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竇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452)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官民二初字第00162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項多章,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余永陽。
被告: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
委托代理人:俞競娟,安徽克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竇某甲,系被告兒。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竇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方貝貝獨任審判。2014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項多章,被告竇某某委托代理人俞競娟、竇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07年7月8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承包某麗花園×號樓工程,并約定了承包價款、質量標準以及雙方責任等內容。合同簽訂后,被告組織人員施工。工程完工房屋投入使用后,住戶反映樓板存在質量問題,因此造成原告274800元的賠償損失。2010年10月30日,經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現場檢測,最終結論為:裂縫主要是實際澆板不足設計厚度、板底鋼筋實測間距超過設計間距。故房屋澆板出現裂縫是被告施工原因導致,被告理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2013年12月25,原被告簽訂《調解協議書》,確認:承包款項與質量問題分開解決,原告上述損失同意通過司法程序追索。故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48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竇某某在庭審中辯稱:1.原被告系勞務關系,被告只是提供勞務,建筑材料均由原告提供,施工也是按照原告要求,且原告在現場派有管理人員;2.被告按照要求完成勞務,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且原告當時也未提出質量異議;3.樓板裂縫是由混凝土收縮造成,主要原因是材料及施工設計因素導致,與被告無關;4.被告只是提供勞務,依據相關法規,工程質量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8日,原告陳某某作為項目部負責人與被告竇某某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將某麗花園×號樓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具體承包內容為:施工圖中除水電、木工、鋼筋工、油漆、鋁合金及架子、屋面防水、保溫層外,其余土建項目均為被告承包。另外,協議還約定了承包價格及結算方式、工程進度、雙方責任等內容。協議簽訂后,被告即組織人員進行施工。2009年,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因樓面出現裂縫,經2013年6月27日工程協調會議商定,陳某某實際承擔了處理及賠償款274800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28日,受銅陵市同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于2010年10月30日對上述工程進行檢測,并于2010年11月4日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論如下:1.六層頂4-5(1/D)-E軸、5-(2/5)/C-D軸現澆板混凝土現齡期強度推定值分別為30.3MPa、31.1MPa;2.六層頂4-5(1/D)-E軸現澆板設計間距為100mm,實測板厚在91mm-95mm之間,5-(2/5)/C-D軸現澆板厚設計為110mm,實測板厚在90mm-97mm之間;3.六層頂4-5(1/D)-E軸現澆板設計間距為200mm的負筋,實測平均間距在200mm-208mm之間;4.六層頂4-5(1/D)-E軸、5-(2/5)/C-D軸現澆板實測負筋保護層厚度在8mm-25mm之間;5.六層頂4-5(1/D)-E軸現澆板lox方向板底筋設計間距為130mm,實測平均鋼筋間距為146mm,loy方向板底筋設計間距為130mm,實測平均間距為134mm,5-(2/5)/C-D軸現澆板lox方向板底筋設計間距為130mm,實際平均鋼筋間距為140mm,loy方向板底筋設計間距為130mm,實測平均間距為146mm;6.六層頂4-5(1/D)-E軸、5-(2/5)/C-D軸現澆板裂縫主要由混凝土收縮引起,裂縫不影響結構安全性,但裂縫上下貫通,易引起板內鋼筋銹蝕,對使用性有影響,須進行處理,建議請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單位提出處理方案。該報告5.5現澆板裂縫形式及成因分析載明:經檢測分析,本工程六層頂4-5(1/D)-E軸、5-(2/5)/C-D軸現澆板裂縫主要由混凝土收縮引起。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協議書》、《會議紀要》、《調解協議》、《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據附卷為證,且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竇某某無任何建筑施工及勞務作業法定資質,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土建承包工程協議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協議系無效合同。本案訟爭工程由被告實際組織施工,且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并支付工程價款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在結論中載明出現裂縫的現澆板有關實測數值與設計數值不符,在裂縫成因分析中載明現澆板裂縫主要由混凝土收縮引起。以上結論及分析并未明確裂縫的形成與被告施工質量有關。雖然實測數值與設計數值存在不相符的情況,但檢測報告并未明確該數值不符是導致混凝土收縮并進而形成樓面裂縫的原因。綜上,根據該份檢測報告以及本案其他證據,不足以確認或者推定被告在施工中存在過錯并造成原告所稱的相關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11元(已減半),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方貝貝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章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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