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云訴被告周某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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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33號
原告:王某云。
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祥滿,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銀。
委托代理人:周見,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張少春,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云訴被告周某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云及委托代理人徐曼、姜祥滿、被告周某銀及委托代理人周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 翠云訴稱:2012年8月25日下午3時許,王某云乘坐周某銀駕駛的皖F1XX號農用汽車,行至淮北市烈山區工人村東頭(淮北市烈山區消防隊西)時,在無 任何障礙的情況下,由于周某銀喝酒和疲勞駕駛直接撞向路南路燈鐵桿,導致汽車變形,將王某云右腿卡在中間無法動彈,后經烈山區消防隊出警切割后才將王某云 救出。事故發生后,王某云被送至淮北市朝陽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周某銀交付了押金,并委托王XX、周XX前往醫院做調解工作,礙于情面,王某云在傷情 尚未穩定的情況下出院。出院后,周某銀給了王某云1000元錢,并送兩只老母雞。因王某云傷情較重,故自行委托鑒定,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云構 成十級傷殘。2013年7月27日,王某云進行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的鋼板。出院后王某云再次委托鑒定,鑒定意見仍認為王某云的損傷及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 后再次經王XX、周XX多次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某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誤工費37400元、護理費1290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 助費1170元、營養費7480元、殘疾賠償金4204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000元等共計108498元,扣除周某銀已經支付的 1000元及100元(兩只老母雞折價),起訴要求:1、周某銀賠償上述各項損失共計107398元;2、案件受理費由周某銀承擔。
周某銀在庭審中辯稱:1、周某銀未喝酒、未疲勞駕駛,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周某銀緊急避讓車輛;2、王某云出院時已經完全治愈,其兩次手術費用均系周某銀所交,護理均系周某銀家屬護理。故王某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查明。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舉證質證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原告要求賠償的范圍及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被告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根 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2年8月25日下午3時許,周某銀駕駛皖06/1XX號變型拖拉機,行駛至淮北市烈山區 工人村東頭(淮北市烈山區消防隊西)時,車輛撞向路南路燈鐵桿,致乘坐人王某云受傷。王某云傷后被送往淮北市朝陽醫院住院治療23天,診斷為右內、外踝骨 骨折、胸外傷,出院醫囑建議:注意休息,加強營養等。同年12月6日,王某云向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委托傷殘、后期醫療費評定,鑒定意見為王某云構成十級傷 殘,后期醫療費需6000元-6500元,鑒定費用為1300元。2013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11日,王某云二次住院進行取出內固定手術,出院醫囑建 議:注意休息等。同年9月3日,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王某云的損傷及其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鑒定費為700元。
另 查明,王某云原為農村居民,其耕地因國家建設用地被征用,2014年2月11日,淮北市公安局宋疃派出所簽發了王某云非農業家庭戶的戶籍簿。事故發生后, 周某銀墊付了王某云兩次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另支付王某云現金1000元、給付部分營養品:老母雞兩只(市場價格約為100元)、純牛奶及生活用品(價格 為210元)。
以上事實,有淮北市朝陽醫院病歷、出院記錄、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書、王XX等證人證言、鑒定費發票、戶籍簿、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周某銀駕駛機動車輛造成本車的乘坐人員王某云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周某銀辯稱本次事故的發生系因緊急避讓車輛而造成,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關 于王某云的賠償問題:王某云右內、外踝骨骨折、胸外傷,兩次住院共計39天,出院醫囑均建議注意休息,關于誤工期限,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 日評定準則(GA/T521-2004)10.2.17,本院按照120天計算。王某云要求按100元/天計算誤工費,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云系城鎮居 民,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誤工費為6912元(按57.6元/天×120天)。王某云要求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護理費用,關 于出院后的護理,王某云未提供證據證明,對于王某云要求出院后90天的護理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王某云住院期間的護理,王某云當庭認可第二次住院13 天主要由周某銀妻子護理,對于該部分護理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第一次住院23天的護理,王某云認可系由其女兒與周某銀妻子二人共同護理,對于該期間的 護理,本院酌定王某云女兒護理12天。王某云未提供護理人員誤工收入的相關證據,護理費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為 1170元(按97.5元/天×12天)。王某云第一次住院23天有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明確意見,第二次住院無加強營養的明確意見,營養費為460元(按 20元/天×23天)。王某云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周某銀雖對王某云的傷情鑒定有異議,但其并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對王某云的十級傷殘鑒定,對于王某云的十級傷殘,本院予以支持。損害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在生效判決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為 城市居民的,其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王某云因失地符合農轉非條件,已成為城市居民,王某云要求殘疾賠償金42048元(按21024元/年 ×20年×10%),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云要求精神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云主張鑒定費2000元,王某云第 一次委托鑒定時,其治療尚未終結,鑒定時機不成就,關于該次鑒定費用1300元,本院不予認可。王某云第二次鑒定花費700元,有鑒定費發票在卷佐證,本 院予以支持。
綜 上,王某云本次訴訟應獲得的賠償為:誤工費6912元(57.6元/天×120天)、護理費1170元(97.5元/天×1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80 元(20元/天×39天)、營養費460元(20元/天×23天)、交通費390元(10元/天×39天)、殘疾賠償金42048元(21024元/年 ×20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5746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周某銀賠償原告王某云誤工費6912元、護理費11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營養費460元、交通費390元、殘疾賠償金42048元、精神 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700元,共計57460元,扣除已付1310元,余款561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王某云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224元,原告王某云負擔584元,被告周某銀負擔6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安 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慶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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