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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全民二初字第568號
原告全南縣某雅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水雄,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章華,江西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燕霞,江西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贛州市豪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鐘曉濤,贛州市章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全南縣某雅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曹某、張某某、贛州市豪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曹某、雙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曹某分別于2013年6月20日、8月24日在原告處購買進口寶馬及一汽豐田轎車各一臺,車牌號分別為贛B×××××、贛B×××××,并在全南縣農信社、農業銀行全南縣支行辦理了按揭手續,于2013年8月13日、9月4日在全南縣交管大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曹某購車后不僅未按約償付銀行按揭貸款,而且于2013年9月12日、9月25日將贛B×××××、贛B×××××轎車分別于66萬和17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告豪某公司,被告張某某以個人賬戶向被告曹某支付價款共計幣60萬元。被告豪某公司購得上述兩臺轎車后已銷往廣東東莞市。被告曹某在出賣上述車輛時,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對所購車輛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且沒有解除抵押登記手續是明知的,但三被告卻故意為之。被告曹某沒有按約償還貸款、銀行亦無法實現已經設定的抵押權,銀行遂扣劃原告的質保金,造成原告巨額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由于被告曹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已構成犯罪,是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在明知所購車輛在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且沒有解除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違法購買倒賣二手汽車的行為與原告的經濟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為此,特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曹某歸還原告代為償還的全南農信社按揭款本息554391.37元、農業銀行全南縣支行按揭款本息170823.78元,共計幣725215.15元;2、被告曹某支付對原告造成的損失(以554391.37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4年2月14日起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以170823.78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4年5月5日起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3、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曹某在庭審中辯稱,沒什么要講的,請依法裁判。
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庭審中辯稱,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與被告曹某的二手車轉讓行為是合符法定程序進行交易的?!抖周囖D讓協議》明確約定車輛必須合法、證件齊全,無經濟抵押記錄,無法院封查記錄,車輛不涉及未解決之違章、事故、糾紛。在得知轉讓車輛有銀行按揭貸款時,僅向被告曹某支付轉讓款60萬元,明確要求其解決銀行按揭款事宜,剩余轉讓款17萬元待解押后支付,但被告曹某未按約償還銀行按揭款導致本案的發生,其應承擔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汽車銷售、九座以上乘用車銷售。2012年8月24日,原告與被告曹某簽訂《銷售合同》一份,被告曹某在原告購買一汽豐田白色轎車一部,車價款219800元,車牌號為贛B×××××。為解決購車資金問題,原告、被告曹某與農業銀行全南縣支行簽訂《金穗貸記卡汽車分期業務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曹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分期資金為231000元,擔保方式為抵押+保證,由被告曹某所購轎車作抵押物、原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農業銀行全南縣支行債權的實現。2012年10月10日,雙方在全南縣交管大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3年6月20日,被告曹某再次在原告處購買寶馬紅色轎車一部,車價款735000元,車牌號為贛B×××××。2013年8月13日,被告曹某與全南縣農信聯社簽訂《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曹某以該轎車作抵押向全南縣農信聯社按揭貸款500000元。當日,雙方在全南縣交管大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13年1月5日,原告向全南農信聯社出具了《關于承擔不可撤銷連帶保證擔保的股東決議》書,同意為被告曹某購車貸款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2013年9月12日,被告曹某與被告豪某公司簽訂《豪某優質二手車轉計協議》一份,被告曹某將其所有的贛B×××××寶馬轎車轉讓給被告豪某公司,作價款660000元,預付訂金500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曹某與被告豪某公司再次簽訂《豪某優質二手車轉計協議》一份,被告曹某將其所有的贛B×××××豐田轎車轉讓給被告豪某公司,作價款170000元,預付訂金100000元。上述預付訂金共計600000元均通過被告張某某個人帳戶支付給被告曹某。被告曹某收到預付訂金后未按約對按揭貸款抵押物進行解押,被告豪某公司遂將上述兩輛轎車銷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莞興二手車貿易公司。因被告曹某未依約償還汽車按揭款,農業銀行全南縣支行扣劃原告質保金170823.78元(該車按揭款已付清),全南縣農信聯社扣劃原告質保金536147.09元,合計幣706970.87元。
另查明,被告曹某因詐騙罪現在贛州監獄服刑。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銷售合同》、《金穗貸記卡汽車分期業務擔保借款合同》、《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汽車貸款合作協議書》、機動車登記證書、《關于承擔不可撤銷連帶保證擔保的股東決議》、《豪某優質二手車轉計協議》、公安機關對被告張某某的詢問筆錄、收回憑證、證明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本案被告曹某在原告購買汽車、辦理汽車按揭手續后未依約歸還按揭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與農業銀行全南縣支行、全南縣農信聯社系保證合同關系,原告作為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即代被告曹某償還汽車按揭款之后,有權向作為債務人的被告曹某追償。關于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原告、被告曹某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物的擔保,屬混合擔保責任。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本案原告代被曹某歸還了金融機構的汽車按揭款,依約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后,擔保債權的車輛抵押權已歸于消滅,原告與被告曹某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經庭審查實,被告曹某、豪某公司簽訂的二手車轉讓協議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在機動車未解押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侵害了被告曹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該行為與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承擔償還責任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豪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全南縣某雅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代償款計幣706970.87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
二、駁回原告全南縣某雅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元,由被告曹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鐘學章
人民陪審員 黃偉平
人民陪審員 鐘細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付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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