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519)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419號
原告: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托代理人:姜祥滿,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原告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后財產分割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畢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祥滿、被告王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某訴稱:徐某與王某2014年1月27日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家庭財產歸徐某所有。離婚后,王某占有徐某的小轎車不愿返還,特起訴請求判令王某返還東風悅達K5轎車一輛,訴訟費用由王某承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王某返還賣車款98000元,訴訟費用由王某承擔。
徐某舉證如下:1、徐某與王某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徐某與王某身份情況;2、離婚證,證明徐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3、離婚協議書,證明雙方約定家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4、機動車登記信息,證明皖F×××××轎車登記車主是徐某,該車系夫妻共同財產;5、錄音一份,證明小轎車被王某占有,至今未歸還。
王某辯稱:2014年1月26日,王某已將該車以98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賣車后王某分別2次通過銀行轉賬將100000元打入徐某的銀行卡中。
王某舉證如下:賣車協議及銀行的流水賬單,證明涉案車輛賣給他人,100000元分兩次給了徐某。
徐某與王某對對方所舉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王某對徐某所舉證據1、2、3、4沒有異議;對證據5內容沒有異議,但認為王某在電話錄音中已經說把車賣了。徐某對王某所舉賣車協議沒有異議,但是徐某對于賣車不知情,對王某所舉銀行的轉賬記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這筆錢是徐某用于償還欠徐某大姐、二姐各50000元。
本院對徐某與王某所舉證據審核認定如下:徐某與王某所舉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徐某與王某2014年1月27日在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家庭所有財產歸徐某所有。2014年1月26日,王某將登記在徐某名下的皖F×××××東風悅達K5轎車以98000元的價格出賣給他人。王某分別于2014年1月26日、2014年1月27日分兩次匯入徐某的賬戶共計10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原告徐某與被告王某在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王某已將雙方的共有財產東風悅達K5轎車以98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結合王某提供的銀行賬戶明細單,本院認為王某在得到東風悅達K5轎車賣車款后向徐某支付的現金100000元中已包含賣車款98000元,徐某事實上已經得到東風悅達K5轎車賣車款98000元。徐某述稱王某支付的100000元系王某用于償還債務,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徐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畢 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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