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在本案中的過錯大小,由被告人王某丙承擔70%的責任即251174.7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承擔20%的責任即71764.2元,較為客觀,對于被害人王某乙,雖然不負交通事故的責任,但其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丙飲酒的情況下,仍然乘坐王某丙所駕駛的機動車,應承擔10%的責任即35882.1元。
對于由被告人王某丙應承擔的251174.7元,因其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賠償協議,協議共計賠償145000元,且已付85000元,余6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于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丙認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系幫工關系,要求謝某也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對被告人王某丙的主張予以否認。本院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該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人王某丙承擔,庭審時,本院也向被告人王某丙予以釋明。對于是否存在幫工關系,被告人王某丙提供兩名證人予以證實,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丙僅提供兩名證言以證實與謝某存在幫工關系,所舉證據不充分,本院難以支持,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承擔71764.2元,因其駕駛的新某號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投保有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而王某丁又持有合法的G型駕駛執照,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保險公司提出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未經交管部門處理又未經保險人同意私自撤離現場的,增加20%的免賠,50000元的限額僅能賠付40000元。本院認為,經庭審查實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并不明知有交通事故的發生,后經公安機關找到王某丁,王某丁才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故保險公司所提出的保險合同的特別條款,是在明知交通事故已發生這一前題下,私自撤離現場才免賠20%,但對于王某丁的情況并不適用,故被告人保險公司應在新某號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范圍內全額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付。超出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的21764.2元,應當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承擔,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已達成賠償協議,且已支付協議賠償款10000元,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丙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賠償145000元,扣除已付的85000元,余6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支付完畢。擔保人王某戊、袁某、王某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丁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賠償10000元(已支付完畢)。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新某號車所投保的122000元交強險限額內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賠償110000元。
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新某號車所投保的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王某甲賠償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朱憲偉
審 判 員 吳素梅
人民陪審員 吾提庫爾托乎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都格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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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