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鄒某與毛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2閱讀量:(168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0951號
原告鄒某。
委托代理人鄒世富。
被告毛某。
委托代理人劉立新,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鄒某與被告毛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覃貝貝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8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鄒世富,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立新到庭參加訴訟。經庭外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訴稱: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95年6月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原告以為從此能安享天年,十分珍惜與被告的感情,不僅將自己一大半的養老金交給被告管理,還承擔起生活中大大小小的家庭開支,對被告子女也在精神和經濟上盡心盡力幫助。但被告卻經常為一些小事與原告發生爭執,并在爭吵中出言不遜辱罵原告,迫使原告三次離家出走,兩次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后經同事和朋友調解,被告承認錯誤并保證改正,原告才沒有堅持離婚。近兩年來,被告不僅未悔改,還變本加厲向原告索要財產,不僅要求原告將全部的養老金交給被告保管,還因原告反對便在生活上處處為難原告,完全沒有了夫妻間應有的尊重和理解。隨后,被告是每天早出晚歸,只留原告一人在家,絲毫未對原告的生活上給予照顧,如若原告詢問被告去向,得到的只有謾罵。時至今日,原告已是一位83歲的老人,并于今年清明節時再次因被告無理取鬧而離家出走。原告認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加之雙方家人矛盾日漸激化,被告不履行夫妻間互相照顧的義務等原因,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經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婚姻。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位于宜昌市伍家崗區隆中后嶺××號公租房的使用權歸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3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毛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和原告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在一起后感情是很好的,我們在一起這么多年感情也很深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們雖系二婚,但是雙方在一起生活也已經二十幾年了,中間有一些矛盾和摩擦是很正常的,并不足以導致要離婚。經過二十幾年的共同生活,雙方早已經相互磨合,原告今年2014年3月份離開家的時候我不知道,我們也沒有什么爭吵,原告就無故出走了,后來我一直打電話要他回來,但他不回來。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95年6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為家庭生活中的一些瑣事,在日常生活中產生一些摩擦,夫妻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致使雙方在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分歧日益明顯,造成矛盾的進一步激化。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和答辯,原、被告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2012年西陵區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預收)復印件一張,宜昌市直管公房租賃合同一份及本案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自主婚姻,雙方均已步老年,且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組成家庭實屬來之不易,應當好好珍惜。雙方婚后雖然因為生活瑣事發生摩擦,對夫妻間感情有一定的影響,但夫妻雙方也相互扶持的度過了近二十年。只要原、被告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多為家庭著想,多為對方著想,各自改正自己的缺點,加強溝通和交流,及時處理好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夫妻關系是可以重歸于好的。故現原告起訴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非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鄒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鄒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覃貝貝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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