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鄧某某犯放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4閱讀量:(1726)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達達刑初字第108號
公訴機關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綽號包腦殼,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達州市達川區。因涉嫌放火罪,2015年1月18日被抓獲歸案,次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經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執行。同年3月11日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決定監視居住。
辯護人周智勇,四川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鄧某某放火罪一案,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達川檢公刑訴(2015)7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柏燕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代理審判員唐天成,人民陪審員魯仕莉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溫賢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周智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某家與同院居住的被害人王某某家素來關系不合。案發前幾天,被告人鄧某某的妻子胡某某因村上硬化公路事宜,與王某某發生抓打。2015年1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鄧某某為了報復王某某,遂產生放火燒王某某家房屋的念頭。隨后,被告人從家里拿了把楔子,幾個螺絲釘,一根鐵絲和一根電線,然后又從其家里抱了一些稻草,從被害人王某某家磚木結構房屋后面到其家廚房外面的柴火堆。被告人先用兩顆螺絲釘釘住王某某家廚房的門,后用鐵絲綁被害人家的廚房門,用廢電線繩綁住被害人家的大門,然后用自己身上的打火機,將其隨身帶來的稻草點燃放在王某某家廚房外的柴火堆。為使王某某知道自家房屋被燒,被告人鄧某某在點燃的稻草中放置了幾顆鞭炮。隨后被告人鄧某某逃回家中睡覺。被害人王某某在屋內睡覺被房屋外面“啪啪啪”響聲驚醒,起床發現廚房外的柴火堆著火,遂大聲呼救,被聞訊趕來的鄰居將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當天被告人鄧某某被達川區公安分局民警抓獲。2015年2月10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鄧某某患有抑郁障礙,其2015年1月18日的違法行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刑事犯罪現場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
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人蔣某甲、蔣某乙、蔣某丙、干某某、奉某某、蔣某丁、胡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為泄憤報復而放火焚燒他人房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鄧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其辯稱理由與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唐天成
人民陪審員 魯仕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吉茂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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