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高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733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259)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冠民初字第733號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王珂,冠縣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冠縣。
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山東永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蕓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珂、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年××月份原、被告相識。××××年××月××日原、被告在冠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當月9日原、被告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典禮。結婚時原告帶往被告處嫁妝一宗(詳見嫁妝清單),婚后二人感情尚可。自2012年3月份始,原告得知被告有不育癥,原告便去娘家借錢帶被告去聊城、濟南等地方的多家醫院為被告治病,但被告病情仍未好轉。雙方因此生氣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原告的嫁妝歸原告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某辯稱,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因為原被告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原告稱被告患有不育癥不是事實,被告經醫院診斷在生育問題上完全正常。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經媒人介紹認識,婚前見面不多,感情一般,認識兩個多月左右登記結婚。原告稱婚后夫妻感情還可以,在結婚三個月后查出被告有不育癥后,兩人開始吵架,導致感情破裂。被告稱婚后感情還可以,2012年4月份原被告一起去醫院檢查,但醫院沒有給出明確不育癥結論。2012年8月31日被告發生交通事故,住院三個多月,原告一直在被告身邊照料。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現存放于被告處的原告婚前嫁妝有:“創維”42寸液晶電視一臺、“美的”空調一臺、“海爾”冰箱一臺、“海爾”洗衣機一臺、小掛衣櫥一件、電腦桌一張、電椅一把、梳妝臺、梳妝鏡各一件、大掛衣櫥一套三組、電視櫥一套三組、藤椅一套三件、沙發一套二件、茶幾一張、碗櫥一件、椅子兩把、十字繡三個、飲水機一臺。原、被告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原告稱共同債務有因給被告看病向原告父母借款2萬元,被告稱借款至今未還,但不知具體數額。原被告自2013年4月12日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證、被告提交的山東大學附屬生殖醫院的檢查單、報告單、本院依法制作的送達筆錄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一致認可雙方夫妻感情尚可,且被告因車禍住院后,原告一直在醫院看護照顧,說明雙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雙方均應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共同扶持。原告雖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主持調解和好。原告訴稱被告患有不育癥的情況,并非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條件。綜合以上原因,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和和好可能,貿然判決離婚不利于原被告的婚姻及感情的存續和發展。為保護合法婚姻,維護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可以考慮給原、被告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高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蕓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盧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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