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覃兆某、覃子某與蔣某某等八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2閱讀量:(1849)
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荔民初字第1062號
原告覃兆某,男,廣西荔浦縣人。
原告覃子某,男,廣西荔浦縣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寶玉,廣西春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世輝,廣西春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蔣某某,男,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彭某亮,男,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蔣某坤,男,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朱某榮,男,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彭某宇,男,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黃某某,男,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蔣某某,女,廣西荔浦縣人。
被告朱某榮,女,廣西荔浦縣人。
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黃莉,廣西中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覃兆某、覃子某訴被告蔣某某等八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羅錦鋒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謝重坤、人民陪審員李素瓊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唐海洋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覃子某以及覃兆某、覃子某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潘寶玉、沈世輝、八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二原告是父子關系,原告覃兆某于1996年在新坪鎮廣福村官田屯村山背長弄搭建羊舍養羊,至今已有16年,2008年原告覃子某也在此搭建羊舍養羊。多年來,父子各自養羊,沒有任何人干涉。2012年8月左右,八被告所在的鳳崗村觀音山屯部分村民,以二原告搭建羊舍的地方是其村民小組所有為由,要求原告將羊遷走。原告認為該地方已經被新坪鎮人民政府確定為公山,不屬于任何村民所有;另外,二原告的羊多達200多只,沒有地方圈養,加上當時是暑天,羊也不好賣,就拒絕了被告的無理要求。2012年8月10日,八被告等人趁原告覃子某不在家之機,帶上斧頭、鋤頭等工具,將原告覃兆某的羊舍一間(約40平方米)、臨時住房兩間(約80平方米)、種植的竹子毀壞,并造成覃兆某丟失大羊2只、死亡羊1只。同時將原告覃子某羊舍一間(約120平方米)、臨時住房兩間(40平方米)毀壞,造成丟失大羊6只、死亡羊11只的損失。原告認為,八被告的行為致使二原告的200多只羊無家可歸,群羊受傷、死亡及丟失,損失慘重,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判令八被告對其毀壞的二間羊舍(約160平方米)、四間臨時住房(約120平方米)進行賠償,以每平方賠償200元計算,支付賠償款共56000元;2、賠償被挖死的竹木損失400元,因毀壞羊舍產生的死羊12只損失費6000元,丟失8只大羊的損失費7200元,上述兩項共計696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證實原告主體資格適格;2、照片18張(其中8張為原告自己拍攝,10張為原告向新坪派出所調取),證實八被告毀壞原告羊舍,并造成羊死亡的事實;3、公安機關對覃兆某、覃子某、彭某亮、覃武興等4人的詢問筆錄,證實八被告主體適格,并且是八被告對原告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是八被告砸毀了原告的房屋和羊欄,砸死了原告的羊;4、新坪鄉人民政府的仲裁決定(復印件),證實原告養羊的地方在1985年已確定為公山;5、新坪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查筆錄,證實原告養羊的地方為公山,不屬于被告的地方;6、廣福村官田屯3隊小組長覃武干證明,證實原告養羊的地方是公山,原告的財物損失嚴重;7、新坪鎮官田屯3隊小組長覃武干證明,證實原告養羊的地方在1985年被政府確定為公山;8、證人覃武興的證人證言,證實是觀音山屯的人砸壞了原告的羊欄和羊,但具體是何人不清楚;9、證人覃兆樞的證人證言,證實二原告的羊欄和房屋被毀壞,不清楚是被誰毀壞的;10、證人莫永培的證人證言,證實原告的羊死了,叫他去處理,具體羊死亡的原因不清楚。
八被告共同辯稱,1、原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對其訴請賠償的財產實施了侵權損害行為,且原告沒有實際損失,其要求被告賠償沒有事實依據;2、原告訴請賠償的財產不具有合法性,其要求賠償請求沒有合法依據。被告所在的鳳崗村觀音山屯集體所有的橄板山,大、小箭竹山,飛鼠巖山及其所圍成的橄板弄、雞爪(仔)弄、高頭弄(官田屯稱長弄),三弄統稱老蔣弄,系解放前觀音山屯蔣家村民向土角村民購置的產業,歷史以來一直由觀音山屯村民管業和使用。但是,自1985年以來,官田屯村民開始進入橄板山砍柴割草、放牛,將山上的果樹、作物砍光,為此被告村民多次向鄉政府反映并要求調處,但政府均未作出合法有效的處理決定。最為惡劣的是,自1996年以來,原告父子不顧被告村民的反對,不顧政府作出的維持現狀的調處意見,強行在老蔣弄搭建多處羊欄養羊,將觀音山屯村民種植的作物吃光,觀音山屯的水源林遭到嚴重破壞,極大影響了觀音山屯的農業生產。對于原告父子的上述違法行為,觀音山屯村民多次向政府要求處理,還多次對原告父子進行驅趕,但均沒有效果。2012年5月12日,觀音山屯村民再次書面向新坪鎮人民政府提出強烈要求,請求制止原告父子的違法行為,拆除他們在橄板山上違法搭建的羊欄等非法設施,并責令他們立即停止一切破壞觀音山屯集體林木、林地的行為。2012年6月21日,荔浦縣新坪鎮綜治辦、新坪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給原告父子下發了《通知》,稱鑒于目前鳳崗村觀音山屯與廣福村官田屯因雞爪弄、老蔣弄、高頭弄、橄板弄、箭竹山等山地權屬爭議正依法調處中,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糾紛調處條例》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條的規定,原告父子長期在該爭議山地放羊,涉及該山地權屬糾紛中有關問題,影響了對該山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要求原告父子在三十日內將所建羊欄拆除,不得在該爭議山地范圍內養羊。否則,后果自負!上述通知發給原告父子后,原告父子拒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羊欄,并仍在山上放羊。2012年8月12日,觀音山屯部分村民自發上山將原告父子搭建的羊欄柱子推倒,因當時羊欄內沒有羊,也未造成其飼養的羊死亡,觀音山屯村民走后,原告父子又用原有材料在原地搭建羊欄養羊,繼續其違法行為,原告父子并無實際損失。以上事實可以看出,原告違法搭建羊欄養羊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其財產不屬于合法財產,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政府也下文要求其拆除,但是原告仍堅持其違法行為。按照《通知》的要求,原告應當對其違法行為后果自負。其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八被告對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新坪調解委員會和綜治辦下發的通知,證實原告在爭議山養羊不具有合法性;2、權屬糾紛調處申請受理通知書,證實原告放羊的地方自1985年以來權屬一直有爭議,原告在該地養羊不具有合法性;3、荔浦縣社員自留山承包責任山使用證5本,證實原告養羊的地方歷史以來一直是觀音山屯集體所有。
根據當事人的稱述,本案爭議焦點為:1、八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2、原告財物是否受到損失以及損失的范圍、數量。
經過開庭舉證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7、8、9、10,被告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原告自行拍攝的照片不予認可,對從新坪派出所調取照片無異議,但是認為不能證實是八被告毀壞原告的財物,;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并不能證實是八被告毀壞了原告的財物,因為只有彭某亮一個人的筆錄,而且他在筆錄中說明了他僅僅用鋤頭把敲了羊欄和小屋;對證據4、5、6、7、8、9、10不予認可。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1、2、3,原告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無權要求原告拆除羊舍和房屋;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原告養羊的地方目前還不能證實是被告的,被告無權干涉原告養羊;對證據3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已經被撤銷。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證據1、3無異議,原告對被告的證據1、2無異議,本院對上述無異議的證據的證明力依法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4、5、6、7、8、9、10,被告提供的證據3因與本案審理有一定的關聯性,本院作為定案的參考依據。
根據庭審筆錄及綜合本案的證據,本院依法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二原告是父子關系,是新坪鎮廣福村官田屯人。八被告是新坪鎮鳳崗村觀音山屯人。二原告自1996年來一直在新坪鎮長弄(地名)搭建羊舍養羊,因新坪鎮廣福村官田屯與新坪鎮鳳崗村觀音山屯在長弄(地名)等地方存在權屬不清的情況,為更好地調處該山地的權屬糾紛,荔浦縣新坪鎮綜治辦、新坪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12年6月21日聯合下發通知給二原告,通知內容為:二原告村民長期在該爭議山地放羊,影響了對該山地權屬糾紛的調處,現通知二原告在三十日內將所建羊欄拆除,不得再在爭議山地范圍內放養山羊。否則,后果自負!部分觀音山屯村民認為二原告放羊影響了他們的生產生活,在政府下達通知后二原告拒不拆除羊舍的情況下,于2012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將二原告的羊舍推倒。故成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二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對二原告被毀壞的羊舍、臨時住房、竹木、死羊等財產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二原告被毀壞的財物進行評估。2013年12月2日,本院對外委托辦公室接到評估公司通知,依法將(2013)荔委字第31號補充材料通知送達二原告,要求二原告對羊舍、臨時住房的材料構成及死羊的重量補充提交鑒定材料。2013年12月10日,本院組織原、被告對二原告補充提交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八被告認為,二原告提供的鑒定材料為二原告自己列的購物清單及二原告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都是二原告自己稱述的,不予認可;另公安機關對覃武興的詢問筆錄,也反映不出原告財產受到的損失,而且他也是原告的朋友,對其筆錄也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交的補充材料,是原告自己所列的購物清單,購買的相關材料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實購買的數量,也沒有證據能夠證實死羊有多少只,死羊的重量為多少,對于二原告提交的補充鑒定材料,本院不予認可。隨后,將質證筆錄及二原告提交的補充鑒定材料移交給本院對外委托辦公室。2014年3月12日,本院對外委托辦公室作出(2013)荔委字第41號終結鑒定函,內容為:因原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充鑒定材料,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桂林公司回函表示無法作出評估,本案無法進行下一步的鑒定工作,為此,終結本案的鑒定工作。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二原告提供的10份證據中,有被告彭某亮在新坪派出所的詢問筆錄證實八被告中的彭某亮、蔣某坤、朱某榮參與了毀壞羊欄和臨時住房。而證人覃武興在新坪派出所的詢問筆錄與其本人在庭審時的稱述不一致,所以對其所證實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在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八被告為侵權人的情況下,本院確定本案的侵權人為彭某亮、蔣某坤、朱某榮;二原告提供的證據2即新坪派出所拍攝的現場照片可以證實二原告羊欄、臨時住房被毀壞的事實,且二原告的羊欄、臨時住房由竹木搭建而成。而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法證實原告的竹木被毀壞了多少、死羊有多少只、丟失的羊有多少只。所以,本院依法確認原告財物損失的范圍為羊欄及臨時住房,原告的羊欄及臨時住房確實因被告的行為受到了損失,被告應該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原告被毀壞的財物進行賠償,因為即使是原告養羊影響了被告的生產生活,被告無權強行拆除,而應該向相關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處理。本案中,原告也有過錯,在綜治辦下發通知一個月內,沒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將羊欄拆除,對于本案的損害后果,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雖然無法通過鑒定確定原告財產受損的數額,根據過錯原則,參考本地竹木搭建廠房的價格,本院酌定被告彭某亮、蔣某坤、朱某榮賠償二原告的羊欄、臨時住房的損失3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竹木、死羊及走失羊的損失,由于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竹木損害多少、死羊及丟失羊的事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由被告蔣某某、彭某宇、黃某某、蔣某某、朱某榮等人賠償其經濟損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彭某亮、蔣某坤、朱某榮共同賠償二原告覃兆某、覃子某的損失3000元;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60元,由二原告覃兆某、覃子某負擔1300元,被告彭某亮、蔣某坤、朱某榮負擔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6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216301040001416,開戶行: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羅錦鋒
人民陪審員 李素瓊
人民陪審員 謝重坤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唐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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