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與苗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029)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聊東民初字第3818號
原告杜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任榮華,山東致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與被告苗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被告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榮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2月14日登記結婚,2012年12月11日生女兒苗某乙。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沒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常因家庭瑣事吵罵、毆打原告,不給原告及孩子生活費,2013年9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原被告夫妻感情鬧到這一步,原告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同意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健康成長。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同年12月11日婚生一女,取名苗某乙(現隨原告生活),自2013年9月5日起,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在被告處的陪嫁有:海爾牌冰箱一臺、美菱牌洗衣機一臺、康佳牌彩色電視機一臺、萬利達牌DVD一臺、被子七床、組合櫥一套(三高四低)、美菱牌太陽能熱水器一臺、錢江牌摩托車一輛。原被告無婚后共同財產。在本案審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苗某乙由被告撫養,原告依法承擔撫養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被告結婚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應予準許。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苗某乙由被告撫養,原告依法承擔撫養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的陪嫁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原告所有。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原告杜某與被告苗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苗某乙由被告苗某甲撫養,原告杜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苗某乙交給被告苗某甲;
三、原告杜某每年向被告苗某甲支付苗某乙撫養費3388元,自原告杜某將苗某乙交給被告苗某甲之日起,至苗某乙18周歲止。首次撫養費3388元,于原告杜某將苗某乙交給被告苗某甲之日起5日內給付,以后于每年1月1日前給付;
四、被告苗某甲返還原告杜某的陪嫁:海爾牌冰箱一臺、美菱牌洗衣機一臺、康佳牌彩色電視機一臺、萬利達牌DVD一臺、被子七床、組合櫥一套(三高四低)、美菱牌太陽能熱水器一臺、錢江牌摩托車一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穆
人民陪審員 劉玉昆
人民陪審員 申 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閆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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