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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田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陽民一初字第1191號
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陽縣某某鎮廣場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某乙,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副經理。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齊冠霖,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杜某甲。
被告杜某乙。
被告陳某某。
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杜某甲、杜某乙、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美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黃某乙、齊冠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某甲、杜某乙、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5月17日,被告杜某甲向原告申請借款600000元,用于購買挖掘機。被告杜某乙、陳某某系被告杜某甲的父母,被告杜某乙、陳某某以名下的房產作抵押。按照《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6.65%上浮50%;執行年利率9.975%。逾期貸款的罰息,依逾期貸款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被告杜某乙、陳某某除了以名下位于田陽縣田州鎮民權街49號[房產證號:陽房權證陽字第××號,土地證號:陽國用(2012)第009157號]作為借款抵押外,同時在“家庭成員連帶償還借款承諾書”上承諾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合同(第十條6.)還約定,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擔保人應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杜某甲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計算);如被告杜某甲不能償還借款,請求法院拍賣被告陳某某、杜某乙抵押給原告的位于田陽縣田州鎮民權街49號房產,所得價款原告優先受償;本案實現債權的訴訟費、律師費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陳某某、杜某乙對杜某甲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機構代碼、法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3、《個人借款合同》復印件、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復印件,證明被告杜某甲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實;4、田陽縣房產管理所房地產抵押驗證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抵押清單復印件、關于同意陳某某、杜某乙將國有劃拔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抵押貸款的批復(陽國土資函(2012)18號)復印件、房地產抵押貸款承諾書復印件,證明陳某某、杜某乙同意對杜某甲的借款以房產作抵押擔保的事實;5、借款抵押承諾書復印件、家庭成員連帶償還借款承諾書復印件,證明被告杜某乙、陳某某對杜某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還款明細清單,證明杜某甲償還本金0元,已支付利息65999.59元,尚欠本金600000元,尚欠利息146928.30元;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復印件、代理費發票復印件、廣西自治區律師收費標準復印件,證明產生的律師費用13500元。
被告杜某甲、陳某某、杜某乙沒有作出書面答辯,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
根據原告陳述,本案的焦點是: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杜某甲、陳某某、杜某乙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7客觀、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案件法律事實如下:2012年5月17日,被告杜某甲作為借款人,被告杜某乙、陳某某作為擔保人與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陸拾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6.65%上上浮50%;執行年利率9.975%。逾期貸款的罰息依逾期貸款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40%執行;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借款人應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費、抵押登記費、評估費、鑒定費、運輸費、保管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貸款的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抵押物為房地產等條款。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到期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費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義務的,貸款人可與抵押人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抵押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除非抵押物所得價款超過擔保范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而抵押物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清償的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還約定: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借據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借據記載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2年4月11日,被告杜某乙、陳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抵押承諾書》,承諾內容如下:1、在出具本承諾書之前,保證上述抵押物未抵押予任何企業或個人;2、在貸款本息未全部還清前,上述抵押物保證不出售、不轉讓、再抵押或其他方式處置;3、借款人到期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該抵押物,從中優先受償;4、本承諾書作抵押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日,被告杜某乙、陳某某分別向原告出具家庭成員連帶償還借款承諾書,承諾:若借款人外出務工或出現意外事故等情形,家庭成員以共同財產和收入負連帶償還借款本息責任,直至還清借款為止。之后,原告與被告杜某乙、陳某某對其所有的位于田陽縣田州鎮民權街49號房地產(陽房權證陽字第××號、陽國用2012第009157號)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2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杜某甲借出款項600000元,被告杜某甲在借款借據上簽名,借款借據的借款日期為2012年5月17日,到期日期為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7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5999.59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部分借款利息。2015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杜某甲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計算);如被告杜某甲不能償還借款,請求法院拍賣被告陳某某、杜某乙抵押給原告的位于田陽縣田州鎮民權街49號房地產,所得價款原告優先受償;本案實現債權的訴訟費、律師費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陳某某、杜某乙對杜某甲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和被告給原告出據的《借款抵押承諾書》、《家庭成員連帶償還借款承諾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作為金融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已按合同約定將600000元借款支付給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甲作為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杜某甲除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5999.59元外,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全面履行償付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杜某甲償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尚欠的借款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杜某乙以位于田陽縣田州鎮民權街49號房地產權為被告杜某甲在原告處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依法設立,原告有權就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原告要求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問題,因雙方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借款人承擔,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被告陳某某、杜某乙對被告杜某甲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問題,因雙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且被告陳某某、杜某乙向原告出具的《家庭成員連帶償還借款承諾書》中承諾對被告杜某甲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甲償還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計算:以借款本金6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自2012年5月17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減出被告杜某甲已支付的利息65999.59元)];
二、被告杜某甲向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3500元;
三、原告廣西某某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某某、杜某乙抵押給原告的位于田陽縣田州鎮民權街49號房地產變現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被告陳某某、杜某乙對被告杜某甲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9935元,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4968元,由被告杜某甲、陳某某、杜某乙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收款單位:百色市財政局,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0×××9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羅美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覃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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