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與雷某某、黃某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310)
廣西壯族自治區田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陽民一初字第472號
原告黃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繼斌,田陽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海軍,田陽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榮高,廣西濟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黃某乙,成年。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城北二路*號鳳凰城*棟*層*號。
代表人黃某丙,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黃某甲與被告雷某某、黃某乙、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莫杭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婷擔任記錄。原告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海軍、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榮高、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甲訴稱,2014年12月27日10時50分,被告雷某某駕駛桂M×××××正三輪摩托車沿村道三同至內江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村道三同至內江線1KM+600M處,右轉彎駛入道路東側的那畢屯路口時,該車沖出行駛方向的道路左側碰撞在路邊的行人黃某甲后側翻,造成黃某甲受傷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月21日,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陽公交認字第45102192014006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甲不承擔事故責任。黃某甲對交警的事故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黃某甲在田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7天,醫療費17815.90元。到目前為止,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黃某甲的損失有醫療費1824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3210元、誤工費11312.86元、護理費1137.98元,共計35610.74元。在本案受理前,雷某某已支付黃某甲18713元。被告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車輛所有人是黃某乙,該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黃某甲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897.74元,先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雷某某和黃某乙賠償;二、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黃某甲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證實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和事故責任劃分;2、田陽縣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2份、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醫療收費收據、住院病人費用清單、田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費用報銷單3張、門診收費收據1張復印件,該組證據證實黃某甲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及出院后進行復查的情況。
被告雷某某辯稱,雷某某對交警的事故認定沒有異議。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已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黃某甲的合理損失應先由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才由被告雷某某賠償。黃某乙將桂M×××××正三輪摩托車交由雷某某使用,該車檢驗合格,雷某某又有相應的駕駛資格,在本案中,黃某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營養費按30元/天計算過高,且營養費應只計算住院期間的;原告請求的護理費屬重復計算,田陽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人費用清單已載明護理費已包含在醫療費用內,故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不應支持;對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在本案受理前,雷某某已墊付黃某甲18715.90元。
被告雷某某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黃某甲的住院收費收據復印件,證實雷某某已墊付黃某甲醫療費17815.90元;2、2014年12月27日收據復印件,證實雷某某付給黃某甲誤工費900元。
被告黃某乙書面答辯稱,黃某乙雖然是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的車輛所有人,但其將檢驗合格、在檢驗有效限期內的車輛交由有相應駕駛資格的雷某某使用,其沒有任何過錯,故黃某甲要求黃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黃某甲的這一訴訟請求。
被告黃某乙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證實。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辯稱,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對交警的事故認定沒有異議。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的確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本公司同意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黃某甲的合理損失。原告請求的醫療費應扣除新農合報銷后才進行理賠,對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本案交通事故并非是本公司拒絕賠償才導致訴訟,在本案立案前,本公司積極參與調解,沒有惡意拖延賠付,故本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證實。
經過開庭質證,被告雷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對原告黃某甲所舉的證據均沒有異議。原告黃某甲、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對被告雷某某所舉的證據均沒有異議。被告黃某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認證如下:原告黃某甲、被告雷某某所舉的證據均合法、有效與本案存在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4年12月27日10時50分,被告雷某某駕駛桂M×××××正三輪摩托車沿村道三同至內江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村道三同至內江線1KM+600M處,右轉彎駛入道路東側的那畢屯路口時,該車沖出行駛方向的道路左側碰撞在路邊的行人黃某甲后側翻,造成黃某甲受傷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月21日,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陽公交認字第45102192014006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能在確保安全下通行,是導致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甲無導致事故形成的原因,不承擔事故責任。
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3日,黃某甲在田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17815.90元(雷某某墊付)。醫院診斷:1、左脛腓骨骨折;2、左小腿皮膚擦傷。出院醫囑:1、全休3個月,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避免患肢過早下地活動,在專科醫生指導下進行患肢功能鍛煉;3、定期返院復查左脛腓骨DR,直到DR提示骨折骨性愈合;4、骨折骨性愈合后返院取出固定裝置,醫療費至少五、六千元;5、如有不適及時隨診。
2015年2月12日,黃某甲到田陽縣人民醫院復查,醫療費136.40元。
2015年3月19日,黃某甲到田陽縣人民醫院復查,醫療費214.20元(134.30元+79.90元=214.20元)。
2015年4月15日,田陽縣人民醫院給黃某甲出具疾病證明書,該疾病證明書載明診斷及治療結果:左脛腓骨骨折術后左小腿DR顯示骨折端對位對線良好,仍可見骨折線,未完全愈合,僅見少許骨痂形成。建議及注意事項:1、繼續全休2個月;2、避免患肢過早負重;3、定期每月門診復查照片至骨折愈合。
2015年5月27日,黃某甲到田陽縣人民醫院復查,醫療費134.30元。
事故發生時,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車主是黃某乙,該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2014年12月27日,雷某某支付給黃某甲誤工費900元。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本案交通事故各方責任如何;二、原告請求賠償款項是否合法;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本院認為,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2015年1月21日,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陽公交認字第45102192014006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能在確保安全下通行,是導致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甲無導致事故形成的原因,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黃某甲、被告雷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無異議,被告黃某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說明其已放棄質證權利,本院依法對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予以確認。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原告黃某甲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和參照《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定,原告黃某甲合理經濟損失為:1、醫療費18300.80元(17815.90元+136.40元+134.30元+79.90元+134.30元=18300.80元);2、誤工費11178.48元(24432元/年÷365天×(17天+90天+60天)=11178.48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00元/天×17天=1700元);4、護理費1137.93元(24432元/年÷365天×17天×1人=1137.93元);5、營養費340元(20元/天×17天=340元),共計32657.21元。
原告黃某甲2015年5月27日在田陽縣人民醫院復查的醫療費是134.30元,原告黃某甲只主張84.30元,本院照準。
原告黃某甲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有誤,本院依法作出上述確定。原告黃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9日到田陽縣人民醫院復查,因這是在全休期間,故原告黃某甲請求的復查當天的誤工費屬于重復計算,本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雷某某辯稱原告黃某甲主張的護理費屬重復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黃某甲主張營養費3210元過高,高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營養費應按住院期間20元/天計算,故原告的營養費應是340元(20元/天×17天=340元)。
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陽公交認字第45102192014006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甲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雷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黃某甲受傷損失32607.21元(其中醫療費18250.80元、誤工費11178.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護理費1137.93元、營養費340元,共計32607.21元),被告雷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被告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本案受理前,被告雷某某已墊付原告黃某甲醫療費17815.90元、誤工費900元,在本案中,原告黃某甲尚未得到賠償的損失醫療費434.90元(18250.80元-17815.90=434.90元)、誤工費10278.48元(11178.48元-900元=10278.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護理費1137.93元、營養費340元,共計13891.31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甲損失2474.90元(其中醫療費434.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34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甲損失11416.41元(其中護理費1137.93元、誤工費10278.48元),共計13891.31元。
原告黃某甲主張被告黃某乙與被告雷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雷某某駕駛的桂M×××××正三輪摩托車制動合格,且被告雷某某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告雷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能在確保安全下通行,故原告主張被告黃某乙與被告雷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甲損失13891.31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6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1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黃某甲負擔20元,被告雷某某負擔93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農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莫杭州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黃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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