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甲、賀某甲等與賀某丙撫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4閱讀量:(1465)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76號
原告:郭某甲,女。
原告:賀某甲,女。
原告:賀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系三原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孟云東、高羽豐,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丙,男。
原告郭某甲、賀某甲、賀某乙訴被告賀某丙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何茹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甲、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郭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羽豐,被告賀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三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與原告母親并未離婚,但被告已有一年時間對三原告不聞不問,不盡撫養(yǎng)義務,三原告由其母親帶著生活。原告郭某甲現(xiàn)就讀于宿州市北方中學,每學期學費3000元,原告賀某甲和原告賀某乙現(xiàn)就讀于宿州市某某小學,每學期學費需1000元,另原告賀某甲、賀某乙每月午托班需花費1000元,且兩人年齡較小,經(jīng)常生病需花費醫(yī)療費,三原告每月開銷極大,原告母親一人無力獨自承擔撫養(yǎng)三個子女的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自2015年7月份起被告每月支付三原告撫養(yǎng)費3000元直至三原告獨立生活時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原告所述不聞不問不是事實,我只是兩個月沒給生活費,從2015年7月1日后到現(xiàn)在沒過問。2015年五六月份我給郭某甲五百、二百、三百不等;今年正月十六給了2000元,春節(jié)前給了郭某甲3500元,3000元是學費,500元買衣服;2015年4月30日至6月下旬,郭某乙扔下孩子走了沒給我說,我讓我父親照顧孩子,孩子生病后,郭某乙6月下旬回來,三四天后,我又讓我父親送了2000元。從前年至2015年7月1日,我不定時向郭某甲老師打生活費,老師取出來交給郭某甲,上個月兩個小女兒的午托費我打給老師的。2、我支付不起原告要求的數(shù)額,撫養(yǎng)孩子是我的責任,但給不了這么多,現(xiàn)在這個情況我不會給錢,如果孩子讓我養(yǎng),我該養(yǎng)養(yǎng)。
經(jīng)審理查明:三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系,原告母親與被告并未離婚。原告郭某甲于宿州市北方中學就讀高二,每學期學費3000元;原告賀某甲、原告賀某乙就讀于宿州市第九小學,一個五年級,一個二年級,二人參加午托與晚托每月花費1100元;原告賀某甲每月參加外語補習,每月平均花費380元至390元之間。2015年7月1日起,三原告母親郭某乙?guī)е嫱獬鲎夥烤幼—氉該狃B(yǎng)三原告,被告自此不再支付三原告撫養(yǎng)費。三原告母親無固定職業(yè),被告開大貨車收入不固定且每月需還車貸。
另查明,三原告母親與被告一直在城鎮(zhèn)外租房居住。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簿復印件、結婚證、學費及補習相關收費票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三原告起訴被告不聞不問,不履行撫養(yǎng)的義務,被告自認從2015年7月起對子女未盡到撫養(yǎng)義務;且三原告隨母親在外租房居住,無固定住所,其母親無固定收入,故三原告起訴被告自2015年7月起支付撫養(yǎng)費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結合被告收入及三原告實際生活、學習所需,被告每月支付三原告撫養(yǎng)費以1800元為宜,三原告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的解釋(三)》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某丙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郭某甲、賀某甲、賀某乙子女撫養(yǎng)費人民幣1800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甲、賀某甲、賀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賀某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80元,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何 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婉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