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3閱讀量:(1474)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深寶法刑初字第524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漢族,戶籍地湖南省岳陽市岳陽縣,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5年1月21日被羈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在押。
辯護人朱愛新,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二刑訴(2015)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向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00時32分許,被告人余某飲酒后駕駛粵B×××××號機動車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上屋大道上排村路口治安崗亭路段時與趙某發生糾紛,后處理糾紛的民警將涉嫌酒駕的余某現場查獲。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7mg/100ml,后經廣東太太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2.92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恩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劉錦城
書記員 李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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