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劉某某、邢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8閱讀量:(1359)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聊東商初字第165號
原告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委托代理人丁燕、孫麗茹,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被告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教師,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被告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邢某某、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燕、孫麗茹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邢某某、江某某經本院傳票及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被告劉某某與邢某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11月10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還款期限為兩年。在借款到期前被告劉某某因負債多不知去向。被告邢某某也拒絕還款。原告多次找擔保人江某某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被告江某某拒不履行。請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劉某某、邢某某償還原告本金15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三、被告江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邢某某、江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對其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1、2011年11月10日被告劉某某出具的借據一份,擬證明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及由被告江某某擔保的事實。2、聊城市東昌府區民政局出具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被告劉某某借款時與被告邢某某仍系夫妻關系。3、證人竇維鵬當庭作證的證言。
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2012)聊東民一初字第1311號、1309號、1747號、2044號案件立案審批表各一份。原告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江某某提供擔保。被告劉某某、江某某出具借據一張。載明:今借到宋某某現金壹拾伍萬元整(兩年還清)人民幣(大寫)壹拾伍萬¥150000元經手人劉某某2011年11月10日擔保人江某某(如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由擔保人還款)。被告出具借據后,原告將現金150000元給付被告劉某某。原告稱被告劉某某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利息,借款后未付過款。庭前原告申請本院調取起訴被告劉某某的案件受理情況,本院依法調取了(2012)聊東民一初字第1311號、1309號、1747號、2044號四案件的立案審批表。原告于立案時曾將江某某之妻竇諾列為被告,后于訴訟期間,原告撤回對竇諾的起訴,本院已予準許。庭審中原告以被告劉某某被多人起訴,有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為由將訴訟請求明確為要求中止合同,要求被告劉某某、邢某某提前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中止合同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被告江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另查明,被告劉某某與邢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由被告江某某提供擔保,有原告提交的借據在卷予以證實。雖然該筆借款未到期,但因被告劉某某下落不明,現已有多名債權人起訴其要求其還款,其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因此,原告據此要求中止履行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劉某某提前償還借款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告江某某對借款150000元依法應承擔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被告劉某某、邢某某、江某某在本院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后,既未提交答辯意見,又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抗辯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原告主張自中止合同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因劉某某借款是發生在與被告邢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邢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應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劉某某、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如就被告劉某某、邢某某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上述第一項判決主文確定的義務,對不足部分則由被告江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劉某某、邢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胡 敏
審判員 李 莉
審判員 付桂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金曉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